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范文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1,早晨来上班,你过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
2,路过菜市场,买了煎饼果子。他要约,你承诺,跟摊主形成买卖合同。
3.来到所里,有个当事人来交代理费,没带够,给所里打了个条。当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4,坐在电脑前,打不开电脑,坏了,让人来维修。你跟维修人员之间建立了合同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
5,人家维修完了,让你掏钱结账,突然发现钱包不见了。原来被小偷偷了,小偷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刑事法律关系。
6.你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过年放假不出警,你起诉公安局,属于行政诉讼。你与公安机关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7.公安机关败诉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了你的损失。这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8,你很高兴,请大伙去吃饭,到饭店,与饭店形成合同关系。
9,在饭店吃饭,你拼命劝大伙喝酒,结果导致一人酒后肠胃出血,朋友起诉你,与你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10,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如结婚得达到法定条件,离婚得符合法定标准啊。
民法理论与实践 于政文 读后感
遗忘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我们永恒的力量。
——题记 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余定宇先生不是法律学者,他从自己习惯的历史角度俯瞰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法律思想史,别有况味。
一个个震撼人心的故事,一幕幕历史画卷的瞬间,用游记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他从中华民族的起源黄河出发,在汾水斜阳下,寻找獬豸神兽的依稀足印;在壶口细雨中,聆听洛阳旧事,感慨郑国子产"铸刑鼎"的传奇;在齐鲁晓风里,徜徉徘徊,静观"百家争鸣"的雄奇壮阔;踏上八百里秦川,与秦始皇虚拟对话,看法家的潮起潮落;回首未央宫,再阅汉武帝"独尊儒术"的磅礴大气。
一路的追寻中,余先生为我们勾勒出中国古代法学跌宕起伏的印迹,并最终指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中的诟病,只有与时俱进才是根本出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世界著名的法学泰斗陈光中教授称赞余定宇先生:"一位在法学的激流中,为中国的现实和改革出力的纤夫。
我想,所谓纤夫,就是在一路奔波中,不流连胜景而负重前行的践行者。细细品味,其实春秋之前,我国古代法学与西方"古典自然法学"的道路是不谋而合的,比如老子的《道德经》就是中国"自然法学"的典型。
可是,战国以后,在《法经》所代表的以"刑"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推动下,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中华法系"。这种重刑轻民、法德结合的法系与以民法为核心的西方"大陆法系",在核心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大相径庭。
到了隋唐宋,中国古代法学可谓到达鼎盛时期。唐高宗主持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也标志"中华法系"最终形成。
此后,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一起,并称为世界的五大法系。不过,自南宋以后直至明清,当"西学东渐"、"西法东来"的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地席卷而过,落后的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中华法系"渐渐动摇。
直至清朝末年,随着宣统下台,传承千年的"中华法系"最终被历史的尘埃埋没。"中华法系"可谓是中国古代文化在法学领域的集中体现,可为何行至清末就举步维艰了呢?清朝末年,世界范围内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已是"车轮"前行的主流,但清朝统治者固守君主至上等一系列"祖宗家法",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王朝统治。
后来迫不得已变法修律,只是生硬地东拆西补直至完全穿上西方法系的"大鞋",始终都没有意识到以法律为代表的上层建筑应由经济基础决定,徒有其表的改变只会南辕北辙。之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是中国第一部提出"主权在民"的宪法性文献,但同样没有为"车轮"加上合适的"链条",变成一纸空文,很快被淹没。
掩卷而思,真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印迹,指的是前人脚踏的地方,也暗示了未来的方向。
如果选择一味传承,清末统 治者墨守成规的败北,意味着历史早已将道路堵死;如果选择一味照搬,建国后硬套前苏联法学造成的"寒流",已让闻者不寒而栗。那追寻的意义何在?我想,书中给出了答案。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作为一名学习了粗浅的法律知识,仰望法律殿堂的初学者,我深深体会到这句话的深厚蕴意。
法律知识让我对社会进步、经济运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因为物质文明进步的过程,也是精神文明不断发挥作用的过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是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约束和保障着各项行为的合规化。正是这种有章可循的制度模式,使得人们的行为被合理的调节,进而使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有序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我们掌控了社会,不如说是我们掌控了自己。有人曾说过:樱花是一种非常残忍的花,它下面埋的尸体越多,它的花就开的越灿烂。
