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黑名单制度范文

无证行医怎么处罚的规定
意见稿指出,监督机构对经调查认定属实的无证行医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在无证行医场所张贴《公告》。
对违法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证行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还明确了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强化对履职不当或存在过错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责任追究。
对出现“发现无证行医行为不予查处、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无证行医查处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等情形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海南无证行医的处罚制度
根据海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补充条款(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执业医师擅自超越执业类别行医; 2、执业医师未经许可异地行医; 3、企、事业单位内部医务室对外开放; 4、冒用其他医疗机构标志;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注册登记范围; 6、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义诊活动; 7、聘用在职医务人员。另:人命关天,既然无证就不必行医了。
不是什么钱都可以赚的。好自为之,保重!。
卫生监督所对无证行医的个人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证私人诊所无证行医处处理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南无证行医的处罚制度
根据海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补充条款(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执业医师擅自超越执业类别行医;
2、执业医师未经许可异地行医;
3、企、事业单位内部医务室对外开放;
4、冒用其他医疗机构标志;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注册登记范围;
6、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义诊活动;
7、聘用在职医务人员。
另:人命关天,既然无证就不必行医了。不是什么钱都可以赚的。好自为之,保重!
刚才的下列情形错了。特此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我国医疗无证行医的举报方法是什么
市民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医生无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可以拨打当地卫生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电话,具体可以打114查询。
以下问题为非法行医或无照行医突出表现:
医疗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无《医师资格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
民营及个体医疗机构聘用未经注册或未变更注册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生活按摩保健场所等非医疗机构开展针灸、按摩、推拿、刮痧等中医诊疗活动;
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医疗废物混放,专用包装物、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