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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人职务侵占情况说明范文

    什么是职务侵占,请举例说明

    职务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

    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

    一、认定犯罪主体要件的若干问题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含义“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犯罪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不妨采取反面排除的法则,即凡是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外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难以归属到“公司、企业”里面去的,可以归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这种反面排除的法则,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应用。(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三)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里的售货员、售票员、勤杂人员等,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若干问题司法实践中,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明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含义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侵占”一词,与国外刑法通常意义上侵占及《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中“侵占”,意义并不完全相同。

    本罪中的“侵占”,按照立法精神,应作广义的解释,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多位学者指出,本罪的侵占与贪污无异,实际上是公司、企业人员贪污罪。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劳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我们认为,职务就是工作,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实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劳务活动的便利。

    试想,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权窃取或诈骗单位财物,认定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而相同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或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或劳务便利窃取或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不视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则要定盗窃罪或者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其结果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显然是不合法理的。

    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工作上或劳务活动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件而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本罪。三、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的认定问题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处罚,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有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和参与数额说之分。

    笔者认为,分赃数额说忽略了主犯的刑事责任,实践中难以施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可能起了主要作用,但是分赃数额较少或没有分赃,在共同犯罪既遂、但尚未分赃的情况下,以及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分赃数额说都无法贯彻执行。而犯罪总额说的缺陷,一是对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不加区别,特别是对多次共同犯罪,行为人参加次数有多有少,一律按照犯罪总额计算,有违罪责自负原则之嫌;二是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采取的显然是参与说而不是总额说。我们赞同参与数额说。

    即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应只对自己参与的犯罪数额,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也与《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相一致。

    法人代表职务侵占

    按照你所陈述的情况的确有职务侵占罪的可能。

    %D%A注意的是该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此罪。 %D%A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D%A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D%A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行为表现有哪些呢

    (一)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对职务侵占罪主客观方面怎么证明

    对职务侵占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等。

    1。勘验、检查(1)对犯罪嫌疑人住所勘验、检查,扣押犯罪嫌疑人占有公司、企业的财物,以证明非法占有;(2)对犯罪嫌疑人办公场所勘验、检查,扣押犯罪嫌疑人伪造的报销凭证,私刻的公章、财务章,签订的虚假合同,以证明犯罪手段。

    2。扣押书证、物证(1)扣押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的书证,包括聘书、代表证、委员证、劳动合同等,以证明其身份;(2)扣押犯罪嫌疑人私刻的公章、财务章,模仿他人的签字,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以证明其侵占手段:(3)扣押或调取公司、企业财物的产权证明,调取公司、企业成立的证明、营业执照,公司、企业的章程,以证明公司、企业的性质及财产所有权;(4)扣押被犯罪嫌疑人占有的公司、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占有的赃款、赃物,以证明其非法占有。

    3。鉴定(1)对犯罪嫌疑人报销的发票、签订的合同、控制的印章鉴定,以证明其是否真实;(2)对犯罪嫌疑人占有的公司、企业财产鉴定,以证明财产的价值。

    4。询问证人(1)犯罪嫌疑人何时占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占有财产的名称、数量、占有财产的方法,公司、企业有无向其索要,犯罪嫌疑人有无归还,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2)犯罪嫌疑人何时在公司、企业任职,所任职务,主管范围,以证明能否利用职务便利;(3)犯罪嫌疑人与公司、企业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企业是否拖欠其工资,公司、企业与其有无债权、债务纠纷,以证明案件性质;(4)犯罪嫌疑人占有公司、企业财物的手段、方法、数量,有无同案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

    5。讯问犯罪嫌疑人(1)在公司、企业担任的职务,主管的范围,以证明能否利用职务之便;(2)以何种手段占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以证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3)公司、企业的性质,与公司、企业有无债权、债务纠纷,公司、企业是否拖欠自己的工资,以证明案件性质;(4)占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公司、企业财产的去向,以证明非法占有的数额;(5)有无同案犯,相互关系,赃款、赃物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6。推定(1)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发票或虚假的债权证明,占有公司、企业财物;(2)犯罪嫌疑人私自变更公司、企业财物的产权证明,将公司、企业的财物置于自己或他人名下;(3)犯罪嫌疑人将公司、企业财物据为己有,经催告后,拒不返还。

    如果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意图非法占有。

    侵占罪如何解释-特点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特点: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2)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占有的财物。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不可能是盗窃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盗窃罪,不能成立侵占罪 依据《刑法》第270条,犯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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