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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业主自愿收房的约定范文

    关于收房的钥匙清单范本

    那就是要你清点一下他房屋内的东西,一个物品清单.就是你帮他接管的这些物品有哪些。就像你工作交接一样,要有单子.(物主是怕到时候他东西少了,找到你们,你们说没有这个东西.主要是想要作个证明.)最好有第三方的存在.当面点清,交接,同时三方签字确认。

    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理的交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

    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

    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

    5.1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5.2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

    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

    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给开发商致函的范文

    例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是******** 的业主,现致函贵公司,将贵公司在房屋交付中存在的相关疑问和问题详列如下,请贵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和解决。

    一、关于验房前须出具的文件 在验房之前,未能看到以下文件: 1、整栋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证》; 2、《******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 3、详细公摊数据、计算方式及图示; 4、小区规划图及证明文件。 二、关于收房流程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因此,我方要求必须在验房完毕,相关问题妥善解决后才与贵公司签署交房文件、缴纳交房费用,否则由贵公司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房屋质量 经过实地看房,我们发现目前房屋存在的问题,列举如下: 四、关于配套设施 我方希望贵公司加速工程进度,在房屋交接时完成绿化、商铺、会所、和地下车库等各项配套设施的交付,如不能如期交付,请书面承诺以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和交付时间,之后双方才能进行房屋交付。

    五、关于各项费用缴纳 1、关于房款结算:鉴于房款双方合同约定按实测面积进行结算,故贵公司应出具具有法定资质测绘部门出具的全套测绘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如我方对实测面积有异议,我方有权聘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重新测绘,并重新计算应缴房款。 2、关于物业管理收费: (1)请贵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绿城物业的资质证明。

    (2)贵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否获得市物价局审批,请出示批文,并出具物业管理费明晰构成表,以便我方查验。 (3)业主有权选择缴纳物业费的时间间隔,贵公司单方面要求我方一次性缴纳一年物业费不合理,我方希望能按季度缴纳。

    (4)提供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协议,保证公共维修基金专款专用和不被挪用。 (5)物业的各项代收费用须提供相关部门的代收证明,并保证不被挪用。

    考虑到上述问题,业主暂不收房。以上问题,望尽快答复和解决,因延迟回复导致双方房产交接延误的,我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收房委托书范本参考

    作为购房者,到了交房的时候如果没有时间去交房,可以采用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进行收房,与被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即可,以下是收房的收房委托书范本。

    什么是收房授权委托书样本?收房时注意什么?如何验房收房?授权委托书(收房)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兹授权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所购之“XX项目” 号 楼 单元 室房屋的收楼手续及相关事项,受托人所代办事项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代理权限:代为签署相关文件、交纳各项税、费等。

    (上述房屋为XX限公司开发、销售的XX市XX区XX项目)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八大关键词解读委托收房关键词一: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商品房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以电话、邮寄或媒体公布的方式,正式通知业主收房;购房者应在获悉收房通知的一定时间内,及时收房,并做好收房的相关准备工作。

    合同中的以下四个条款应熟知: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位置、结构、层高等内容,业主在验房时应注意对照。

    第八条:对于出现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楼盘,业主可依据第九条:出卖人应以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内容,来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该条款内容中包括水、电、气等内容,在交房时应达到约定的使用条件。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这部分内容详细约定了交房时室内门、窗、厨、卫等各部分的装饰标准,是验房时的重要依据。重视程度:★★★关键词二:交费契税:2008年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住宅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成交价格低于5728元/平方米,契税为总房款的1.5%,其他住宅、商铺均为3%。

    2008年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住宅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成交价格低于4290元/平方米,契税为总房款的1.5%,其他住宅、商铺均为3%。专项维修资金: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多层住宅交纳总房款的2%,高层住宅为总房款3%,商铺、写字楼参照执行,一般为总房款的3%。

    以上两项费用,不应由开发企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应到中国银行西大街支行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交纳。

