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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火灾补助申请书范文

    因家里失火申请救助报告怎么写

    摘自百度文库: 家庭失火请求救助的申请 我叫刘长怀,今年63岁,妻匡永芳现年63岁,住大坪镇元山村一组。

    (老宅小地名叫小南沟,不适合居住)子女均已独立,在外打工为生。家里只有我两人相依为命,且我夫妻年事已高,身体又不好,老宅所在小南沟地处高山,一条小路联通内外,生活条件十分艰难,原先住有十几户人家,现在大多以搬迁,只有我一家尚在此居住,只因家境困难,经济拮据,子女打工自己生活尚且困难,没有办法自主搬迁到生活条件较好的地方,在家我们只能拖着年迈的身躯,耕种几亩薄田,自食其力,艰难度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2012年2月12日大祸降临。当日中午我夫妻外出去镇上看病之时,家里遭了火灾,原因尚不明白,或许是电线老化,或许是灶膛未息之火,总之是遭了灭顶之灾,仅有的三间房屋以及家中一切生产生活物资,顷刻之间付之一炬。

    造成巨大损失,三间房屋,以及家中储藏的粮食,食油,衣被、家具、电视机等等无一幸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约4万元。我们现在根本无法生活,好在村、镇领导非常重视,送来了米面油还有被子等,让我暂时住在了别人的家里,暂时解决了我的生活问题。

    感谢政府,感谢党。但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不能天天向政府伸手。

    我做过二十多年的村支书,从来没有乡政府伸过手,要过救济,现在不是到了无法生活的境地,我是不会给政府添麻烦的,今遇此灾祸也没别的办法,还要重建家园,还要生活,恳请政府给点帮助,帮我搬离这个不适合居住的地方,找一个适合居住的地方重建家园,重新生活。特此申请。

    大坪镇元山村一组 刘长怀 匡续芳 2012年2月20日。

    因家里失火申请救助报告怎么写

    摘自百度文库: 家庭失火请求救助的申请 我叫刘长怀,今年63岁,妻匡永芳现年63岁,住大坪镇元山村一组。

    (老宅小地名叫小南沟,不适合居住)子女均已独立,在外打工为生。家里只有我两人相依为命,且我夫妻年事已高,身体又不好,老宅所在小南沟地处高山,一条小路联通内外,生活条件十分艰难,原先住有十几户人家,现在大多以搬迁,只有我一家尚在此居住,只因家境困难,经济拮据,子女打工自己生活尚且困难,没有办法自主搬迁到生活条件较好的地方,在家我们只能拖着年迈的身躯,耕种几亩薄田,自食其力,艰难度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2012年2月12日大祸降临。当日中午我夫妻外出去镇上看病之时,家里遭了火灾,原因尚不明白,或许是电线老化,或许是灶膛未息之火,总之是遭了灭顶之灾,仅有的三间房屋以及家中一切生产生活物资,顷刻之间付之一炬。

    造成巨大损失,三间房屋,以及家中储藏的粮食,食油,衣被、家具、电视机等等无一幸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约4万元。我们现在根本无法生活,好在村、镇领导非常重视,送来了米面油还有被子等,让我暂时住在了别人的家里,暂时解决了我的生活问题。

    感谢政府,感谢党。但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不能天天向政府伸手。

    我做过二十多年的村支书,从来没有乡政府伸过手,要过救济,现在不是到了无法生活的境地,我是不会给政府添麻烦的,今遇此灾祸也没别的办法,还要重建家园,还要生活,恳请政府给点帮助,帮我搬离这个不适合居住的地方,找一个适合居住的地方重建家园,重新生活。特此申请。

    大坪镇元山村一组 刘长怀 匡续芳 2012年2月20日。

    农村住房发生火灾补助申请

    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然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如下。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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