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三八节放假通知范文

    三八放假通知-三八妇女节是否该放假?"三八"妇女节就要到了,公

    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制度是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

    各国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同,因此节假日也不同。例如加拿大规定每年有8天节假日,美国绝大多数工人每年享受全薪公共假日7-8天,巴林的法定假日则有12天。

    我国在建国之初,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度假办法》按照这一规定,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以及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国务院重又颂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使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更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具体说来,我国的三类法定节假日具体时间如下: 1、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有:元旦(1月1日),放假一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因此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共计有10天。

    这些节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2、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有: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建军节(8月1日)等等,为了便于开展纪念活动,有关的公民可以放假半天。

    具体说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习惯,自行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假代替加班工资,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三八妇女节放假规定

    国家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八妇女节是法定假日吗-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是法定的吗

    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又到了,节日该不该给女职工放假? 其实,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的规定,妇女节属于法定节日。

    在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如果是工作日的,则对妇女放假半天,可见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大家都知道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共10天是法定节假日,节日和节假日虽仅一字之差,可是妇女节和我们国家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却有很大的区别。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强制员工休息的日子,如果没有特殊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休假,否则就要给员工三倍的加班费,不能已补休代替。 法定节日,通常没有强制休假的规定,即使国务院指出在妇女节女职工可以放假半天。

    为什么这样说呢?劳动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答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这个文件从侧面否定了三八节仍然工作员工的加班费,也没有坚持妇女节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女职工放假会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 参考资料: 。

    3.8妇女节放假-3.8节有没有法律规定妇女休假半天?相关文件哪里有?

    1949年12月23日,原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度假办法》。

    按照这一规定,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以及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后根据形势发展,国务院重又颂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使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更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具体说来,我国的三类法定节假日具体时间如下: 1、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元旦(1月1日),放假一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三天。共计有10天,这些节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2、属于部分人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建军节(8月1日)等等,为了便于开展纪念活动,有关公民可以放假半天。具体说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习惯,自行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假代替加班工资,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 ,妇女放假半天”。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规定给女职工放半天假的,事后也应安排补休。不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企业标准支付加班费。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