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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检察建议书监督制度

    上江苏检察建议书监督制度经区委同意,上城区政协于2001年5月15日向区级机关各单位和政协委员发出了《关于试行“民主监督建议书”的通知》,明确了《民主监督建议书》的送达范围、基本内容和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政协领导联系走访和约谈中委员反映的一些重要情况,拟定视察的内容及通过视察将形成的《民主监督建议书》的主题。

    如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不少中小企业提出的资金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区政协以此为重点组织委员视察非公有制企业,并在视察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建议书。 为了切实提高视察活动的质量,上城区政协根据事先确定的主题,组织委员边视察边分析,力求问题了解得更全面更深入;在视察活动结束时座谈归纳,从中梳理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同时坚持评议和出主意相结合,针对存在的问题,群策群力,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增强《民主监督建议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形成《民主监督建议书》以后,上城区政协按区级机关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将建议书送达有关单位,并要求反馈整改意见和结果。同时,进一步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督查整改情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民主监督建议书》作为政协委员视察活动的一个抓手和环节,已逐渐被该区干部群众熟悉和接受,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协活动的成效和影响力。(郏宝山)临安市政协为工业强市建言献策出成效临安市政协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精选调研课题,提出前瞻性意见建议,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推动了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

    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资,加快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步伐,临安市政协于1999年专门成立调研组,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经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的专题协商,形成了建议案。建议案提出,发展外向型经济是实现临安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扩大出口,吸引外资,拓展外经是启动经济发展,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地区竞争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建议单独成立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强化对外向型经济的领导和管理;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到位率、自营出口率指标列入乡镇考核内容;全市每年召开一次外向型经济工作会议,形成关心支持对外经贸发展的良好氛围。 市政协在此基础上,2001年、2002年又相继对工业园区建设、营造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良好法制环境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了建议案。

    同时,广大政协委员以提案形式,就工业强市积极建言献策。这些意见和建议引起了临安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建议被市委市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并列入市政府督办考核内容,使建议得到及时采纳和落实:外经贸局成立了;项目库建设了,招商引资已成为全市乡镇和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工业园区建设步入快车道;投资环境一年比一年改善。

    2002年,临安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与上年同期相比,外贸出口交货值增长40%,引进合同内资增幅达135%,到位内资增幅103%;引进合同外资增长115%,到位外资增长120%,全市外向型经济比重达14.2%,外贸出口增幅列杭州地区第一。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抗诉的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当代社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是诉讼程序方面的,比如说其中会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的一些情形,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通常普通的老百姓并不清楚刑事诉讼法最高检抗诉的意见的内容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1、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 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2、对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要求是:(1)、依法。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不受任何干预,防止滥用抗诉权或者怠于行使抗诉权。(2)准确。

    案件质量是刑事抗诉工作的生命线。要精细化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

    (3)及时。 增强时限意识,严格遵守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期限的规定,对符合抗诉条件和标准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提高工作效率。

    (4)有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注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突出监督重点,加强矛盾化解,注重刑事政策在抗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实现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刑事抗诉的情形3、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刑事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的;(3)据以定案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而未被排除的;(4)不应当排除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或者不予采信的;(5)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6)因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而不?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质证为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据,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7)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

    5、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1)定罪错误,即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时发生错误。主要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或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最高检抗诉的意见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首先在这边小编需要告诉大家抗诉的权利是检察院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其次检察院进行抗出的时候也需要遵循着一些原则,比如说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也要准确。

    也许大家对于某个地方还是有着困惑小编建议咨询律师。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作为原告方不服法院的初审判决要上诉,请问那刑

    作为原告方可以提起上诉的案件有两种,一是自诉案件,可以上诉,二是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可以上诉,注意上诉期别超过。

    公诉案件,应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范文 刑 事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明志,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770112205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港东二区37号。

    因本案于2006年1月15日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以(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107.7元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 … 被告人邱明志、邱金来各出资人民币70万元… …被告人邱金来、邱明志2003年走私利润各70万元… …均转为2004年的投资… …”(详见原审判决第21页)这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2004年才因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之邀,在卢承典的“领导”下,为他们做些帐目的事。

    所以,根本不存在在2003年上诉人就分得分得走私利润人民币70万元,转而又将这人民币70万元作为2004年的投资的事实。上诉人没有出资人民币70万元的事实,完全能够在卢承典制作的分红总表中得到证实。

    在该分红总表里,只有上诉人分红42万元的记录,而没有上诉人出资的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所谓出资70万元,就类似于社会上的某些不法商人给贪官送干股那样,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而事实上,上诉人没有分文的出资; (二)原审判决评判述称:“关于被告人卢承品等人出资的认定问题。

    被告人卢承品、邱明志在侦查阶段供述,卢氏五兄弟各出资400万元,邱明志出资70万元… …邱明志、邱金来各有70万元的利润也直接转为2004年的出资… …” (详见原审判决第59页)并据此认定上诉人在2003年获利70万元,是错误的。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上诉人未曾作出过如原审判决评述所提及的供述和解释。

    即便上诉人作出过如此供述和解释,也非原审判决所述,上诉人如假包换地出资了70万元。如前所述,所谓的70万元出资,只不过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一个“虚数”,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为日后支付报酬给上诉人的一个基准数字而已; (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详见原审判决第22页、第26页),是错误的。

    上诉人只是替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打工的,卢承典才是该走私团伙资金的实际的、真正的管理者、支配者,帐目的主管者。该团伙的总帐都是卢承典做的,他的帐目记帐包括“股东”姓名、入股数额、利润分成、货的数量、品种等等。

    上诉人自始至终受卢承典的直接领导,协助他的工作的,接受他的监督。本人记录的帐目只是初步的,最终需以卢承典的核定为最终结果。

    上诉人记帐、对帐计算利润分成,与林金洲、林增辉等人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都是在执行卢承典的指令。上诉人强烈请求进行笔迹鉴定,以排除原审判决对不利于上诉人的不当认定; (四)原审判决认定,卢承品代表上诉人、卢承典等人出资,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阳海域进行香烟走私活动,这是错误的。

    (详见原审判决第26页)。上诉人根本不知道卢承品代表本人出资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阳海域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和按比例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进行走私利润分配之事。

    文前已述,上诉人的行为,都是按照卢承典的指示完成的,是协助卢承典的; (五)上诉人从来没有见过涉案的货物,这何来上诉人参与走私逃税额为1,188,901,107.70元香烟之说? (六)原审判决认为:“关于被告人邱明志记帐U盘数据恢复的证据效力问题。… …该U盘帐目应当列入书证的范畴,且取证合法,得到同案被告人印证,与本案犯罪事实密切关联,完全符合证据特征,具有证据效力,应予采信。”

    (详见原审判决第58页)上诉人认为,这一评判和认定是错误的。 两个U盘不是直接的物证(香烟)。

    两个U盘,个中的内容上诉人是根据卢承典提供的书面材料录入的,其中的真伪,上诉人根本无法确认。但是,在侦查阶段面对强势的侦查人员,明显处于弱势的上诉人,对两个U盘的内容,根本不可能不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予以确认的。

    还要指出的是,两个U盘存在不能读取的部分,这里头是否存在有利于上诉人的成分呢?现因卢承典在逃,无法查证其中的真伪,故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在没有查获走私货物即香烟的情况下,单凭两个U盘及鉴定结论,是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犯罪数额为1,188,901,107.70元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本案的主犯,是错误的,上诉人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获得减轻处罚 (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上诉人本无参与走私犯。

    检察院刑事抗诉书特情问题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

    制作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因此,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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