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办公费公示范文
村委会干部是否可以把农民田地转租费占为村委会办公费
参考: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征用过程需要三个村民的同意。一个是国务院2004年年下,其中规定,“土地征用法的批准前,所提出的土地使用发布的第28号文件,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对现状的拟征对土地调查成果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另一个是”村民“第村民的19间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组织法,必须提交村委会会议的村民讨论决定;三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个要求,以获得农民说“是”对与错并不意味着农民已经同意放口的土地,而是指农民的权利土地依法监督演习,以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怀特说,土地的单位,只要土地法律,农民肯定会支持,但如果土地单位欺上瞒下违法违规用地,农民不会同意,而将抵制一切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第46条,47,规章和土地法第48条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第48条规定如下(原文如此):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按照县级以上审批的地方人民政府经过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公告并组织实施。
所有者的征用土地使用权,应在通知期限,土地所有权证书,负责登记征地补偿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持有。
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征地按照耕地补偿费用,包括补偿,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补偿。
收集原来的用途,土地补偿费应六到十的安置补助费征收是按农业人口计算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前时间进行安置。农业人口安置的需要,根据前者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每计算的人均数量耕地收集装置。需要安置的农业各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前三年收购耕地的四至六倍的平均年产值。然而,土地安置补助费每公顷,最多15次被判处三年平均年产值前。在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基准征收标准
其他土地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征用补偿标准附着物和青苗的土地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郊区菜地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补偿费和按照本款规定安置补助费不足以安置的农民保持他们的生活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三次平均年产值征用前三年突破。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收取。
第48条土地补偿费和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移民安置计划。
汶上县农村村委办公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同时,国土资源部规定,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各地须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听证制定标准。可见,村委会是没有权力制定补偿标准的,而只有执行补偿标准的权力。
怎样请求村委会公示村务,财务
你好,村民可以请求村委会公开村务、财务,若不公开可以向上级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