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证明夫妻感情范文
村委会离婚证明范本
离婚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男,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与______ (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市___县____乡登记结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或经___________)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并双方协调一致离婚。
其夫妻关系该日起终止。 __________市_____县______镇村委会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资料 村委会的离婚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60百科。
村委会能否证明村民夫妻关系情况
村委会不能证明村民夫妻关系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因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应该符合以上形式要件,不仅要盖单位印章,同时还要求单位负责人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所以,村委会不能证明村民夫妻关系情况。 扩展资料: 村委会就证据种类而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从严格意义上不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
既归纳不到书证类,也归纳不到证人证言类,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对于其效力,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
实务中,对于村委会出具的系反映其职责范围内客观情况的证明,可以认定公文并予以采信。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职责大致有以下几项: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共事务;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乡(镇)政府开展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4、管理本村集体财产等。
村委会在根据其职责,组织、管理村民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必要记录而出具的证明,应予采信。 村委会超出其职责范围出具的含有主观认识的证明,应当视为证人证言,应由出具者或者相关负责人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是证人依靠个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向法院所做的陈述,而村委会作为单位是不具备感知能力的,故即使该证明盖了公章,也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