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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公诉意见书格式范文

    如何写公诉意见书? 主要是格式

    网上不是都有格式的吗

    (一)首部

    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二)正文

    1.案由等有关情况。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2.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4.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5.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

    公诉意见书(格式)***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公诉人:***年*月*日如果是强奸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只要按照相关法律填上即可。

    公诉书怎么写

    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格式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马加爵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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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审理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04)昆刑一初字第107号 【 判决时间 】 2004年4月24日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张兆龙 【人民陪审员】 杨德华 【 审理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04)云高刑复字第492号 【 判决时间 】 2004年6月2日 【审 判 长】 吕俊 【审 判 员】 王新龙 【代理审判员】 张宣平 公诉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彬彬、李云兵,代理检察员朱立。 被害人:唐学李,男,白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云南省泸水县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本市翠湖北路52号云南大学学生宿舍。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邵瑞杰,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广西苍梧县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7宿舍。

    诉讼代理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卢泽铭,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杨开红,男,苗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幢316宿舍。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龚博,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勉县人,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00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5幢418宿舍。 诉讼代理人:陶武平、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男,白族,1954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唐学李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先和,女,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区泸水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唐学李母亲。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男,汉族,194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

    系被害人邵瑞杰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燮梅,女,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农民,广西梧州市人。

    系被害人邵瑞杰母亲。 诉讼代理人:卢泽铭,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男,苗族,1953年10月1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系被害人杨开红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存英,女,苗族,1953年2月5日出生,云南省开远市羊街区人,农民。系被害人杨开红母亲。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

    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赵耀,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指定辩护人:冯明俊,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复核指定辩护人:金正中、赵见春,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四人的念头。尔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

    2004年2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及波导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

    2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2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加爵到鼎鑫公寓5幢418室以打牌为借口,将龚博骗到317宿舍趁其坐着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龚博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龚博的尸体藏匿于317—2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被告人马加爵于2月15日将拿走的二部手机丢到盘龙江里,“灵通卡”在银行取款时被吞卡。

    马加爵作案后于2月15日晚23时许,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2004年3月15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昆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四名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锤类工具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马加爵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述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是自己实施了。

    林森浩案件公诉意见书

    林森浩案件公诉意见书,全文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 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 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 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 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 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 这9个方面是 (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 动物建模剂量。 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

    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 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住一室的黄洋外出 ,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 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 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

    谁有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的范文?(具体案例).千万记住是检察院的啊

    **市人民检察院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关**,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

    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黄**、关**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黄**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关**,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黄**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黄、关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

    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黄**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关**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黄**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

    段见状弃车而逃。黄**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黄**、关**现押于**市看守所。

    .。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怎么写

    公诉意见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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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 告 人:张某案 由:交通肇事起诉书号:xxxx检刑诉(2011)XX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受XXXX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通过两次的庭审,法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未提出异议。

    下面公诉人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一、被告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应当采信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经过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编吧。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

    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XX组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检察机关复核的证据和根据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的获取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证据都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且每个证据的内容都对案件事实做了强有力的指控证明,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举证,起诉书指控的每节事实都有证据证实,每节事实中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行为都有两个以上的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且有的直接证据是检察人员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收集的。

    另外,公诉机关所运用的证据都不是孤证,都是有两个以上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还是证据数量上讲,都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故本案事实清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就自己写吧。

    。五、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较轻主要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造成后果、社会影响方面论述。

    六、对被告人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议这个标题就够具体了,法律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上的规定,量刑的规定:考虑实体法、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采纳。

    公诉人:。

    辨析: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

    起诉书是正式交给法院的,在法院审理时由检察官宣读的文件。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定义)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时制作的书面文件。

    起诉意见书是法律应用写作中常用的文种。 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

    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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