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公证有关的范文
求律师与公证的论文?
当今律师和公证员是怎样的身份? 今天,业务不仅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杂。
如果我们从原则上考虑,即公证员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创造者,而非作为第三者对已起草完毕的文件进行简单的认证,我们很难想象他如何能够同时从事第二份职业。虽然现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但一个正常人的每日工作量不应该超过10个到12个小时。
在深入讨论我们的话题前,我们先来看一种很务实的说法“一个人,一份职业”。我的观点是有事实依据的。
如果他们不考虑历史传统的影响,今天就没有人会提出建立这样混合身份的行业的想法。 请允许我用一个在德国的例子来说服你们:德国统一后,没有一个来自该国东部的洲选择这样的混合体制。
另外,比如在瑞士的一些洲里,现在很少看到有能力的人同时,交替从事不同行业。人的个性,性格的投合及品位很快会使得天平盘不再保持平衡:人们更愿意做公证员——坐在办公室里思考的人;或者相反,做律师——注重战略和人际交往的活动家。
虽然事实如此,现在还是让我们从法律角度看以下分别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和公证员行业的联合及分离。 相同之处 这两个行业最重要的一个共同点是为获得文凭所需要接受大学课程教育。
两者都要求接受高等法律教学,获得法律专业大学文凭。 律师和公证员必须是真正的法学家,非常专业的人员。
两者都要求经过较长时间的实习,通常是2-4年,甚至更长,期间还有国家统一的严格的考试。 其他的共同之处:律师,如同拉丁体系的公证员一样,是企业家:独立自由,他必须会组织和管理他的办公室,招募和使用人员,支付其所有开支,但不得使用客户的资金。
我该对你们说我找不到其他的共同点了。现在,请允许我向你们解释一下两者的不同点。
不同之处 公证员从国家那里接受这一权利:国家本身授权给他一部分的职权即法律规定——一个人或多个人在国家公职人员面前所做的单边、双边或多边的声明通过法律要式,经过公证生效。 律师则除了获准执业外,没有从国家获得任何特权,只是代表当事人出庭。
作为国家权利的代表,公证员自然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在行政上他隶属于司法部,但我们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对公证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另一方面,对律师的监督,我觉得“只是”属于司法权。
在纪律方面,律师受到司法等级中的司法官员的监督,例如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法官。对律师的监督具有镇压和威慑力的作用:没有第三方的投诉,就没有监督! 然而,对公证员的监督同时包括非常重要的学术方面的监督。
事实上,对公证员的监督不仅仅针对投诉,还有,从某种角度说,自发的、定期的公证处的检查,比如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这些检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当然是检出各种职业过错,同时,也是为了改善专业的工作方法,从而实现公证实践的某种协调。
最近一次拉丁公证联盟的大会于2004年10月在墨西哥城举行。第一学术主题为《公证员的中立性——合同秩序的保障》。
各国的公证界代表通过对律师和公证员之间的比较,做了精彩的阐述。要知道,最基本的一点是,现代公证是建立在三个支柱上:职业秘密、独立性及中立性。
我就不再停留在前两点上了,否则又回到了这两个行业的共同点上了。律师也要求保守职业秘密,这是这个行业最基本的要求。
通常律师也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即使现在一些规模庞大的律师事务所与拥有工薪人员的企业越来越相似。 现在,我们回到他们的不同之处。
最有意义的一点,是中立的原则。大家通常会要求律师客观的看待问题,因为他们在法庭前,行使的是职业中公共方面的权力,并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辅助手段。
因为,他有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的义务。但是律师其定义是代表一方与另一方对抗。
而公证员并不代表其客户。我们甚至可以说,那些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甚至是相反利益的人来到公证员面前时,公证员有义务中立的,不带任何偏见的为他们提供咨询。
我想说,要做一个优秀的律师,他就不应该是中立的!如果他维护司法公正,他在法官面前对法律或判例的诠释对其当事人可能是不利的。律师应该尽他的全力去展示那些对改善其当事人处境的法律条款。
律师唯一受到禁止的是诱使司法犯错。 公证员是多么高尚地从事其工作(请在座的律师原谅我这么说),因为我们不是常说“公证员书写的是法律”吗? 全世界所有的公证法都规定公证员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使当事人弄明白,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和专业术语,涉及各方利益的时候要保持中立的立场等等,根据所使用的专业用语。
这些很清楚地反映了国家并不希望公证员照顾某个客户的利益。人们期望公证员通过起草合同来实现文书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条款两者间完美的和谐。
这种和谐,通过其预防纠纷的租用,成为社会安定的原动力。现代公证由此而成为不需要通过私了纠纷就能畅通法院的强有力的工具。
采用普通法体制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可怕地偏离了航道。普通法本身是一个无可厚非的法律制度。
她实际上提供无与伦比的灵活性,并为法律舞台上的演员们提供了相当大的想象空间。这个制度最主要的问题在。
有关法律公正的作文
公平规则与物竞天择 创造和谐,除了一个“才尽其能、物尽其用”平台之外,给人们公平的竞争规则也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才能有“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勃勃生机。 和谐之道在于公平,若失之公平则必有所乱。
