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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是怎样的呢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劳动仲裁答辩书怎么写

    要看你们为什么辞退他,如果该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那么你们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你们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经济补偿金按照该员工近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得高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算),然后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即计算基数)。

    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过建议你们请律师,负责任的律师会将案件情况给你们分析透彻,同时将你们的损失减至最小。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是什么?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 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劳动仲裁答辩书怎么写公司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让我们支付当月工资

    要看你们为什么辞退他,如果该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那么你们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你们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经济补偿金按照该员工近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得高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算),然后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即计算基数)。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过建议你们请律师,负责任的律师会将案件情况给你们分析透彻,同时将你们的损失减至最小。

    此劳动仲裁答辩书如写呀

    答辩书需要依据仲裁申请书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但是依据你提的这四点,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焦点:

    1、对于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将劳动合同都拿走了,那么你公司是否有职工名册,另外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基本都是格式合同,所以,你肯定得提供你们公司的劳动合同范本,另外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其他人证,合同对劳动期限如何规定,是否约定试用期等。另外录用劳动者时一般不会单独录用都是几个人一起,看看其他人的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其他劳动者提供个证言也是可以的。

    2、至于加班费就看你公司是否存在加班情形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对于劳动者应缴纳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从工资中代扣。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仲裁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15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行政人员,月薪人民币三仟玖佰壹拾元。2016年3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6年3月23 日到2016年3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6年3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6年3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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