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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不公正判定申诉书范文

    有关于民事案件申诉书的样本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

    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申诉书范文民事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进行申诉,需要提出申诉状。

    对于申诉人来说,申诉状是表述申诉理由、提出请求的状子。另一方面,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发现判决、裁定的错误的材料来源之一。

    民事申诉状通常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标题。标题应直接表明诉状内容的性质,写上"民事申诉状"字样。

    2、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如姓名、性别、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务等。

    同时应交待申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3、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裁判的审级及作出各个裁判的人民法院、时间、案件的编号等应按案件处理的先后顺序,依次交待清楚。 4、申诉理由和请求。

    这是申诉状的重点,主要写明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之处及其理由。 5、申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

    最后,由申诉人签名、盖章、并写明具状日期。 申诉状的重点部分是申诉理由和诉讼请求。

    申诉状应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写明对全案不服,还是部分不服,是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服,还是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而不服,并阐明自己的理由。然后提出自己申诉请求,包括要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重新审理,依法对案件予以改判等等。

    申诉理由是提出请求的前提和基础,请求要基于申诉理由而提出,这部分两个内容要紧密衔接。

    民事申诉书范本是怎样的

    民事申诉书范本 民事案件申诉书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等和身份相关的基本信息。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写明被申诉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等和身份相关的基本信息。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一案(写明案由),由xx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x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xxxx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

    原终审法院判决:(写明判决内容)。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时间:。

    法院判决不公,申诉书能不能往检察院送

    如果判决书尚未生效,可以提出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再次审理。

    如果已经生效,可以提交证据,申请再审。如果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才能向检察院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诉书格式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诉人:

    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1、 法院判决(裁定)书 份:

    2、证据材料 份。

    说明:

    1、本申诉书供公民、法人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使用。

    2、法人申诉时,除填写申诉书外,还应填写“法人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填写“授权委托书”。

    3、申诉书应一式三份,加页用记录纸。

    民事申诉书范文

    http://www.lawtime.cn/info/wenshu/shensminshi/2007071845740.html

    不服法院做的刑事判决书提起申诉 ,申诉书的格式及范文

    刑事申诉,不论有关的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但是提出申诉状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淮安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张某某,轮奸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张某某亲属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二被告人对张某某实施了强奸,该言辞证据夸张虚假,令人产生合理怀疑,且没有其他合法证据印证支持,不能使人确信刘某某对张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以及邵某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了张某某,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性关系行为违背了张某某的意志,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2、被告人刘某某与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互相矛盾,特别是在谁先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谁后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基本事实问题上,二被告人的说法截然相反。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刘某某在先,邵某某在后强奸张某某,二审裁定草率维持一审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3、二被告人供述中所谓的刘某某脸被咬伤,窗户玻璃被蹬烂,没有物证、书证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固定相应证据。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刘某某与张某某在案发住所内是否发生了争执,因为什么发生了争执,无法认定,更不能据此认定刘某某强奸张某某。

    邵某某与张某某事前熟悉,且存在相互好感的少年恋爱关系,即使认定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发生了性关系行为,但无论如何没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系邵某某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反了张某某的意志。侦查卷宗中没有邵某某强行实施奸淫的证据,法庭上邵某某的供述系年龄幼小盲目顺从庭审讯问的结果。

    4、事前“商量”不存在,事中的同谋更不存在。

    5、本案的真实情况是,。

    。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不愿自证其罪是人性的本质要求,然而在本案中,。

    2、申诉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在监狱会见被告人刘某某和邵某某的会见笔录载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二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

    。此情况表明,该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侦查卷宗的记载表明,不论是讯问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还是询问证人的询问笔录,在讯问人(询问人)一栏,均为事后填写的姓名,填写的笔迹与笔录记载的笔迹完全不一致,差别极为明显,包括字体、字迹、笔墨颜色(笔录的记载是黑色,填写的签名是蓝色,字迹书写不同)都不一样。申诉人有理由认为,这些笔录不是出自侦查人员讯问所得,而是他人讯问,其他人替代签名,侦查讯问(询问)主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来源不合法,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1、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我国当代刑事司法政策,缺乏程序保证的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应当指定辩护人、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以及相应的工作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和审判的规定,联系到本案,申诉人认为,法院审判应当从某某县人民法院收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时开始,而非开庭审判之日为法院审判时间。本案开始审判时,被告人邵某某不满18周岁,某某县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为邵某某指定辩护人,不应故意拖延到邵某某满18岁生日时开庭审判。

    然而,本案开庭审判之日邵某某刚刚过了18岁生日,申诉人有理由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是为了规避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故意选在邵某某刚刚满18周岁生日时开庭,为此不惜损害邵某某的合法权益。因为开庭审判前,邵某某不满18周岁,一审法庭应当为其做大量的工作,如通知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庭前会见邵某某,进行社会调查,等等。

    选在邵某某满18周岁以后开庭,则这些工作都可以省略掉了。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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