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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案例分析题

    不负刑事责任。

    从表面来看,苏母和苏某对于苏父之死应当负责,实际则不然。

    从犯罪的构成上来说,我们说犯罪的一般构成应当从主体 主观 客体 客观方面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苏某和苏木劝其父自杀顶罪,主观上有追求其死亡结果,是为直接故意,这点毋庸置疑。

    苏某 苏母是为成年人,主体方面也没问题。

    重要的是,客体和客观。这里既定的客体是苏父的生命权。那么若想追究苏母和苏某对于其父之死的刑事责任,两者所为行为应当与苏父死亡有因果关系,才能造成苏父之死的危害后果,达到侵害苏父生命权(既客体)的目的。我们看案例中怎么说的。苏母在客观上做了什么?她只是教唆了苏父自杀顶罪,而苏某呢?将手边绳索扔到苏父脚下。从刑法因果学说上看,这两个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苏父死亡,而导致苏父直接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呢?苏父自己的服毒,上吊的行为。案例中并未提到苏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 苏某和苏母的行为与苏父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更谈不到未遂的问题了。

    而事实上 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种问题也有说明:教唆、帮助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刑法案例分析题

    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案例分析题

    应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主要是看嫌疑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

    这是立法的本意!2、受害人李某有过错情节在前,嫌疑人陈某手持的作案工具木棍是随意在路过时拿的,如不是敲击受害人头部,不会造成死亡!如果其存在故意可以携带其他如菜刀、匕首这样直接可以造成人死亡的凶器3、余某构成本案的共犯,正是在他的协助下陈某才能打到受害人李某的头部。4、陈某是农民,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可能意识到一棍下去受害人死亡,不存在放任死亡的行为!综合上述观点本人认为:1、积极争取受害人家属谅解!2、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3、找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刑期可以在15年左右。

    最重要的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

    刑事案例分析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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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分析

    本人是刑警,搞法制审核的,没有其他说明,案情不够细致,也不知道当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初步判断吧:

    到医院盗窃500元,假定排除扒窃,单独不构成犯罪,应予行政拘留处罚

    到王某家盗窃,一般属于入户盗窃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构成盗窃罪了

    王某回家时如果正好碰上其行窃,其为了逃跑、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殴打王某,则构成转化抢劫了

    假定两次行为均未查处,则并案处理,到医院盗窃500元的行为在法官裁量抢劫罪刑罚时予以酌情考虑,可能从重处罚。

    刑法案例分析

    此案件中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中分析某一犯罪是否构成要种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4个方面进行。此案被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主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

    客体:人,被害者胡某。

    主观:主观上陈某并没有杀害胡某的故意,从意外发生后他积极采取的救治措施就可以判断。这是区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犯罪的关键。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客观:客观事实上陈某由于疏忽导致胡某中弹身亡。

    有人会问,是否还构成其他罪名。陈某自制火药枪,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但自制和携带火药枪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两罪比较。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所以择其重者进行处罚。

    这就是定性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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