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范文
求银行贷款诉讼中一审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关xx、文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曹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借款协议中2.5%的月利率约定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本案是借期二个月的短期借贷,应适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这一档年利率是5.6%。借款协议2.5%的月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是30%,已经超过5.6%的四倍(22.4%)7.6个百分点,约定利率无效,原告代理人请求按年利率6%并上浮50%计算从而主张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账户转款18.6万元是对原告的还款,被告这么做是原告知情并同意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号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
原告认为被告转给秦xx的18.6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还款23.1万元这一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机号137xxxxxxxx(以其妻谢xx名义登记)与被告联络的往来短信截图13张,其中多张能直接证明被告转款给秦xx是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户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转给秦xx的钱就是对原告的还款,原告对这一点知情并同意,且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这18.6万就是还给原告的。
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38000元律师费和差旅费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差旅费38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首先,原告律师费的支出是基于仅在委托受托当事人双方内部间生效的双务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为获取法律服务所付出的对价,按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外部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与第三人无关,不应转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承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委托律师,律师费的支出不是必然的,与本案借贷债务纠纷没有关联性,借款协议中也没有写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最后,本案是合同违约纠纷,对于被告不能偿还到期借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即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借款协议时无法预见到被告会发生高达38000元律师费(含2000元差旅费)的支出,原告能够合理预见到的违约损失应当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律师费支出不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之内。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姚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4月12日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材料怎么写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五、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有哪些,哪些借贷合同属于违法的
一、纠纷种类(一)、借款时不写借条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所以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
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司法实践中代理律师也常常会指导当事人在协商还款过程中通过录音的形式获取证据,但因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是录音资料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认定案件的事实,单一的录音证据往往不会被法院采纳,所以借款人经常会陷入“告状无门”的境地。
(二)、房产抵押形同虚设借款的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应该没有问题。
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抵押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双方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拿到抵押证或者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上盖章确认,并注明担保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后该抵押始产生法律效力。
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就可申请法院以抵押的房产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如果双方只是达成口头一致,或者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并没有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是无效的,出借人并不能通过抵押的房产优先收回借款。
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产证也不能起到约束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作用。所以,在他人提出借款并以房产抵押担保时,就应当明确要求对方进行房产抵押登记,以便将来能够顺利收回借款。
(三)、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向他人借款时,出具借条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为私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款的时间,借条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数额,并不会写明还款的期限。
所以借款往往不会一次性偿还,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偿还。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会因为出借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
这样在借条没有销毁或收回的情况下,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实践中出现过多起出借人在得到还款后,再次拿借条索要借款的情况。(四)、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等,表明借款事实。
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例如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五)、诉讼时效纠纷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六)、借款利息纠纷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对于民间借款,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借条上注明利息的计算方法的,借款人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归还借款并主张利息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仅是口头的约定,而没有将利息的相关约定明确在合同或借条上,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二、违法借贷合同(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
民事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书怎么写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A,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XX号X X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夏B,男,19XX年X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县XX乡XX村XX23号,现通信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街XX楼X室,与被告二为夫妻关系。
被告二:崔C,女,19XX年X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县XX镇XX村XX司X号,现通信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街XX楼X室。
被告三:广州市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号XX房。组织机构代码:7475XXXX-5。
法定代表人:崔C,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肆拾万元(¥400000元)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以400000元为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6%计算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至起诉日利息为24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签订了《借据》,被告一、被告二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六个月,定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还清。利息按月付清,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每月利息按6%计算。即每月应付利息24000元。逾期未还清本金,利息按7%计算。被告一同意以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路25号XX广场自然二层XX3号房、XX5号房二间商铺及灰色思域牌粤ACXX6号轿车、灰色红旗牌粤AMMXXX轿车作为借款的抵押(但均未办抵押登记),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借款作出担保。然后,原告将款项400000元出借给被告一、被告二。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1年10月16日达成《借款事宜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还清本金及所欠利息,并约定若将来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涉及到法律纠纷,双方约定由债权人吴A户口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被告一、被告二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经营生意向原告借款,应当共同清偿。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今原告已给予三个被告充分还款期限及多次协商交涉,但三个被告仍不能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A
20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