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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租赁车辆应急预案范文

    出租汽车企业突发事件指的是什么

    自治州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州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全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座谈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范围内发生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严重扰乱出租汽车行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利用出租汽车聚众堵塞国家铁路、公路及重要建设枢纽的; 3、出租汽车司机罢工、罢运,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4、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5、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出租汽车群体性行为。 (四)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问题。高度重视,做好预防和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州人民政府对全州范围内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其所属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处置。

    具体处置过程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3、预防为主,化解矛盾。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的根本利益、 取得司机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出租汽车行业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涉及出租汽车司机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4、强化信息,把握主动。

    建立多渠道、多行业、多形式的情报信息队伍,扩大信息搜集范围,增强信息深度,提高信息准确性。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事情扼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5、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

    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说服教育,引导司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 6、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县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

    建立各县市、运管部门之间纵向和横向的协调联系机制,上下呼应,互相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同时,加强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7、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 消除各种隐患 ,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 (姓名)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 第二负责人 (姓名)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 , 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 , 抵制违章行为 , 维护交通秩序 , 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 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遵守劳动纪律 , 服从指挥 , 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 , 自觉做好车辆 " 三清例保 "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

    驾车外出的车子故障的应急措施有哪些

    1.风扇皮带断裂:可把断了的皮带扎好或采用开开停停的办法把车开走。

    2.螺孔滑扣:螺孔滑扣会导致漏油或连杆松动,使其无法工作。这时可将原螺杆用锤子捶扁,使其两边膨胀增大再紧固好,但不可多次拆卸,待下次保养时修理。

    3.膜片或输油泵膜片破裂或折断:可拆开油泵取出膜片,用胶木板、电工绝缘胶木或塑料布按原形状、尺寸锯锉成型,并磨光装上。 4.气门弹簧折断:气门弹簧折断后,可将断弹簧取下,把断了的两段反过来装上,即可使用。

    也可找一片1毫米厚的铁皮,剪成比弹簧直径大1毫米的圆片,内部剪一圆孔,直径小于弹簧直径4毫米,外部边缘每隔6毫米剪成4毫米长的裂口,剪好后每隔一片折叠一片,形成双面弹簧座槽,再将弹簧调头装入铁皮槽内即可使用。

    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车辆是否应有保险

    有国家法律法规的,

    交通法里有规定,

    凡是有牌照的车,必须要办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至于其他的保险,就是自愿购买了,

    像你遇到的这种问题,

    如果你是租车行老板,你会去买别的保险么?

    必然不会,因为为了节约成本.

    一般车子出租的时候,

    都会签一张租车合同,

    上面会详细列明除了事故的责任如何应对.

    因为你是熟人介绍,

    所以你们没有签任何东西,

    但是,如果因为这个,你拒绝赔偿,

    告上法院,你的胜算会很高.

    不过你想过没有,

    别人是因为信任你,

    都是朋友,所以没有签合同,

    你却背叛了别人的信任.

    钱,只是小事,

    但是为了这点儿小钱,

    影响到你个人的名誉,

    肯定是不值得的,您说是吧?

    关于北京交通管理局对汽车租赁的最新规定

    北京市汽车租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汽车租赁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交通运输行业事故报告管理规定》(京运管科安发〔2007〕179号),结合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适用本规定。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第三条 根据汽车租赁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规定所称的安全事故一般是指租赁汽车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经营场所(含营业门店、停车场)发生的火灾事故等。 第四条 汽车租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汽车租赁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当场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应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本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不足上述人员损失程度的,可仅向本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七条 汽车租赁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的,企业负责人应在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或者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报告。

    第八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将事故情况上报市运输局汽车租赁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租赁管理处须迅速上报主管领导并同时报市运输局科技安全处、办公室。 第九条 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级或每个环节报告安全事故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第十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首次安全事故报告后的1.5小时内,依次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事故情况,填写《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基本情况报告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或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受理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属本规定第七条所指的安全事故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安全监督、公安交通等事故调查的主责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等情况。 第十五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时,企业应当提供如实介绍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监督、公安交通等事故调查的主责部门出具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责任认定结果;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租赁管理处、科技安全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事故报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纠正其违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 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 拒绝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漏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包庇、袒护事故责任人的。

    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受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如何写

    也只能提供范文,你参考一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道路上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市、县(市、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省指挥部设在省公安厅。 2.2日常办事机构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现场处置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4市、县(市、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参照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3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4.2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4.3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5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机制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5.2指挥与协调(1)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启动本预案。

    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参与处置工作。

    (3)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省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行动。

    5.3现场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3.1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

    车辆租赁合同样本

    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

    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在附件中规定。 2、 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

    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如下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辆保险单;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道路运输证; (5)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 (6)山东省营运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书; (7)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5、 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

    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 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

    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 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 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 结算一次,并开具发票。

    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

    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5)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6)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2)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3)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东营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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