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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型企业扶持申请范文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在哪里领,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申请

    申请微型企业流程及条件 一、申办微型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六个条件(一)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以下人员1.“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2.在校大学生拟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可申办微型企业。3.从2011年5月1日起,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可申办微型企业。

    以上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二) 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三) 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四) 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五) 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外,申办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六) 申请者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二、申报程序(一)、创业申报1. 户籍为涪陵区内的申报者,先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上进行注册申报,在取得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审核通过后,按提示向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可在工商所及区微企办领取或在“涪陵工商红盾网”或“涪陵区微型企业协会网上下载;(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申请人本人页、增减页);(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属于“九类人群”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规模证明或场地证明等。

    2.户籍为涪陵区外的,除向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上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工商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报区微企办审查。

    (二)区微企办组织创业培训 区微企办审查合格后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时间5天。参加过SYB创业培训及取得经济学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参加培训,但应独立完成《创业投资计划书》并交区微企办。

    (三)区就业培训中心进行集中培训(免费) 培训人员应提交: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2.2寸近期彩照2张;3.经营规模证明(如土地流转证明、场地证明等)。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应拟定创业投资计划书,符合条件的,发给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四)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审批权中心工商窗口4楼,72230295) 提交以下资料:1.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 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应及时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工商所,然后由工商所统一将资料送区工商分局微企科,或者交就业培训中心。

    如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畜禽养殖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人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明手续。(五)开办临时账户 申请人应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重庆银行涪陵支行、重庆三峡银行涪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五家银行之一开办临时工账户。

    免收微型企业开户手续费。开始临时账户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去办理。

    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股东(投资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所有股东(投资者)私章;4.如是公司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六)区微企办组织集中会审 区就业培训中心向区微企办提供:1.创业投资计划书;2.结业证书复印件。

    区微企办组织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集中会审,确定申请人财政资本金补助金额,并公示3天,如无异议,区微企办核发《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由辖区工商所、区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到微企办领取并归档。(七) 申请人存款 申请人可在“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或“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或“涪陵红盾信息网”、或“涪陵区微型企业协会网”上查看财政扶持资金补助金额。

    然后将自己应缴纳的出资数额存入临时账户。办理有限公司的先办验资手续,然后持登记所需资料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凭银行存单等资料到辖区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八) 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有限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4.住所使用证明;5.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6.验资报告;7.股东会决议及章程;8.《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审批中心)。营业执照在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多合伙协议及出资额认缴确认书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4.投资人身份证明;5.企业住所证明;6.《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工商所)7.银行出具的进账证明(自己应出资部分的存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在辖区工商所办理。

    (九) 办理营业执照后还应办理的手续 需刻公章、办理组织代码证、国税证税证等,在区行政审批中心等办理。然后将临时账户转为。

    如何申请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微型企业申请支付财政补助资金须知 [日期:2011-12-05]来源: 作者:[字体:大 中 小]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应为注册地在我区并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通过创业审核,设立登记并正常开业经营、已将自投资金存入银行账户中且完成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微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微型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应遵循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工商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

    三、申报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

    五、申报程序

    第一步 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在开设临时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后即可将自投资金进账单、临时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一式贰份交辖区工商所;

    申办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凭营业执照等证件开设基本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后即可将自投资金进账单、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贰份交辖区工商所;

    工商所汇总后报送区微企办,区微企办将自投资金进账情况录入微企电脑系统后,按“十户一捆,两周一批”的原则将审核合格的微型企业名单提交区财政局,财政部门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微型企业银行账户。相关银行对财政部门拨入的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止付制度;

    第二步 投资人准备以下申报材料,向辖区工商所申请初审,辖区工商所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情况(根据审查情况,工商所可安排人员再次开展实地巡查)。经工商所审查,对确需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工商所长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随同《微型企业实地巡查表》一并交由投资人报分局微企科,同时工商所应当将支付情况走网上流程报分局微企科。分局微企科审查后由区微企办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代支付。

    微型企业能够同时提供本企业近3个月来缴纳税收、缴纳员工社保、开展与银行对账的相关凭证中任意两种材料的,工商所可根据近3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开展相关审查。

    六、申报材料

    1、《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支付清单》(一式一份)、委托书(投资人无法前来的需填此表,一式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表格均在工商所领取。

    2、按创业计划开支的与经营相关的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等内容的有效合规原始凭据(含合同、正式发票、收据等)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印章齐全(审核原件留复印件),支付对象的资格证明(含营业执照、产权证等)复印件(支付对象为单位的加盖鲜章、自然人签字)。

    3、涉及员工工资的以工资单形式报送。应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本人签名等相应信息,并附有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用工合同;超出个税缴纳起征点的,应同时附有代扣代缴凭证(加盖公司鲜章)。

    4、第一次申报时还需附《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一式一份)(表样附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支付标准

    微型企业申请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以评审会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为限。

    重庆微型企业补助申请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补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证明;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在办企业; 2、具有创业能力; 3、属于“九类人群”; 4、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5、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扶持补助比例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扩展资料 重庆微型企业扶持对象: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文相关规定一、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2、具有创业能力;3、无在办企业;4、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 10 万元;5、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 50%;6、带动 5 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二、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流程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2、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 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3、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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