    契税应到西安市西大街116号,西安市二手房交易市场二楼契税征收窗口或西安市北马道香米园93号,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一楼契税征收窗口,进行交纳。天然气初装费:开发企业与天然气公司在2007年5月10日以前签定合同的,应缴纳2278元/户,2007年5月10日以后,应交纳1518元/户。

    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户,每增加一个端口加收150元。重视程度:★★★★★关键词三:“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在交房时开发商必须提供给每个给业主,主要内容是住宅构造。如:承重墙、管道类型等部分的使用说明,以及开发商对房屋作出的保修承诺,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应由开发商按约定维修。

    《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常说的“一表”。此表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整个楼盘的备案,对开发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开发商必须要对楼盘终生负责。

    《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市建委备案,一份交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产证,一份由开发商保留。购房者在收房时看到的一般是复印件,但可根据复印件上的编号,在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委)查询‘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详细情况。

    重视程度:★★★★★关键词四:面积在交房时,开发商应出示房屋测量事务所对楼盘进行的实测报告,其中包括公共分摊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而该表也是结算房款的唯一依据。同时,权威部门的面积实测表,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办理房产证等事项至关重要。

    由于建筑施工中的误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一般与实测不会完全一致。根据建设部规定,面积差异在正负3%以内可视为正常误差。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收房时业主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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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收房时必需对房子进行验收

    业主收房时不验房将面临的风险

    总体而言,业主收房时的仔细验房是对购房合同的必要履行义务,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都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附加协议的要求认真操作,否则,将会留下严重的法律后果及风险。

    1) 业主收房时的不作为,将使您丧失《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所赋予您的大部分权利,剩下的只有建筑商的保修义务。

    2) 收房时不对《建筑面积实测表》进行复核,那么一旦业主收房后开始对房屋进行二次投资,而拿到手的《建筑面积实测表》告诉你建筑面积超标(国标规定正负3%,可以多退少补)这时的你是退房是索赔还是默认都非常尴尬。

    3) 收房时如果不请专业验房单位进行验房,将无法及时发现许多专业技术问题并在其指导下进行维权活动,你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证。但是,当你的房屋在装修时,装潢公司会以房屋建筑质量或设计瑕疵向你索赔,并提出要求增加费用。这时,你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4) 业主收房时如果不请专业验房单位进行验房,据我所知,目前将很难得到这方面有效的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咨询服务。

    5) 业主收房时的不作为,同样将使您丧失享受其他业主进行维权活动并取得的成果的权利。

    那么交了钥匙算不算交房呢?

    海口的王先生买房2年了,至今仍没拿到房产证。他认为开发商违约,并告到海口仲裁委,要求赔偿未按合同交付房子违约金7920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881元。但开发商认为,房子钥匙你都拿到手了,难道房子还不算交付?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

    海口仲裁委近日裁定,未按要求交房当然违约。但由于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的违约交付必须赔偿要求,最终未获支持。

    今年3月,王先生向海口仲裁委提交的申请书称:2002年,他和海口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决定购买由其开发的一套住宅。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3年5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随后9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拿出自己的所有积蓄,交完了房款。但时至今年3月31日,开发商仍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亦未办好房产证。

    王先生认为,作为房屋开发商,在明知自己违约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向他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违约的原因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故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开发商在答辩书中强调,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实际上,他们已于2003年6月17日将房屋交付王先生使用,就表明他已放弃了约定的拒绝交房的权利。在已经交房2年后,王先生仍要求交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样,合同也并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约定出卖人违反此款的责任。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也只有在退房的前提下,才给予1%的赔偿。如不退房,什么也不可能得到。

    海口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依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王先生所购房屋交其使用,但房地产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2003年6月15日,逾期15天,属违约行为。而且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办理房产证,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据有关规定,应向王先生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8881元。

    仲裁庭同时认为,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房屋,也未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样违约。但因没有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庭不予认可。

    海南法律界人士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但对商品房怎样才算交付使用则没有具体约定,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往往对此存在不同理解而引发争议。

