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范文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须提供财产担保吗
不需要。
一、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
1、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新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这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诉讼,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案外人提供担保如何确定财产保全当事人
雷某受某建筑公司雇请从事杂工工作,在工作工程中从三楼摔下,后鉴定为二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雷某诉来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诉讼过程中,雷某申请财产保全
【主要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保全财产的范围似乎仅限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但第一百零二条并未禁止对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只要案外第三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一旦出现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即可执行被保全的财产。不管是保全谁的财产,只要达到了保全的目的,使最终的裁判得到执行,就可以进行保全。
如果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可以保全,那么当事人怎么列?而且有人不明白,申请保全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但保全的又是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首尾不相符,原因何在?经过上面的分析,我认为保全案外人的财产在实体上是没有问题的,现在主要研究程序上怎么操作。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列案外第三人为被申请人,直接裁定保全案外人的财产;二是列诉讼案件当事人为被申请人,但要在保全裁定中阐明案外人自愿提供担保,裁定保全案外人的财产。
本人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理由是:诉讼案件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不可能知道保全谁的财产,即使知道也没有理由申请保全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诉讼案件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保全本案当事人的财产,而不能申请保全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同时,案外第三人不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将其列为保全案件的被申请人。在保全裁定书中应作如下类似表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价值*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为被告提供担保,并书写了承诺书。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案外人)价值*元的财产。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中可以查封秦某的房产,但财产保全裁定应列被告(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实务,案外人执行异议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否适格的法律风险; (二)利害关系人是否提交书面异议的法律风险; (三)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事由的法律风险; (四)是否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律风险; (五)案外人请求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是否有充分、有效担保的法律风险; (六)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是否存在错误的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外人执行异议法律实务,案外人执行异议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适格,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二)利害关系人不提交书面申请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三)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四)异议不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五)案外人请求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提供的担保不充分或无效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法律后果; (六)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对标的物解除强制措施存在错误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五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 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第二百六十四条 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十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第七十一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通过上文我们可知: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案外人异议和起诉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过审查,认为案外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则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者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这个时候可以对异议的标的进行处分。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案外人异议和起诉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过审查,认为案外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则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者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这个时候可以对异议的标的进行处分。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