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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形资产合作协议书范文

    关于合作协议

    这是双方出资的问题,要进行资产公正的,包括固定资产和单项资产评估

    公司简介: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无形资产开发研究中心,是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成立并由国家财政部授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01042)的中央级评估机构。证监会批准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000061)。一九九三年诞生,其发展、壮大的历程与中国资产评估业同步而行,是北方第一家从事无形资产评估并拥有证券资格的集人才、技术、经验于一体的资深评估机构。

    近年来,本所为上千家中外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资产重组、作价入股、特许经营、质押贷款、转让购买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成功地与天津环球磁卡、山东鲁能、许继电器、福耀玻璃、夏华电子、鲁抗医药、新大洲等数十家国内上市公司进行合作,并为“双星”、“露露”、“黄河”、“星”牌、“宗申”、“中南海”、“甲天下”、“格兰仕”、“华龙集团”、“汇源果汁”、“全兴”、“惠达”、“福田汽车”等数百个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商标进行价值评估,有利地推动了企业的品牌战略。本所为中外数百例专利,专有技术进行了价值评估,极大的支持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

    无形资产主要有:

    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商誉、商(字)号、销售网络、著作权(版权)、软件、网站域名、企业家价值、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资源性资产等。

    .

    无形资产评估的作用:

    1)融资的需要:可利用无形资产吸引投资、质押贷款等;

    2)资本运营的需要:无形资产在合资、重组、改制、上市时可作价入股;

    3)交易的需要:在无形资产转让、许可使用、拍卖等情况下提供价值依据;

    4)摸清家底,给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

    5)为打假、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

    . 6)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增强品牌凝聚力,树立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实力;

    专利评估的必要性:

    1)合资时可作价入股。按照新《公司法》规定,一般企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70%,但科技成果到底值多少钱,技术价值能否得到合资方认可,能否在注册资本中占这么高的比例,这就需要对其技术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2)吸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不会让自己的钱去打水漂,他们对项目的筛选极其慎重,对技术项目的科技含量、新颖性、成长性、成熟性、风险性等都很关注,然而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项目的市场获利能力。一个处于初试、中试时期的项目如果没有风险投资的注入,往往会前功尽弃。但如果拿着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无形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去找投资机构,一定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质押贷款。《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出资质押贷款。产权人及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是否统一,这就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客观的公允价值。

    4)交易的需要。在转让、拍卖、许可使用等情况下应对技术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5)为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中国加入WTO后,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官司会越来越多,对知识产权损失的价值如何计算,这也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

    项目经理:霍德劲

    联系方式:010-83549816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急!新入股合作协议范本一成立几年的公司,因需增加资金周转,吸收

    入股协议 甲方:令狐 身份证号: 乙方:王 身份证号: 甲方因开水泥砖厂邀乙方入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开设水泥砖厂所需的条件及机器设备由甲方出资11万元购买,机器设备及水泥砖厂的所有权归甲方。

    二、乙方入股甲方水泥砖厂的期限暂定为壹年,时间从2007年3月20日起至2008年3月19日止。入股期间,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陆万元作为股金交甲方保管,该款在乙方退股时,由甲方足额退还。

    三、在乙方入股期间,甲方负责销售,乙方负责生产管理,并要建立销售台账。 入股期间,甲方不支付给乙方任何工资,只按销售台账:按每销售壹块砖提利润的40%作为乙方的入股收益及工资报酬,半年结算兑现一次给乙方,其余60%的利润则全部归甲方所有。

    乙方还不得参加其它经营。 四、入股期间,甲乙双方在每月底必须进行一次决算,并制作好当月销售决算清单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半年结算和兑现时的有效凭证。

    乙方如要提前退股,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三十日届满,双方协议自动终止。

    五、以上条款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伍万元,并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

    谁能帮我写个,个人与公司合作协议范本

    这里你说的很简单,你个人是以无形资产合作,还是投资合作?

