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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烈士证明书范文

    怎样鉴定烈士证明书

    新的“烈士证明书”增加了防伪功能,其中的电子芯片记录了烈士及执证人的相关信息 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设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 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年6月4日)。

    办理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符合革命烈士追认的人员 受理条件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材料明细 1、家属申请报告(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2、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3、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4、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5、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 6、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7、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 8、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缉令等; 9、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10、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11、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人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办理流程 1、市直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整理材料,提出申请意见,报优抚安置处受理、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复审,再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2、省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该单位搜集直接证明、整理事迹材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革命烈士证明书有什么用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在部队因执行战备训练中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他们的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在部队因执行战略训练或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享受有关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属不能享受烈属待遇,而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

    怎样鉴定烈士证明书

    新的“烈士证明书”增加了防伪功能,其中的电子芯片记录了烈士及执证人的相关信息

    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设立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

    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年6月4日)。

    办理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符合革命烈士追认的人员

    受理条件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材料明细

    1、家属申请报告(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2、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3、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4、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5、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

    6、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7、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

    8、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缉令等;

    9、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10、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11、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人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办理流程

    1、市直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整理材料,提出申请意见,报优抚安置处受理、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复审,再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2、省属单位的牺牲人员,由该单位搜集直接证明、整理事迹材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和革命烈士证明书有区别吗

    《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可以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请查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一、换证、补证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如何追办《革命烈士证书》

    《革命烈士证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请问烈土证明书在当今社会能说明什么

    1;烈士子女不满18岁的享受优抚金待遇。

    2;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

    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这就是烈士的优惠待遇了,你自己比较一下,感觉哪个持有烈士证可以发挥最大作用就让哪个哪者。

    请问烈土证明书在当今社会能说明什么

    1;烈士子女不满18岁的享受优抚金待遇。

    2;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这就是烈士的优惠待遇了,你自己比较一下,感觉哪个持有烈士证可以发挥最大作用就让哪个哪者。

    烈士证补办申请书怎样写

    找当地民政局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我国革命烈士家属现在持有的烈属证很不统一,部分烈属证由于年代久远,已经破烂不堪,难以继续保存。

    还有不少烈属,由于各种原因,已将证件遗失,或者从未领过烈属证。为了统一证件,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提高革命烈士家属的社会地位,经报国务院批准由我部统一印制了《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决定于一九八三年内进行换发和补发。

    现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补证的范围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2.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3.烈士旁系亲属所持的烈属证,可留作纪念;根据优抚条例的规定,不再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二、发证的顺序1.属于换证的,原则上烈士直系亲属谁持有旧证,新证就发给谁。

    2.属于补证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即:“(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 不发。”

    3.烈士配偶另行结婚的,只有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换发或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4.烈士无父母、配偶,有子女多人的,在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时,可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习惯处理。

    三、注意事项1.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烈属(包括烈士的旁系亲属)、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

    同时,对广大干部、群众要进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烈属要进行保持革命荣誉的教育,使他们继承烈士遗志,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新的贡献。2.要逐户登记核实烈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参加革命时间、入党(团)时间、牺牲时间地点原因、已否编入英名录、烈属证颁发机关及时间、持证人的称谓及姓名,烈士直系亲属的称谓及姓名、年龄和现住址等,以便确认烈士身份及发证对象。

    3.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做好调查研究,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和烈士过继子女的确认,要经过调查核实,从严掌握。

    4.对需要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直系亲属,如果分居多处,应领证的烈士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其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联系,以防重复发证。5.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除按照民政部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办理外,还应注意:(1)用毛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2)《革命烈士证明书》正文“壮烈牺牲”前面,牺牲原因的填法:属于因战牺牲的,可分别填写“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中”、“在保卫珍宝岛战斗中”、“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等;属于对敌斗争和因公牺牲的,可填写“在革命斗争中”;属于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牺牲的,可填写“因抢救人民生命”或“因抢救国家财产”、“因抢救集体财产”;属于病故经批准为烈士的,可填写“在革命工作中”;(3) 证明书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边的年月日,填写这次换证、补证的日期;(4)换证、 补证时间分别在备注栏内注明;(5)存根与证明书正文的骑? 齑π杓痈翘罘⒒?县、市人民政府) 的公章。

    6.通过换证、补证,要建立烈士档案,将旧证、换证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装入档案袋,妥为保存。7.结合换证、补证工作,进一步检查落实对烈属的优抚政策。

    凡应当优待、补助而未予优待、补助的,应予以补评;优待补助标准偏低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保证烈属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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