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文字范文
录音证据 文字形式
由于照片、录音、录像、摄像等视听资料具有可剪裁、可编辑的特性,因而也就具有可伪造、可篡改性。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证据不可以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或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与其他相应的证据结合形成合乎逻辑的证明体系,才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成立的证据,才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因为证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的属性特质以外,所有的证据还得符合合法性要求才可以被采信,因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或秘密形成的录音、摄像等视听纪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就此,你可以衡量一下你手中的几段录音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符合的话,形成怎样的文字摘记或复述纪录,你可以和律师商定,只要有利于你们说明问题即可——因为你在提交文字的同时,还必须提供录音母带与拷贝副本,所以,法庭对于文字并无什么制式化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录音证据 文字形式
由于照片、录音、录像、摄像等视听资料具有可剪裁、可编辑的特性,因而也就具有可伪造、可篡改性。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证据不可以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或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与其他相应的证据结合形成合乎逻辑的证明体系,才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成立的证据,才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因为证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的属性特质以外,所有的证据还得符合合法性要求才可以被采信,因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或秘密形成的录音、摄像等视听纪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就此,你可以衡量一下你手中的几段录音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符合的话,形成怎样的文字摘记或复述纪录,你可以和律师商定,只要有利于你们说明问题即可——因为你在提交文字的同时,还必须提供录音母带与拷贝副本,所以,法庭对于文字并无什么制式化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录音证据需要文字说明,在哪里规定的来着
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或秘密形成的录音、摄像等视听纪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衡量手中的几段录音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符合的话,形成怎样的文字摘记或复述纪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视为合法证据。
录音证据需要的书面材料打印几份
录音证据属于试听资料证据,在整理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保留录音证据的原始资料;第二,刻录成光盘提交法庭;第三,形成书面的表现形式,将双方谈话内容以文字的行为表现出来;第四,保持录音证据的完整,不要剪接。
一、录音(录像)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
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1、 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
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三、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刚才提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
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四、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什么?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杨文战律师总结了十大要点: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3、录音取证要尽早。
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
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
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8、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9、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当录音成为证据时,必须要上交录音文字稿吗
当录音成为证据时,必须要上交录音文字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