    无形资产合作的话:首先,在合作协议上注明你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并算出在总资产的比例,你获得相应的股份;至于单独核算上,无形资产合作在这块很难说清楚,无法判断其无形资产的升值空间。

    如果是投资合作的话,这里就容易的多了。合作协议中,写明各自的出资数额和比例,按照各自的股份,获得利润分红,这样各自的风险承担系数相同。

    主要怎么做,要看你们是哪方面的合作?谢谢!

    我以无形资产入股,如何保证我的利益得到实现啊?

    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的所有者,以无形资产为资本,与其他单位合资,成为合资单位的所有者之一,与合作方共担经营风险,所得收入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成。

    2、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经过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转移产权。

    当然这是指成立的是公司制而言,若是你们以合作的方式而注册个体工商户,就不用去找法定评估机构作价、验资了。只要签定入股协议书,经双方签字认可,即为有效。在分配利润方面,就应该按约定的股份比例正常分配利润

    3、对于公司来讲,根据目前的政策,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不需要纳税。无形资产投入企业以后,是在税前进行摊销的,从而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减轻了企业的税收压力。

    4、一般来讲,无形资产投入,是不用承担资金的风险的,就是如果项目失误不用无形资产投入者掏腰包来承担责任,道理就在是无形资产股份,只要承担时间与精力、技术经验(指无形资产)的投入没有回报,并不应该再承担其它风险;

    所以,资金投入方的风险是投入的资金可能损失,你的风险应该是时间、精力的损失。

    无形资产包括哪些呢?

    (1)专利权。

    专利权是专利的所有者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发明的某一产品和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序等拥有专门的特殊权利。它给予发明者独家使用和控制该项发明的特殊权利。

    (2)商标权。商标是用来辨认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标记,注册商标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

    按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果企业购买他人的商标,花费较大时,可以将其本金化。

    (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著作的出版权。

    保护著作出版销售的独占权。 (4)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指中外合营企业,中方合营者向中国政府申请取得的,由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土地使用权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5)特许经营权。指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如:邮电通讯等专营权、烟草专卖权、连锁店的分店等都属于特许经营权。 (6)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是指不具有专利权的、没有公开的、专门技术知识、工艺程序、经验和产品设计等。 (7)商誉。

    商誉是指企业因地理位置优越,经营效益好、信誉高而获得客户的信任,形成经营上的优越条件,从而能给企业带来高于同行业的获利能力。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合

    你好。

    题中所说的情况,不仅仅是无形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等资产也存在类似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有关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由此可见,在通常情况下,将上述资产(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注入企业的投资者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交易价格不公允的其他关系,由此,他们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额通常是“公允”的,因此,企业接受投资的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进行计量入账。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投资者之间具有某种关联关系,投资者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他们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往往是“不公允”的,比如估值严重偏高或严重偏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接受投资的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就不能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进行计量入账,否则极有可能被用于粉饰企业的财务报表,而是应当以“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进行计量入账。

    另外,上述规定不涉及“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入账价值。

    致:胡杰2007

    确实,交易双方具有关联方关系,并不能断定双方的交易肯定是不公允的,有些关联方交易,同样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但是,当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其交易有失公允的可能性大增,应当就交易本身的公允性给予更多的关注。

    正文的叙述,并不是说投资者存在关联方关系,其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必定有失公允,而是在“投资者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时,“他们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投资额”才“往往是‘不公允’的”。

    对于此问题,提醒提问者 514405611 注意。也同时感谢 胡杰2007 的提醒。

    无形资产合同约定使用年限9年,法律保护年限8年,无形资产2月份

    按两者较短者。

    也就是8年 如果预计设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应按照以下原则摊销: 一是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拿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二是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三是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四是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与会计上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相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是不考虑预计实际年限是否低于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应按照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进行摊销; 二是合同和法律如果均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是土地使用权应统一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进行摊销,不考虑企业的实际受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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