这样的一个说法不禁让我想到了法律,回味它的发展历程,我不禁感慨,人类在学会和平共处,公平正义地驾驭自身社会的道路上,竟然要留那么多的鲜血,但值得欣慰的是,他们的鲜血没有白流,这条法律之路将会越走越宽阔。阅读了世界的法律,不仅会想到我国的法治建设。
我们都知道,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它不仅仅是“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更不是统治者与执法官们可以随心所欲的胡作非为,面对这样一个鲜明的对比,我们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反思:什么时候,我们中国各地的法院门前,也会矗立起一尊正义女神的雕像,或,给我们的独角神兽双目蒙上一条毛巾?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信仰以德化众,以理服人的国家,并且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岁月,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都信奉中庸之道,以所谓的“容忍”为美德,殊不知,在这样一个中庸之道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个国家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不同于道德,于是,我们的。
有关于法治思维的实例吗
案例事实 ء (一)解题中的案例事实与实务中的案例事实: ء 案例题上的事实,被假设为真实,无须证明; ء 法院实务中则须认定事实,审查证据; ء 两种情形下皆需判断某事实是否与适用法律有关; 法律知识 法律思维 解决争议 ء (二)案例事实中的基础问题: ء 1、当事人——最需注意的是年龄; ء 2、时间——消灭时效、除斥期间、要约及承 诺期间、清偿期等; ء 3、地点——清偿地,多涉及风险负担等问题; 案例分析方法之一——历史方法 ء 历史方法,又称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就案例 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
ء 甲于3月1日致函于乙,谓:“愿出 售A画,价金100万,须于3月10日前函复。” 该信于3月3日到达乙。
乙决定购买该画,于3 月7日函复,3月9日到达甲。甲于3月4日获知 丙愿以120万元购买,当即致函于乙,表示撤 回前函,于3月6日到达。
问甲乙间的买卖契约 是否成立? 案例二 ء A于4月1日借某名贵照相机给B,B于4月3日擅 自出售该照相机于善意的C,C再将之让售于恶 意的D,并即交付之。问D是否取得该照相机的 所有权? ء 注1:简明的图示,是掌握复杂案例事实的最 佳方法。
ء 2:法律关系分析法亦是学习民法的基本方法! 案例分析方法之二——请求权方法 ء 请求权方法:处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 的实例,以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规范基础)为 出发点。即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寻求该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的方法。
ء 基本模式 ء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 权利 债 权 物 权 人 格 权 身 份 权 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 ء 一、契约上请求权 ء 二、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 ء 三、无因管理上请求权 ء 四、物权关系上请求权 ء 五、不当得利请求权 ء 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ء 七、其他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之费用、报酬 请求权等) 请求权基础通盘依序检查的必要 ء 民法上主要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次序,除所提出 的问题指明特定请求权外,原则上应依上列次 序通盘检查,主要理由是: ء 1、可以藉此养成慎密深刻的思考习惯。
ء 2、可以避免遗漏。 案例一 ء 甲于2006年7月1日出卖某电机给乙,价金3万 元,约定于7月3日交付。
届期乙如约付款,甲 表示拟借用3天,乙欣然允之。该电机于7月6 日被丙所盗。
ء 问:乙得否向丙请求返还电机? 乙 丙 构 成 要 件 物权法34条 法 律 效 果 乙为所有人 丙无权占有 让与合意 交付—— 占有改定 效果:乙取得 电机所有权 请求返还电机 案例二(见第二章课件) ء 北京甲于十月一日发信函给商业上素有来往之 莺歌瓷器制造商人乙:“以十万元订购日前鉴 定之A瓶,到外地参展,甚急,即寄广州丙公 司。 ” ء 问:(1)若乙于十月二日将A瓶交丁物流公司 运送后,获知有人愿出更高价购买该瓶,即派 人途中取回之。
甲查知其事时,向乙请求交付 A瓶,有无理由? ء (2)设A瓶于运送途中因意外车祸灭失时, 乙得否向甲请求支付价金? ء 问题(1)思考过程: ء 一、甲可以对乙主张交付A瓶的请求权基础: 《合同法》135条。 ء 1、甲之要约:电报 ء 2、乙之承诺: ء (1)甲的要约声明承诺无须通知。
26条第1款 ء (2)有可认为承诺之行为:乙发送A瓶。 ء 3、买卖契约有效成立:25条、44条。
ء 二、甲得依135条之规定向乙请求交付A瓶。 ء 问题(2)思考过程: ء 一、乙可得对甲请求支付价金之请求权基础: ء 159、160、161条。
ء 1、价金请求权之发生:甲乙间成立买卖契约。 ء 2、是否已为对待给付?(买卖标的物已交付?) ء 141条第2款第(一)项、145条。
