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失踪报案范文
失踪人口如何报案
● 怎样算失踪人口? 在台设有户籍者,符合下列项目之一
(一)迁出未报或未按址迁入
(二)随父母或亲属离家
(三)离家出走
(四)意外灾难
(五)迷途走失
(六)上下学未归
(七)智障走失
(八)精神异常走失
(九)被拐(抱)走
(十)海难、空难● 失踪超过24小时,就可报失踪人口。失踪超过24小时以上,可向各县市警察局报案。● 办理失踪人口报案流程:步骤一: 准备以下物品
(一)、失踪人的最近相片二张。
(二)、户口名簿。 步骤二:到各县市警察局办理
(一)、找到失踪人辖区派出所。
(二)、填妥失踪人口案件登记表。
人口失踪怎么去派出所报案
如果是为了找到失踪人,要到公安局报案。
请求警方协助。如果是跟失踪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那就要去法院。
但请求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参见民诉见第194、195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参见民诉见第196条,海特法第9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参见民诉见第196条)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判决撤销】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