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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mp财政票据管理范文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

    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

    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

    上。

    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

    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

    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

    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财政票据中其他财政票据主要是指什么?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由财政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的票据。

    主要有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等。 (1)医疗票据。

    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出具的收款凭证。医疗票据又细分为门诊收费收据、门诊就诊卡、住院收费收据和住院预缴款收据。

    (2)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使用。

    (3)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使用。

    (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单位内部发生的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非经营服务性的款项业务。

    如何做好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财政票据监管,落实了以票管费、以票促缴、以票治乱工作;二是坚持定人、定岗、定费,强化票据保管、领购等日常管理工作。

    更加强了严把票据计划、领购、审核、核销、稽查“五道关”;三是结合县域实际情况,按照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手册》,统一规范全县票据管理日常工作程序及职责;四是继续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坚持日常核销和定期核销,上报核销和上门核销相结合,使财政票据管理成为财政基础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失的部分;五是做好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对2014年以前所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核销和摸底调查,为今后日常监管和销毁提供了依据。

    (鹿健)。

    关于财政票据的使用

    关于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新的贯彻实施一年来,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促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财政票据

    各种财政专用票据,应严格按特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混用和超范围使用。对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收费和罚款的定额票据,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使用时需盖印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在存根联和收据联写明具体收费项目名称及执收时间;对在说明栏内注明“只能用于xxxx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应视同专用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资金往来;各种代收、代垫款项;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用往来款票据代替非税收入票据;更不允许利用往来款票据实施无项目收费,转移政府非税收入;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发生的经营性收费行为,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规范填开各类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电脑版连打式财政票据应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不得用手工填写;胶头或胶边无碳纸财政票据可以用手工开具,但存根联必须连同票据封面顺号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以备检查。

    三、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都应建立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设立单独的票据登记台帐,分类记载各种票据的领、用、存情况,并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管理。同时要严格内部票据领用手续,每次票据领用和存根收回,都应有经管人和领用人的签字,以方便每一本票据的去向核对。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将其经管的票据及相关凭证、台帐、报表等资料移交给新接管人员;其他票据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亦应及时办理票据及相关凭证的缴销手续,做到票清离岗。对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岗的,有关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妥善处理财政票据遗失事件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自己所领用保管的财政票据丢失、被盗的,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追查,及时在当地具有影响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票据作废手续,公告声明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遗失票据的名称、面额、字轨、数量及起止号码等。对于造成票据遗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本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和干部职工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票据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核心手段。所有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的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票据使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等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要建立财政票据检查制度,每年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对所有用票单位进行一次普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创新稽查方法,建立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稽查”体系。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精神,对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财政票据的使用

    关于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新的贯彻实施一年来,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完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促进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 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财政票据各种财政专用票据,应严格按特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混用和超范围使用。对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收费和罚款的定额票据,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使用时需盖印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在存根联和收据联写明具体收费项目名称及执收时间;对在说明栏内注明“只能用于xxxx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应视同专用票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资金往来;各种代收、代垫款项;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用往来款票据代替非税收入票据;更不允许利用往来款票据实施无项目收费,转移政府非税收入;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发生的经营性收费行为,应依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规范填开各类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各联一次复写或打印,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电脑版连打式财政票据应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不得用手工填写;胶头或胶边无碳纸财政票据可以用手工开具,但存根联必须连同票据封面顺号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以备检查。

    三、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都应建立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设立单独的票据登记台帐,分类记载各种票据的领、用、存情况,并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管理。同时要严格内部票据领用手续,每次票据领用和存根收回,都应有经管人和领用人的签字,以方便每一本票据的去向核对。

    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将其经管的票据及相关凭证、台帐、报表等资料移交给新接管人员;其他票据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亦应及时办理票据及相关凭证的缴销手续,做到票清离岗。对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岗的,有关单位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妥善处理财政票据遗失事件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现自己所领用保管的财政票据丢失、被盗的,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追查,及时在当地具有影响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票据作废手续,公告声明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遗失票据的名称、面额、字轨、数量及起止号码等。

    对于造成票据遗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本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和干部职工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五、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票据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核心手段。

    所有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都应严格贯彻《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的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票据使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等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要建立财政票据检查制度,每年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对所有用票单位进行一次普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创新稽查方法,建立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稽查”体系。

    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精神,对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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