公平包括很多种,比如规则的公平就相当重要。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体现了规则的公平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此,各个地方各个小单位的规则同样如此,在制度和条文的要求下,每个人都必须遵守,都不能逾矩。但如何让规则体现公平则相当重要,任何规则制定时都不能以偏向某一方为原则,或从单方面的角度去思考,或站在一方的立场上来制定。
很多时候我们看到批评某某某是霸王条款,其意就是规则不公平,是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并非从双方或多方的利益考虑来制定的。像商场里的一些告示、条款,像电信部门的一些规定,像旅游公司的合同等等,数不胜数,其条款之所以可以如此制定,也由其垄断性所决定,试想如果一项服务只有一家承办公司你又如何不受人制约,不被霸王条款“霸”上一回呢?所以,市场经济要求引入多个竞争对象,以此来促进行业的发展,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
社会竞争的不公也同样体现在规则上,比如招收或选拔人员,往往人为地限定条件,如年龄、身高、学历、性别、甚至阅历经验等都能纳入,使很多优秀人才与机会失之交臂,有时只因为身高差一厘米,有时只因为工作年份才一个月,有时只因为年龄大了一岁,如此种种,在还没见“阎王”之前,就被“小鬼”给踢出去了。这样,真正有能力有才华的人有时也可能输在规则上。
当然,更可怕的是根据人来定规则,比如听说有卫生单位要组织外出旅游,想按工龄来划分,定规则的领导的亲属工龄八年,他就按八年作为分界线,如果亲戚工龄十年,他就以十年为分界线,总之,规则因人而定。涨工资、出台新政也常有此种关系。
有时,上级部门要提拔自己的亲友,但又不好明说,于是便为亲友制定出量身定做的规则来,让其他人在这些莫名其妙的规则面前望洋兴叹。 看过在斗牛场上人与牛之间的生死决斗,规则告诉我们公牛必须经受很多人的反复折腾捉弄,并在东奔西突中筋疲力尽之时才与斗牛士决斗,此时两者是无法比的,牛必输无疑,它可能至死都无法明白为何人类会用这些伎俩来体现他们的聪明与勇敢,公牛在没有比赛之前就已经输了。
如果是在自然界的话,我想公牛是绝不会让人赢了它的。 和谐之道应在于物竞天择,给每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机会,给每个单位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让人们乐于向上、积极努力地去工作。
这样,人的和谐、单位的和谐,才能创造出社会的和谐。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优胜劣汰的经济,只是有太多的隐性因素左右了本可以健康发展的社会,像任人上的主观臆断、政商间的互相利用、社会问题的包庇纵容,都让“物竞天择”的公平性打了折扣。
或许有人说,这种不公平本身就是一种“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自然法则。然而在这种法则下所诞生的只能是不和谐的社会发展音符,是隐含着危机的“虚胖”。
创造和谐,除了一个“才尽其能、物尽其用”平台之外,给人们公平的竞争规则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有“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勃勃生机。
律师公证是什么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是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第一道有效防线,这道防线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构。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 二、公证效力有哪些? 1、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2、对于同一事项,其它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3、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必须公证的事项 根据有关的规定,下列事项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须办理公证: 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 2、公开招标; 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6、个人存款的继承; 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 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 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发行及开奖; 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办理公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和文书须办理公证。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一)公证的业务范围,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
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
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6、办理提存。即对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义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2)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义务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7、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如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公证顾问等。 8、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相关的其他公证事务。
(二)公证业务范围,按照公证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将公证分为国内与涉外公证两种。国内公证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