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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意见52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构成表见代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于问题的解答曾经规定:“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这一司法解释尽管对惩罚盗用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却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为善意第三人在与盗用者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无从知道他是盗用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因此《合同法》通过后,关于盗用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如果被盗用者对于盗用行为有过失的,则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被盗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盗者没有过失,则应当优先保护被盗者的利益,代理行为无效,由盗用者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A原来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与乙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后来辞职不干了,乙公司并不知道,A处还有盖有甲公司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利用此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定合同,此合同有效,构成表件代理。

    表见代理

    补充:不知道他怎么想的,可能是认为第三人未经过核实,也有过错吧,不过我认为是的,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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