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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法律心得300字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理解和实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制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做为新一代的大学生,作为21世纪的中国的建设者,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参加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大学生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我们还学到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这些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不仅仅在国内,而是规范国际关系。了解了如何处理国际关系。

    我们大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也了解到了依法正确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并使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评价法官优秀品质的诗句

    《水调歌头 沉冤待雪》

    公正何时有?洒泪问苍天。不知今朝衙役,究竟有多贪。我欲驾鹤西去,惟恐仇敌对手,笑我太没胆。百姓要维权,何故如此难?

    翻律书,问法官,夜无眠。世仇家恨,岂是一时能说完!事有来龙去脉,理有是非曲直,谁人帮呐喊?但愿神开眼,早日雪沉冤。

    假如法律欺骗了你——写给有良知的人们

    假如专业术语忽悠了你

    不要质疑,也不要申辩!

    不顺心时暂且克制自己,

    相信吧,学术之春就会到来。

    我们的心儿巴望着条文,

    解释总是令人失望:

    点面都是相对的,转瞬既变,

    而那客观的将会是真相。

    我们的心儿巴望着条文,

    解释总是令人失望:

    开放封闭都是相对的,转瞬既变,

    而那客观的将会是真相。

    我们的心儿巴望着条文,

    解释总是令人失望:

    多数少数都是相对的,转瞬既变,

    而那客观的将会是真相。

    假如法律欺骗了你

    不要忧郁,也不要愤慨!

    不顺心时暂且克制自己,

    相信吧,公正之日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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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心儿憧憬着正义,

    现实总是令人悲哀:

    一切都是暂时的,转瞬既逝,

    而那未来的将会是可爱。

    评价法官优秀品质的诗句

    《水调歌头 沉冤待雪》 公正何时有?洒泪问苍天。

    不知今朝衙役,究竟有多贪。我欲驾鹤西去,惟恐仇敌对手,笑我太没胆。

    百姓要维权,何故如此难? 翻律书,问法官,夜无眠。世仇家恨,岂是一时能说完!事有来龙去脉,理有是非曲直,谁人帮呐喊?但愿神开眼,早日雪沉冤。

    假如法律欺骗了你——写给有良知的人们 假如专业术语忽悠了你 不要质疑,也不要申辩! 不顺心时暂且克制自己, 相信吧,学术之春就会到来。 我们的心儿巴望着条文, 解释总是令人失望: 点面都是相对的,转瞬既变, 而那客观的将会是真相。

    我们的心儿巴望着条文, 解释总是令人失望: 开放封闭都是相对的,转瞬既变, 而那客观的将会是真相。 我们的心儿巴望着条文, 解释总是令人失望: 多数少数都是相对的,转瞬既变, 而那客观的将会是真相。

    假如法律欺骗了你 不要忧郁,也不要愤慨! 不顺心时暂且克制自己, 相信吧,公正之日就会到来。 ?? 我们的心儿憧憬着正义, 现实总是令人悲哀: 一切都是暂时的,转瞬既逝, 而那未来的将会是可爱。

    《法律简史》心得体会

    法制史学习心得范文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

    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

    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

    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

    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

    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

    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

    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

    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

    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新闻评论范文,要最新的~~~~

    转发 人民日报评论员一开始就要抓紧学习 人民日报评论员:一开始就要抓紧学习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系列评论之十九 2009年03月24日08:2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让党员干部受教育,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基本要求。

    目前,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已经启动,应当从一开始就把学习摆在首位,并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始终。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首要任务是学习。

    学习是把活动引向深入的前提,也是搞好学习实践活动最重要的基础。万丈高楼平地起。

    要使科学发展观在广大党员干部头脑中扎下根,真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牢固理念,重要途径要靠学习。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广大党员干部肩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行动的重要职责,是学习、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力量。

    学习的深度决定认识的高度,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水平和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科学发展观的广泛普及和深入贯彻。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存在偏差,理解不够透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够强,根本原因是学习不够。

    只有从一开始就抓紧学习,才能从整体上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才能真正搞清楚、弄明白为什么要科学发展、怎样实现科学发展。也只有把学习搞好了,实践才有基础,行动才会自觉,科学发展观才有可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学习首先是读书。要结合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以及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县处级以上干部还要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

    要坚持原原本本学原著。对重点篇目,要精研细读、反复钻研,做到全面理解、融会贯通。

    学习理论,还要靠思考。学而不思则罔,思考是学习的灵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是知识变成力量的途径。

    只有紧密联系十六大以来科学发展的实践、本地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和本人的工作思想实际,带着问题用心思考,才能头脑明澈,豁然开朗,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成,不断把思想认识上的收获转化为指导发展的实际能力,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的实际行动。 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党员干部大多工作具体、事务繁多,既要注意干中学、学中干,又要防止以干代学、干而不学。

    学习抓得紧不紧,领导干部是关键。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是推动科学发展的骨干力量,要充分认识自身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肩负的重大责任,坚持率先垂范,带头先学一步、学深一些。

    要采取分散自学、集中研讨、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钻研,努力掌握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进一步更新发展理念,明确发展方向,理清发展思路,推动科学发展。要合理安排工作和学习,少一些交际应酬,多一些看书学习。

    只要我们始终保持那么一股子学习的热情和韧劲,舍得投入时间和精力,坚持深入学、系统学、持久学,做到真学、真信、真用,就一定能提升理论学习的新境界,取得科学发展的新成效,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热点评论作为一名中学生,关心时事热点是时代对我们的要求.关心时事热点,并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新闻作出客观的评价,是中学生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能力.最近网络上可谓是风起云涌,杭州富家子弟开车撞人事件,无论在网络还是在现实上都掀起了一场关于尊重生命的大讨论.胡斌,其父拥有一家纺织公司,家里颇有资产.胡平时的爱好就是喜欢与一帮兄弟飚车,就在几天前的晚上,浙江大学的学生谭卓看完电影回家时,被胡驾驶改装跑车撞起五米多高,落在地上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谭卓的父母赶来杭州.他们无论如何也不肯相信前途似锦的儿子就这样突然与他们阴阳相隔.而胡及当地交通部门的态度则更令人愤怒,胡不但没有站出来承担责任,还买通相关官员,在交通责任认定上做手脚.这一举动引起了网民们的极大愤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不准私自改装跑车,而就网友们在胡斌空间里发现的汽车照片也显示,这辆肇事三菱跑车经过多次改装,通过物理公式计算,能把人撞起五米多高,其行驶时速已经超过120,而当地交通部门给出的认定结果却是70,这怎能不令人怀疑?生命是无价的,没有什么比藐视生命的行为更为可恨.而胡撞死人后一味的逃避责任,即使逃脱的了法律的惩罚,也无法逃脱道德和良心的谴责.这里告诉我们要尊重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而作为司法者,心中的道德天平倾向了金钱,则更为人说不容.杭州飙车事件将慢慢平息.对政府来说,公开透明的处理始终是对待此类事件的最佳解决方式,而对普通人来说,更多地了解事实,也许比更快地下结论更重要.。

    举一个违反法律的小例子

    举例子

    民事违法行为:1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后,卖方收款却发放一半的货物.这是涉嫌违反合同法.2照相馆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将他人艺术照片展出,招徕顾客的做法涉嫌违法民法.3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发表作品,涉嫌违反著作权法.4商家未经授权使用"可口可乐"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

    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发垃圾短信骚扰同事,这种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人乱穿公路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不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机关罚款不合程序可能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授予许可权可能违反<<;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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