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退社制度范文
求农村合作社入退社制度!
一般情况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时,已经有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关规定,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时,只要按照当初的章程规定操作便可。
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起草章程时必须要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起草,在得到全体成员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定效力。中途有人提出加入,这个比较简单,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核,即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符合法定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资格审核通过以后,要按照章程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加入,然后填写相应的资料,缴纳相应的入社股金,履行相应的入社手续,让新加入的成员能够遵守合作社章程,便可完成加入。不管加入和退出都可以,因为合作社按照规定,其必须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只是加入和退出在程序上有所区别罢了。
相对于加入,退出就要相对复杂一点,因为这涉及到影响其他成员利益,或者本人入社资金退出的核算等等问题。所以在退出上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专门做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在退出的时间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提出要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前3个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但如果成员是组织或团体的应当在6个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章程办。
二是退社成员资格终止时间,只要办理了退社手续,在财务年度终了时便可自然终结。三是在退社成员退出以后要做一个退社声明。
四是在处理退社成员的财产时,要特别注意。退社成员资格终止后,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退社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额盈余。
但是为不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退社成员在资格终止前的本社的亏损、债务、成本支出等。如果其在资格终止前和本专业合作社签得有其他合同的,还要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求农村合作社入退社制度!
一般情况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时,已经有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关规定,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时,只要按照当初的章程规定操作便可。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起草章程时必须要严格按照《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起草,在得到全体成员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定效力。
中途有人提出加入,这个比较简单,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核,即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符合法定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资格审核通过以后,要按照章程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加入,然后填写相应的资料,缴纳相应的入社股金,履行相应的入社手续,让新加入的成员能够遵守合作社章程,便可完成加入。
不管加入和退出都可以,因为合作社按照规定,其必须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只是加入和退出在程序上有所区别罢了。相对于加入,退出就要相对复杂一点,因为这涉及到影响其他成员利益,或者本人入社资金退出的核算等等问题。所以在退出上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专门做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在退出的时间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提出要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前3个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但如果成员是组织或团体的应当在6个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章程办。
二是退社成员资格终止时间,只要办理了退社手续,在财务年度终了时便可自然终结。
三是在退社成员退出以后要做一个退社声明。
四是在处理退社成员的财产时,要特别注意。退社成员资格终止后,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退社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额盈余。但是为不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退社成员在资格终止前的本社的亏损、债务、成本支出等。如果其在资格终止前和本专业合作社签得有其他合同的,还要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该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转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退社及国家政策(七)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退社及国家政策(七)渭南农村法律顾问 加入合作社是农民的权利,退出合作社也同样是农民的权利,所以说你退社的时候,是你行使你的权利,不需要任何批准,只要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相关的手续就可以。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第一,如果你是一个农民,要退出合作社,那么你应当在每一年度,你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结束之前的三个月向合作社提出;第二,如果你是一个法人的成员,那你应该在六个月以前向合作社提出,只要你一提出,实际上你就是等于已经退出合作社。由于你是在一个经营年度的中间退出合作社,所以你原来与合作社订立的一些合同,你对合作社承诺的一些义务,可能还得按照你们当时章程的规定和你对合作社的承诺继续履行。
在退社的时候,合作社成员账户里面所记载的成员的财产都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退还给退社的成员。所谓按照章程的规定,就是有可能你要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和债务责任。
这个比如说,你入社的时候,入了一千元钱,在你退社的时候,有可能你的财产没有变动,还是一千元,那么的话就退给你一千元,当然也可能合作社经营得比较好,你的一千元变成一千二百元了,那么的话你退的时候就有可能退回一千二百元。当然如果合作社经营的不好,发生了亏损,或者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你的一千元变成八百元了,或者六百元,那么的话,也只能按照这个减少的数额退给你了。
这里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有一种情况下是不能办理退社手续的。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注: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七、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这部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制度,这在其他市场主体法中是少见的。
这些制度安排,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根据这些制度我们贵港市也相应出台了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一是财政方面。市级财政重点扶持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作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新品种引进和新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各县(市、区)也要从实际出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二是税收方面。
认真落实各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物资,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是项目方面。可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安排。
四是金融信贷方面。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支持。
五是用地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农业实施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自行落实耕地占补,也可以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占补指标。
六是农产品运输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要怎么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退社有什么规定?
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
这里说的规定时间,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二是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农村专业合作合作社怎么退社?在工商局怎么办理?怎么才能做到和合
申请成立农村种植合作社具体程序: 1:找到至少5名成员,农民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召开设立大会,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及理事长、监事长等;起草章程、确定合作社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等; 3:授权代理人办理到当地的县工商局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材料合规当场办理,颁发营业执照; 4:到县公安局指定的刻字店(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刻制合作社公章; 5: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是地税); 7:到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需提交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证复印件,还要携带公章和法人章),将对公账号报税务局。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员七个以上; (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原则; (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 (六)社员权利、义务; (七)注册资金、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 (八)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 (九)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规定; (十)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一)法定代表人; (十二)终止事由、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的住所是指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合作社示范性章程。 第八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社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 (二)合作社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组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社员名册; (五)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 (六)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和个人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
社员退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再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