ء 二、乙得依159、160、161条之规定向甲请求价 金。 契约上请求权 ء 契约上请求权基础的探寻,需同时思考以下问题: ء 1、契约的类型? ء 2、契约成立? ء 3、契约有效? ء 4、契约存在? 指契约本身是否因撤销、解除 等事由而消灭; ء 5、对方当事人有无抗辨权?何种抗辨权? 广 义 的 抗 辨 诉 讼 上 抗 辨 抗 辨 权 契约不成立 无行为能力 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不依法定方式 权利障碍 之抗辨 权利毁灭 之抗辨 清偿 提存 抵销 免除 混同 给付不能 消灭时效抗辨权 免责事由 同时履行抗辨权 保证人先诉抗辨权等 案例三 ء 甲向乙购物,价金10万元,届期未付,甲乃将 其对丙的15万债权让与乙,以代原定价金债务。
乙向丙请求给付时,丙表示该项债权请求权早 已过了诉讼时效。乙即向甲表示撤销该项债权 让与,并向甲请求支付10万元,有无理由? ء案例四:某日清晨细雨霏霏,甲骑其新购的机 车送6岁之幼女乙上幼稚园,其妻丙于巷口微笑 招手。
甲刚转入快车道时,被丁驾车违规超速撞 到,甲当场死亡;乙被摔到草坪,身受重伤;机 车毁损。 丙目睹其事,身受惊吓,昏倒于地,住 院3日期间家中遭盗,财物损失5万元。
丙出院后 精神衰弱,放弃其电脑打字工作,减少收入3万 元。又甲曾与戊女同居,怀胎儿庚,戊女3日后 知悉甲遭车祸死亡,深受刺激,心脏病复发住院。
经查甲对车祸的发生有3/10的过失。 试问丁对甲、 乙、丙、戊、庚应负何种责任? 案例五 ء 甲与乙相邻而居,隔一小巷,素不睦。
乙宅失 火,家中无人,甲始则以事不关己,坐视不救。 其后见火势迫近己宅,乃速购两只灭火器,共 。
题目 论 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实际意义 结合实例 500 字
1、法律思维方式的指导作用,指导我们遵纪守法,沿着正确的社会道路前行,更好地在社会中生活和发展。结合守法和违法的事例。
2、法律思维方式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能提供给我们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培养法律的思维方式,用法律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利益。如遇到商家强行搜身这类的问题,运用法律的思维,就是他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侵犯了人身权利,可以要求他赔偿。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更有序地发展。法律是一种秩序,当更多的人培养了这种思维方式,并且沿着这种思维方式的指导前行,将有利于形成更为有序的社会秩序。
抱歉,我就列个提纲了,呵呵 ^-^
给个能说明法律思维的实例
有一个法院在公务员面试的时候向考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你母亲和你女朋友同时掉到河里,你只能救一个人,请问你会救谁?为什么?对于这个大家耳熟能详的问题,看起来似乎很难回答,但又似乎很容易回答。
说这个问题难,是因为在现实中,如果真的遇到这个情况,你真的是很难做出选择的,而且如果问你这个问题的是你的女朋友,那你就更难答了。说这个问题简单:是因为,在每个人的心里,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是先救自己的母亲,因为你只能这样回答,否则你就要背上娶了媳妇忘了娘之类的道德谴责。
特别是在公务面试这个特定的环境下,只要你头脑正常,大概你就只能这样回答。当然也有一些人比较聪明,回答了一些似乎是两头都不得罪的答案,比如:我会选择救离我比较近的那个人;我会选择救我的母亲,然后跳到河里跟我的女朋友供赴黄泉云云。
正如前文所说,少数人最后选择了摸棱两可的回答,而剩下的大多数,则回答说先救自己的母亲,而在问及为什么这样做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大义凛然回答说:母亲怀胎十月,育我二十多年,这份情谊,何人能比。当然也有些头脑更聪明的人是这样回答的:救母亲代表我选择了社会公义,救女朋友则代表我选择了个人私利,作为一名法官,面对社会公义与个人私利的抉择,我应该当然的选择公义。
但出忽意料的是,在这么多似乎是无懈可击的回答中,面试官一直都在摇头。谜底揭晓了,参加面试的法院院长点评到:“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希望大家能在亲情与爱情中做出一种价值判断,既然是一种价值判断,那就没有对错之分。
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家的回答都是不错的。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必须说,你们的答案都不完全正确,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只能有一种思维方式,那就是法律思维,他的核心就是忠实于法律。
因此,我们的回答也只能是一种:根据婚姻与家庭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互相救助的强制义务,受法律所保护;而你与女朋友之间则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关系,并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因此如果你没有履行这种对母亲的救助义务,对落水的母亲视而不见,只是去救你的女朋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你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违反法定先义务情况下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作为一名法官,你必须遵循法律,所以你只能救你的母亲。”。
如何自学民法
如何学好民法的问题。
民法的研究和学习有其方法,掌握其方法对于学习民法的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曾着有《法学方法论》,继后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杨仁寿先生也着有《法学方法论》、黄茂荣先生更切合民法之精神着有《现代民法与法学方法》,大陆民法则有学者梁彗星先生着《民法解释学》,以上诸书均深入阐释法学研究方法之精髓,而尤以民法为其论述的基础。
此外,台湾地区民法大师王泽鉴先生着《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更将抽象之方法论演绎为生动的实例分析,堪称精品之作。 本科法科的学习,在于为社会输送法律应用型人才,因此其目标是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了解现行法的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初步的运用能力以及一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习惯。
