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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1、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

    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扩展资料: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生命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身体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概述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 生命健康权 现.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1、生命健康权分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健康权 2、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保护生命健康权,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公民可以行使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公民当自己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正在进行的危害或者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卫,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生命健康权-具体权利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生命健康权 健康维护权,又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法律问题:什么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如下:(一)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

    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二)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

    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

    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三)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

    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

    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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