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烫伤民事诉讼范范文
孩子在幼儿园被烫伤! 急 急 急 急 急 急
您好,我们是西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员,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出以下答复(学生意见,仅供参考):
在这起事故中,幼儿园教师应该负主要责任,这位教师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首先,幼儿园教师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这位教师在教室私自用明火(炭火)烤火,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对学生的安全产生威胁,而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所以,老师的行为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关于我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这是一起属于公诉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这件案件中,你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和相应的医疗费。
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出以上答复,希望能够帮到你,如果你还有问题,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28-85708240
起诉女方不让男方看孩子的诉状范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21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案例反思: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用规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