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通知书范文
谁有<旅游投诉立案通知书>发给我一个.
一、旅游投诉受理 办理机构:安岳县旅游局规划管理股 办理地址:安岳县顺城巷6号审计局5楼 联系电话:0832—4536626 ,0832—3160907 联系人:周东川、吴怀英 、王希 办理时效期: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六十日 二、处理程序 (一)投诉管辖; 1.对旅游经营者的投诉,由所在地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负责受理处理; 2.旅游执法(质监)机构之间对旅游投诉管辖有争议的,由省旅游执法总队指定受理。
(二)受理范围; 1.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旅游经营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3.旅游经营者欺诈旅游者,损害其利益的; 4.因旅游经营者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 5.旅游企业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付费用损失的; 6.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受理条件; 1.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4.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投诉者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被投诉者的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投诉的请求、理由和相关事实; (4)证据(旅游合同、团队运行计划表、参团交费发票等)。 5.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四)处理程序; 1.登记 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应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接受投诉并进行初审,统一造册登记,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审批。 2.领导审批 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受理、不予受理、移送处理等),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办理。
3.处理 业务科室(人员)在收到领导审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以下处理: (1)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作立案登记后,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立案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限期作出书面答复。收到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后,应进行复查或取证;被投诉者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投诉的处理。
(2)按管辖权限需转下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处理的,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填写《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下转处理,限期回复处理结果;需转上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处理的,填写《旅游投诉移送函》请求处理; (3)非属旅游管理部门管辖的。以《移送函》将投诉材料登记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对不予受理的案件。
应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4.结案 (1)调解结案 能够调解的投诉案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并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可结案。
(2)裁定结案。 调解不成的投诉案件,在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应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其中,对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制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并报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其他案件则应制作《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报领导核准签发; b.属于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制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或《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 (3)撤销立案 属于投诉者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的,以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后写出书面撤诉申请的,应撤销立案,并向投诉者送达《旅游投诉撤销立案通知书》 5.归档 投诉案件审理终结,承办人应填写《旅游投诉案件结案审批表》,交领导审定。
最后交专门管理档案的科室(人员)作好结案登记、归入档案。 (五)时效; 1.受理时效: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投诉时效为90天; (2)其他案件的投诉时效为60天。
2.处理时限: (1)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从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特殊原因经上级执法(质监)机构批准可延长审理30天; (2)其他案件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我出去旅游被坑了,怎么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程序一、递交投诉状。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质监所递交投诉状,投诉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2、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4、旅游合同及有关费用凭证。 二、受理投诉。
质监所接到投诉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
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作出情况说明的书面答复,质监所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
协商成功,游客接受旅行社的处理方案,质监所结案。 四、核实案情。
对协商不成的案件,质监所向双方展开调查,核实案情,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调解。调解成功,双方接受质监所的协调方案,质监所结案。
五、处理决定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并载明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如若不服处理决定,在接到《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处理机构的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投诉、受理时效 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为90天。
投诉时效从投诉者受侵害事实发生或应当知道受侵害时计算。受理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天内处理终结。
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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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受理程序
一、递交投诉状。 投诉者应当向旅游质监所递交投诉状,投诉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2、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4、旅游合同及有关费用凭证。
二、受理投诉。质监所接到投诉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作出情况说明的书面答复,质监所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协商成功,游客接受旅行社的处理方案,质监所结案。
四、核实案情。对协商不成的案件,质监所向双方展开调查,核实案情,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调解。调解成功,双方接受质监所的协调方案,质监所结案。
五、处理决定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并载明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如若不服处理决定,在接到《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处理机构的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投诉、受理时效
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为9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受侵害事实发生或应当知道受侵害时计算。受理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天内处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