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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范文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十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十)劳动模范、先进人物。

    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十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十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是指已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向工商所申请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创业投资计划书。 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对是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执照注册地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之一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原则上不能跨区开户 。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须在同一银行机构。

    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

    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帐户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规定标准以外的帐户管理费等。 七、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

    如何申请微型企业 -

    微型企业: 根据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以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为标准。 划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如何申请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微型企业申请支付财政补助资金须知 [日期:2011-12-05]来源: 作者:[字体:大 中 小]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应为注册地在我区并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通过创业审核,设立登记并正常开业经营、已将自投资金存入银行账户中且完成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微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微型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应遵循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工商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

    三、申报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

    五、申报程序

    第一步 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在开设临时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后即可将自投资金进账单、临时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一式贰份交辖区工商所;

    申办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凭营业执照等证件开设基本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后即可将自投资金进账单、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贰份交辖区工商所;

    工商所汇总后报送区微企办,区微企办将自投资金进账情况录入微企电脑系统后,按“十户一捆,两周一批”的原则将审核合格的微型企业名单提交区财政局,财政部门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微型企业银行账户。相关银行对财政部门拨入的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止付制度;

    第二步 投资人准备以下申报材料,向辖区工商所申请初审,辖区工商所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情况(根据审查情况,工商所可安排人员再次开展实地巡查)。经工商所审查,对确需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工商所长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随同《微型企业实地巡查表》一并交由投资人报分局微企科,同时工商所应当将支付情况走网上流程报分局微企科。分局微企科审查后由区微企办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代支付。

    微型企业能够同时提供本企业近3个月来缴纳税收、缴纳员工社保、开展与银行对账的相关凭证中任意两种材料的,工商所可根据近3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开展相关审查。

    六、申报材料

    1、《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支付清单》(一式一份)、委托书(投资人无法前来的需填此表,一式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表格均在工商所领取。

    2、按创业计划开支的与经营相关的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等内容的有效合规原始凭据(含合同、正式发票、收据等)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复印清楚、印章齐全(审核原件留复印件),支付对象的资格证明(含营业执照、产权证等)复印件(支付对象为单位的加盖鲜章、自然人签字)。

    3、涉及员工工资的以工资单形式报送。应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本人签名等相应信息,并附有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用工合同;超出个税缴纳起征点的,应同时附有代扣代缴凭证(加盖公司鲜章)。

    4、第一次申报时还需附《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一式一份)(表样附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支付标准

    微型企业申请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以评审会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为限。

    重庆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请

    申请的条件是这样的:1、申请人是重庆本地人(大范围,九区以外都可以)2、申请人是九类人群(除公务员以外的人士都是满足的)3、需要提供自己要经营的项目4、自有注册资金10万(注册资金的使用、调用权完全属于注册人),如果自己没有,可以申请担保贷款满足以上需求,提交相关证明 申请通过之后就可以获得2-5万的扶持资金得到的扶持资金只能够用于创业项目相关的支出,不能做为其他支出使用。

    企业的种类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是高科技类的或者电子商务方面的,受到的重视力度会大一点。九类人群包括: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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