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租赁纠纷答辩状范文
租赁纠纷答辩状有哪些内容
民 事 答 辩 状答辩人: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
答辩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诉称答辩人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并强行扣押其在租赁期间安装和使用的设施与事实不符。 1、原告虽有来函通知答辩人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答辩人也有去函与之沟通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相关事宜,但双方仅限于书面沟通。
后来,答辩人多次约见原告,希望双方能够当面协商了结此事,但遭受原告回绝,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抱着协商一致、互谅互让的态度与原告积极沟通。 办理结算的前提是双方对结算金额没有异议,在没有达成一致前,答辩人根本无法进行结算。
况且,导致今天这个僵局的过错在于原告,答辩人从来都没有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的意思表示。 2、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的任何物品,更没有扣押其物品的道理。
双方无法办理结算手续并不代表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原告可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 (1)如前所述,原告与答辩人就结算金额发生争议,经函件往来协商不成后,原告不知出于何种目的而将其部分财产滞留于原处,原告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没办理结算手续就不能搬走其财产。
(2)答辩人的整栋物业月租金收益高达15万,如果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将无偿占用答辩人的物业,而原告的物品对答辩人而言根本不具有使用价值。 答辩人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显然不会做出这个明显会影响租金收益的行为,因而答辩人绝无扣押原告物品的理由。
原告可以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因此,其关于返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请求不成立。 3、原告提供了3份《证明》以及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用于证明其在租赁期间安装的财产,并认为其滞留的物品折旧价值达32万元。
答辩人认为:首先,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待考查。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也不代表原告滞留的财产就是上述证据中的全部财产。
原告在租赁期间,对其所添附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期间某些部分很有可能被拆除或者损坏了,原告凭什么认定其滞留的财产折旧后价值达32万元?最后,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物品的行为,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应当适用无因管理。 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并没有法定的保管义务,答辩人没有对其滞留的财产做任何处置且不存在故意破坏的行为,答辩人仅对其实际滞留的财产或者现存财产为限负有返还义务。
二、原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依照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书》的约定,答辩人有权没收原告缴纳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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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是什么纠纷?有没有协商解决的可能,若能协商的最好协商解决,以免讼累。
协商不成的,去法院要求了立案,带上你的合同、你的身份证,还要知道对方的情况,对方是个人的要对方的个人信息,对方是单位的要知道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你要告的是开发商的话,这些信息商品房预售合同里都有的。
写一份起诉状就可以去立案了,明确写明你的诉讼请求,立案成功后需预缴纳诉讼费。现在一般都要诉前调解的,因此还要经过法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再正式立案,然后等正式开庭传票。
答辩书样本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说明: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
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二、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诉我单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_年_月_日 附:答辩书副本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 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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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这个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号***室,身份证号37********被答辩人: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一、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X月1日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其位于XX路***号沿街商业用房,面积约为90平方租给答辩人使用,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辩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万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内不变,剩余两年的房租浮动不得超过前三年每年房租数额的10%。
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辩人出具收到条一份,答辩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租赁合同系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该协议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该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被答辩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虽然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辩人已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争议房屋,不再需要现实中的交付。 二、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协议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对于被答辩人单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情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无合同依据。
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应该是答辩人,而非被答辩人。
我国《合同法》中处处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主张轻易解除或撤销合同,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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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这个
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号***室,身份证号37********
被答辩人: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X月1日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其位于XX路***号沿街商业用房,面积约为90平方租给答辩人使用,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辩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万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内不变,剩余两年的房租浮动不得超过前三年每年房租数额的10%。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辩人出具收到条一份,答辩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租赁合同系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该协议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该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被答辩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辩人已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争议房屋,不再需要现实中的交付。
二、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协议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对于被答辩人单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情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无合同依据。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应该是答辩人,而非被答辩人。
我国《合同法》中处处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主张轻易解除或撤销合同,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方剥夺乙方租赁优先权,遭到起诉后表示已和
分个回答:
一,甲方的“说法”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而你方有递交续租申请的证明的话,甲方的“说法”完全不成立;
二,如果是因为甲方拒绝接受的话,甲方无权要求你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可以要求你方支付使用期的租赁费用;一般来讲,如果租赁合同到期,你方继续使用而甲方没有提出反对的,视为按原合同继续租赁关系,但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该给与乙方宽限期;
三、优先续租的权利有个大前提是承租方和第三人的条件是相等的,否则便不存在所谓的优先续租权。我个人认为,甲方反诉要求与你方解除租赁合同是可以的,前提是甲方真的已经与第三方解除了租赁合同。
如果你的说法都有证据支持的话,甲方是不能证明已经与第三方解除合同的,这样看来,同等条件下你们的优先续租权应该能够实现。否则···
答辩书-有关答辩书的书写格式.
答辩状格式: X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 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 。
如何写民事答辩书
一、写作要点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民事答辩状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二、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二)、正文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
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三)、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三、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四、范文 民 事 答 辩 状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