    本案中,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作为购房人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包括领钥匙,接受经验收合格的房屋,还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收房拿钥匙时一定要谨慎行事,如果可能请专业的验房公司帮助处理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

    关于收房的事:业主在收房前要做哪些准备

    一、收房时业主需要携带哪些材料?收房时业主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收款收据,有的还要提供契税缴纳发票。

    同时,业主还要注意好以下几点问题:1、各种收房资料要齐备业主到现场收房时,必须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以下文件:一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二是房屋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是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关于住房面积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的报告。2、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一定要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有问题当面注明,并书面约定开发商承诺解决的时间和责任。

    收房时最好和开发商共同进行验收交接工作,主要包括所交付的房屋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和门窗等是否和合同的约定一样。3、未收房不应提前缴费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在业主收房前,会要求业主先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这时业主一定要在收房后才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才能付费,业主还未验房,这个时候还没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提前缴费。4、签收房文件时“留一手”一些小区交房时,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把一些配套费用交齐后才让业主进新房查看。

    专家建议,在签合同时应约定交房时,应先验房然后再签收房手续。5、仔细查看《备案表》按照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而一些开发商却用一张《备案表》来应付所有的项目,所以要注意了。

    二、收房时业主需要注意哪些细节?1、契税不能代收很多购房者还收到过代征契税的通知,按照开发商的要求,要缴纳契税、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印花税等费用以后才能办理相关产权证明。如果由开发商代交契税,购房者可能会不能直接拿到发票,使自己的资金面临风险,所以要谨慎。

    2、物业费不能垫付很多购房者在交房通知单上发现,开发商要求业主先缴纳一年的物业费,才能领到钥匙。除此之外,有的购房者还被要求缴纳物业费、照明费、装修管理费和装修垃圾外运费,才能办理收房手续,这时千万别轻易交钱。

    3、面积误差超过3%应由开发商埋单由于最终房屋面积和合同面积不同的事时有发生,法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收房的时候业主需要带什么资料求解

    收房的时候业主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收款收据,还有大修基金发票,有的还要提供契税缴纳发票。

    1、各种收房资料要齐备

    业主到现场收房时,必须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以下文件:一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二是房屋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是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关于住房面积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的报告。同时,业主要查看房屋条件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存在出入。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业主就应该拒绝收房。

    2、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

    一定要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有问题当面注明,并书面约定开发商承诺解决的时间和责任。收房时最好和开发商共同进行验收交接工作,主要包括所交付的房屋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和门窗等是否和合同的约定一样,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专家提醒,要在交房承诺中约定解决的时间和责任,最后,向开发商索取单独的“二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和竣工后房屋水遇管线图,交纳尾款后,再领钥匙。 3、签收房文件时“留一手”

    一些小区交房时,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把一些配套费用交齐后才让业主进新房查看。专家建议,在签合同时应约定“交房时,应先验房然后签收房手续。”如当初合同没有这个约定,则可采取变通的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未验房”等字样,万一验房出现什么情况,也可保护自己的权益。 4、仔细查看《备案表》

    按照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而一些开发商却用一张《备案表》来应付所有的项目。业主收房时不能只简单地看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而是要仔细查看所购的房屋是否在该表的范围内,以及表内的各个分项是不是都备了案。 5、未收房不应提前缴费

    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在业主收房前,会要求业主先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专家提醒,业主可拒绝这项要求。根据规定,业主在收房后才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才能付费,业主还未验房,这个时候还没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提前缴费。

    在商品房买卖中,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注上房屋交付时的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办法,以保证一旦发生面积误差时,可以按照合同来解决。

    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要受法律保护的

    买了新房,终于等到收房的那天,本来是非常欢喜的一件事,但是收房总会有不如意的时候,有时候开发商延迟交房、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等,要怎么办呢?碰上这些情况就不必揪心了,可以根据法律依据拒绝收房。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拒绝呢,以下这7条,可以参考看看。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结:相信阅读了上面的内容之后,应该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有了个新的认知。所以在收房验房的时候一定要检查仔细,掌握专业知识,以后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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