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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第五条 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QS准入标志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第六条 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第七条 所有悬挂“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 所有标示“厂家直销店”或者只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厂家证明及进货证件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等质量标准的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去询问当地技术监督局,他们有这方面的检查,根据检查项目制定相应的制度就可以了。

    例: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营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调料,饮料(含引用桶装水)、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第二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据,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经销商在销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商品、清真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证明,以备查验。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1.营业执照;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3.检验(检疫)证明;4.销售票据;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7.进口食品报关单;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据: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五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有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第六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经营者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自行保管,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查验。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详见本制度第一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什么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工程所有的材料进场由材料设备科负责人负总责,需要取样试验的由试验员负责进行,并且结合工程进度落实检验计划,提出清单,必要时材料负责人、质安员、技术员一同参加检验验收。

    文件和资料由材料设备科收集,资料员进行登记管理。 2、主要建筑材料 检验范围:钢材、水泥、砖、砂石、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半成品。

    材料的验收是根据采购员的通知和采购的手续,分供方的供料、凭单和凭证在这些材料验收地或施工现场验收,并参照有关的资料对名称、规格(标识)、数量、外观特征、包装标识通过适当的检查,对照、检测计量等加以检验,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必须进行取样试验的材料:凡不在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取样由采购员负责取样,并对样品负责;凡在施工现场的材料由材料部门出书面通知,通知试验员取样。

    书面通知必须写明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厂家。试验员取样、送检后,持实验室出具的实验合格报告单通知施工员该材料合格,该材料方可使用进入下道工序,并跟踪记录材料使用去向,以确保追溯性。

    材料的材质报告和合格证,复试报告都由资料员保存整理。 验收人应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办理验收手续,并做好这类材料的进货验收和领料的质量记录,资料员做好这些材质证和复检情况的质量记录。

    未经检验或试验不合格时,在施工中不得投入使用或加工,对于钢材、水泥、面砖、油漆、涂料不得紧急放行使用或加工,凡用于紧急放行材料,以确定为不合格时能及时追回或更换为条件,并做好放行记录,对验收不合格的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3、用于施工或为施工服务的建筑材料 这类材料包括周转材料和五金、化工、辅助用料、劳保用品等。

    周转料架管扣件执行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项目只对数量和有关质量验收,对胶合板用料应有外观尺寸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木材用料按照材料验收规范验收。 对其它类建筑用料,检查其合格证,外包装及标识牌,并做好材料验收记录。

    4、凡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的放行,只有当设计部门和业主书面批准或指令时,才允许未经检验的材料和构件紧急使用(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关键特殊工序的主材不能紧急放行)或转入下道工序,此时,应明确标识,做好记录,保证可追回或更换,同时原计划应进行的检验仍继续进行。 5、只有当设计部门书面批准时,才允许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结构构件按批准书的规定降级使用(转入下道工序);此时必须做好记录,保证可追溯性。

    6、每季度对进货检验与试验、工程检验与试验情况进行统计,报科技处。

    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营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调料,饮料(含引用桶装水)、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二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据,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经销商在销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商品、清真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证明,以备查验。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3.检验(检疫)证明;4.销售票据;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7.进口食品报关单;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据: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有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第六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经营者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自行保管,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查验。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详见本制度第一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文本编号是怎么来的

    您好,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所以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销售者怎样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这为销售者查验条码证书提供了法规依据。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商品外包装上所印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证明文件上的一致,查验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对查验日期等信息作有效记录。

    如果经查验,供货方非法使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拒绝进货、销售,并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什么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工程所有的材料进场由材料设备科负责人负总责,需要取样试验的由试验员负责进行,并且结合工程进度落实检验计划,提出清单,必要时材料负责人、质安员、技术员一同参加检验验收。文件和资料由材料设备科收集,资料员进行登记管理。

    2、主要建筑材料

    检验范围:钢材、水泥、砖、砂石、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半成品。

    材料的验收是根据采购员的通知和采购的手续,分供方的供料、凭单和凭证在这些材料验收地或施工现场验收,并参照有关的资料对名称、规格(标识)、数量、外观特征、包装标识通过适当的检查,对照、检测计量等加以检验,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必须进行取样试验的材料:凡不在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取样由采购员负责取样,并对样品负责;凡在施工现场的材料由材料部门出书面通知,通知试验员取样。书面通知必须写明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厂家。试验员取样、送检后,持实验室出具的实验合格报告单通知施工员该材料合格,该材料方可使用进入下道工序,并跟踪记录材料使用去向,以确保追溯性。

    材料的材质报告和合格证,复试报告都由资料员保存整理。

    验收人应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办理验收手续,并做好这类材料的进货验收和领料的质量记录,资料员做好这些材质证和复检情况的质量记录。

    未经检验或试验不合格时,在施工中不得投入使用或加工,对于钢材、水泥、面砖、油漆、涂料不得紧急放行使用或加工,凡用于紧急放行材料,以确定为不合格时能及时追回或更换为条件,并做好放行记录,对验收不合格的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3、用于施工或为施工服务的建筑材料

    这类材料包括周转材料和五金、化工、辅助用料、劳保用品等。

    周转料架管扣件执行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项目只对数量和有关质量验收,对胶合板用料应有外观尺寸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木材用料按照材料验收规范验收。

    对其它类建筑用料,检查其合格证,外包装及标识牌,并做好材料验收记录。

    4、凡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的放行,只有当设计部门和业主书面批准或指令时,才允许未经检验的材料和构件紧急使用(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关键特殊工序的主材不能紧急放行)或转入下道工序,此时,应明确标识,做好记录,保证可追回或更换,同时原计划应进行的检验仍继续进行。

    5、只有当设计部门书面批准时,才允许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结构构件按批准书的规定降级使用(转入下道工序);此时必须做好记录,保证可追溯性。

    6、每季度对进货检验与试验、工程检验与试验情况进行统计,报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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