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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怎么写

    这个问题涉及到会议记录的基本格式以及内容,有关的知识介绍如下:

    一、简介会议记录:

    在会议过程中,由记录人员把会议的组织情况和具体内容记录下来,就形成了会议记录。“记”有详记与略记之别。略记是记会议大要,会议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论。详记则要求记录的项目必须完备,记录的言论必须详细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内容的会议记录则要靠“录”。“录”有笔录、音录和影像录几种,对会议记录而言,音录、像录通常只是手段,最终还要将录下的内容还原成文字。笔录也常常要借助音录、像录,以之作为记录内容最大限度地再现会议情境的保证。

    二、会议记录格式

    一般会议记录的格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议的组织情况,要求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等。另一部分是会议的内容,要求写明发言、决议、问题。这是会议记录的核心部分。

    对于发言的内容,一是详细具体地记录,尽量记录原话,主要用于比较重要的会议和重要的发言。二是摘要性记录,只记录会议要点和中心内容,多用于一般性会议。

    会议结束,记录完毕,要另起一行写"散会"二字,如中途休会,要写明"休会"字样。

    求 村委会决议书 的格式尽量详细的谢谢

    一、决议是指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

    二、决议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

    1)标题。决议的标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或会议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某某村委会关于什么什么问题的决议》;另一种是事由和文种构成,《关于什么什么问题的决议》。

    2)成文时间。即决议正式通过的日期。一般放在标题下,在小括号内注明会议名称及通过时间,也可只写年月日。

    2.正文。由决议根据、决议事项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1)决议缘由:一般简要说明有关会议审议决议涉及事项的情况,陈述作出决议的原因、根据、背景、目的或意义。

    2)决议事项:写明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或会议对有关文件、事项作出的评价、决定,或对有关工作做出的部署安排和要求、措施。如写“会议对什么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会议强调……”

    3)结语:一般紧扣决议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号召和执行要求,如写“会议号召……”。有的决议可不单列这部分。

    村民会议的决定怎样才有效

    村民会议的有效与否,要看参加的村民的人数或者户数。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所以,本案中,如果村民会议是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过半数人参加的,或者村里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的,这个村民会议就是有效的。

    如果少于规定的人数或者户数则此次村民会议不生效。

    哪些事项村委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 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 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 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 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 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 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 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如何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与村民会议相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村民代表产生后,村委会要及时、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对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村民代表要带着问题充分征求大部分村民的意见后,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投票或举手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委会主持召集的,这是法定的,不容更改的。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有些村委会根本就不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里的决策权依然掌握在少数的几个村干部手中,甚至连村委会的公章也由村委会主任长年把持,村民代表等同虚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法律赋予村民代表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受到村委会干部自身素质的影响和制约。

    孰不知,失去民主和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也是致命的。个别村干部在任职期间无视村民代表的存在,更无视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存在,工作中我行我素,独断专行,逐步走向人民的对立面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来。

    为了发扬民主,充分行使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大力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进程,预防和避免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发生,我们应当从制度上保证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性和重要性,建立长效机制,要求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即形成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决议,应予以坚决地否决,并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的方式不能停留在会议记录上,而要深人群众进行走访,对那些交差应付、弄虚作假的村干部要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以确保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

    村民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

    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之一。

    男女平等是指 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平等的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 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 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 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005年修订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 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利益。

    ”而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 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 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对于户口未迁移出去 的“外嫁女”,应该享有与本村男性村民同样的权利。

    本案中的村 民大会的侵犯“外嫁女”的决议,应该无效。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有哪些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 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 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物权法》第42条规定,应当足额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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