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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不服民事调解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市***养鱼场 地址:**市**区**街 代表人:孙**,男,**市***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矿务局所属**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2、诉讼费用应由**矿务局**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受**市矿务局**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

    判决认定***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

    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

    尽管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以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

    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为此,现就再申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判给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

    二审法院不仅对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的“省淡水水产研究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

    **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

    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到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走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民事再审调解书应如何写?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

    …… 被申请人(原审……):***,……。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及原审***……(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年**月**日,本院/****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请求,……(写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概述案件事实,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 二、……。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对方提出申请再审

    一,你的案件是关于调解书是否生效的问题。

    二,这是个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也是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

    三,首先,你的调解书要想生效要具备以下条件:

    《民诉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一般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五,本案中:

    1,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已经执行完毕的。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不可以反悔或提出上诉。

    2,调解内容属于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的,也可认定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3,如调解内容属于下列范畴,则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提出反悔,要求上诉的,应予支持: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以上为专家解释。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吗?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

    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确定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表明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比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诉),当事人就调解解决了的纠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调解协议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因此,对调解协议不得上诉。如果发现调解确有错误,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在调解书没有依法被撤销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再审格式怎么写?

    一、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范本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制定,供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是什么?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有哪些?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如下: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

    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

    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所需哪些材料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有哪些呢?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参考资料:中国最高法院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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