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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工商局举证范文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范围是什么

    具体范围:1、工商机关的举证责任范围一般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资格。

    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享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包括职能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现象。

    (2)案件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一是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三是当事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四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时效。

    归纳起来有“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五何”是查清案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所必须查清的案件要素。

    (3)法律适用。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合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的;该规范性文件是规定或调整行政处罚所针对的事项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范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是相吻合的。

    (4)行政程序。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工商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下程序合法:表明身份;进行询问、检查、调查时符合法定方式和法定人数;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是按法定方式进行的,不存在对当事人或证人采取引诱、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

    (5)处罚合理性。 工商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对于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案件,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相应的证据。因此,在听证、复议、诉讼过程中,应对其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须为工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提供证据,但就以下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应当负举证责任:(1)当事人举证显然更为容易的案件,则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当然,此类举证在实践中应严加掌握,不宜随意扩大范围。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授权,那么,当事人必须对授权行为进行举证。(2)在一般的案件中,如果工商行政机关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当事人仍然主张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时,则应当负举证责任。

    例如,工商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阐明了依据某规范性文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工商执法机关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必须负举证责任。

    (3)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与不当行为,当事人提出应负举证责任。比如,当事人主张案件调查人员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时,或者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申请听证主持人员回避时,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回避情形存在。

    3、第三人的举证责任范围案件中的第三人(申诉人、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维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当其参加到案件中来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例如,如果第三人认为当事人假冒自己的产品,就应提供假产品的鉴定,指出其何以为假。依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应对其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判决范文

    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闯。 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辉。

    委托代理人:赵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

    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 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经发函原告要求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

    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 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

    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

    合伙纠纷举证要点是什么

    6/合伙纠纷举证要点

    1、提供合伙合同或协议,

    包括: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后期增加入伙、先期退伙、合伙终止、违约责任承担的证据。

    2、口头协议的须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

    3、提供合伙的字号或名称、负责人及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提供合伙的账目。

    5、提供合伙的债权证据。

    6、提供合伙的债务证据。

    补充说明:实践中很多合伙是没有在工商注册的,有的是以个体户的方式注册,一旦发生大的赢利或亏损,有时对于双方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就可能产生争议,所以,还要注意收集除合伙协议外能证明双方实际是合伙关系的证据,比如:利润分配方案、记录;合伙人事务管理记录;合伙人会议记录等。以确保合伙关系的认定。

    参考资料: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明确,被告不明确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错误的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起诉。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四个条件是否具备由原告举证。 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进行实体审查和处理,不进入行政程序或虽进入行政程序却迟迟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实践中一般是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不适当地拖延履行职责。 关于被告不作为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第(六)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在这三类不作为的案件中,只要原告能举出已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法院就应该立案受理。 3、行政确认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的事实由原告举证。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定,原告对损害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致及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现实困惑2009年3月,赵某驾驶货车行至高速公路出口时,与一小客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赵某不服交通认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赵某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吗?律师说法赵某不负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当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

    我国行诉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原告一方原本就处于劣势,如果让原告方负举证责任,会使原告方在行政诉讼中的诉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

    此外,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让有能力的一方举证,更能有效地推进诉讼的进程。 当然除了以上两点外,还考虑到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也可以促进行政主体依法执政,算是起到监督的作用。

    本案中,赵某诉交警大队一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赵某不必负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制度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中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下列情况下,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要提供损害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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