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申签示范文
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
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 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二年。
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预字(****)****** *:为核发产品批准文号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新饲料添加剂 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字"前加:"试"字(见附表)。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辖区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序号。
第十条 产品批准文号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
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 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 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三) 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一) 转让批准文号的; (二)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是什么意思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
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四)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八)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 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二年。
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预字(****)****** *:为核发产品批准文号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新饲料添加剂 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字"前加:"试"字(见附表)。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辖区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序号。
第十条 产品批准文号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
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 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 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三) 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一) 转让批准文号的; (二)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饲料添加剂的批准文号何处可以查询
1、饲料添加剂或者预混合饲料产品的批准文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一个产品一个批准文号。
查询方法主要是各省的饲料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 2、实在是不知道怎么查,就直接在百度上输入“想查的产品的批准文号,隔一空,再加上”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几个字,一般都能查到农业部门发表的表格,里面有这个想查的产品的批准文号,如果查不到,至少是值得怀疑的产品。
扩展资料: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当属于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品种。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含有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4)配方和生产工艺; (5)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6)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7)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8)饲喂效果报告。
(9)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1)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 取得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二年。试产期内,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1)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八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1)*饲添字(****)******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3)*饲预字(****)****** (4)*:为核发产品批准文号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新饲料添加剂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在"字"前加:"试"字(见附表)。
(5)(****):年份;******:前三位表示本辖区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序号。 第十条 产品批准文号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
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1)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2) 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1) 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2) 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3) 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核发文号机关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产品批准文号。
(1) 转让批准文号的; (2)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3)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是什么意思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三)产品配方;(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预申请用文字怎么写
第一章 制造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概况。
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 制造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项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入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制造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项目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模 1、资源开发方案。
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
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3、资源节约措施。
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制造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项目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章 制造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对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l、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等。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治理措施,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
5、特殊环境影响。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
第七章 经济影响分析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行业影响分析。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措施。 第八章 社会影响分析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2、社会适应性分析。
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