概言之,就是培养法律人的素养。基于以上两点目标,亦构成同学们本科学习的两大任务:掌握民法之基本知识及民法的运用能力。
欲达成此两项目标,掌握适当的方法研读民法,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学习基本知识 学习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是本科学习的重要内容,其学习重点有三: (一)熟悉法律概念 熟悉法律概念是学习民法的起点,把社会生活事件转化为法律结论的工作,不能不以准确的法律概念为媒介,因此,熟悉法律概念,是研读法律的最基本工作,有四点方法供大家参考:1. 理解记忆、举例说明,法律虽非背诵之学,但确有经由理解而记忆的必要;通过举例,则可判断自己对概念的理解程度。
2. 分解法律概念,即将概念分解为若干要素予以掌握。3. 比较相近概念之异同,有助于更进一步了解其内容。
4. 借助实例去理解法律概念。 (二)弄清法律体系 法律是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体系,只有从整体上掌握法律体系才能使头脑中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1. 概念体系,法律概念特别重要,前已述及,但应知,概念的了解还应从其各方面来加以了解,并形成一定体系。
因而,法律概念体系,实为从不同角度观察这一概念所形成的体系,试以“法律行为”为例。2. 立法体系,法律概念使用于法条中,其目的是建立起一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也遵循一定的逻辑,因而形成一定体系。
这些制度既可能由一个法条作完整规定,也可由几个法条共同构造,甚至由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规定而完整。3. 制度体系,民法作为一种制度,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功能,单有各个概念是不够的,还应具有一系列规则,我们把它称为制度体系。
某一制度是由法条形式固定下来的,它国的制度虽然在教科书上可以出现,但因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实践中不能随意适用。 (三)注意实务发展 法律并非万能,既可能因立法能力之局限导致文义不明、逻辑矛盾等瑕疵,也可能因社会发展致使法律出现漏洞,所以,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不免以公平正义之理念裁判案件,从而发展出新的规则。
我国法院在这方面成绩不菲,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甚至包括对个案的处理批复,也成为下级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故了解实务的发展对我们掌握法律之进步至关重要。 二、法律思维与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训练同学法律思维的最有效手段,但方法很重要,只有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析案件才能发挥锻炼思维能力的作用。
(一)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1. 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 案例分析的任务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具体案例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其分析的思维应与我国裁判方法一致。我国民事裁判的逻辑采用的是演绎法,具体而言,是认定某个特定事实是否满足相对应的法律规范的要件,如果满足,则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所谓的逻辑三段论。
因而,在分析案件时要做两个工作,一是依照案例事实去寻找法律规范,二是需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 2. 了解案情 案例分析的第一步,就是彻底了解案情,把握事实。
着重把握法律事实、标的、当事人、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对案情作出合理的解释,即事实上的解释。
3. 问题的模式及解答 问题的模式有两种: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模式与以请求权为内容的模式,前者常以判断合同效力或权利归属为要旨,后者则在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主题。解答应针对问题作答,且将抽象问题具体化。
4. 分析案例的两种方法 历史方法与请求权方法。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以顺序分析其法律关系。
后者则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分析案件。前者多用于解决权利成就与权利归属问题,后者解决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请求权基础 1. 什么是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指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法律规范。 2. 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 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从一开始就应努力培养找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
解答案例时,必须明确指出支持某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而不能含糊其词,以所谓笼统之法理作为依据。唯有如此,才能养成严谨细密的法律思维方式,维护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可预见性。
3. 请求权基础体系 请求权基础是实务中处理当事人间关系的直接依据,故欲处理民事案例,就需对民法中请求权基础规范有相当熟悉的了解。在学习之时就应当搜寻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