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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法人无故带走信访范文

    无缘无故被派出所带走,还受伤了,应该找谁理论

    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之中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警方并非依法传唤或依法拘留、逮捕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查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如果警方的侵权行为属实,当事人可以主张合理的国家赔偿。必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依法发起行政诉讼。

    2、如果当事人受伤,是因为被警方殴打所致,当事人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当地检察院申诉控告科提出控告。

    3、如果当事人受伤,是因为第三人侵权所致,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要求警方依法追究打人者的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责任。

    经司法机关调查,如果打人者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伤者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打人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如果打人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伤者轻伤二级或以上,打人者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责

    如果打人者属于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按照刑法292条和293条追究刑责

    4、受害人因被侵权人人身伤害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付。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3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292条、293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无缘无故被带进派出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警察是有权利带你到派出所核实身份的,且在法定的时限之内,不违法。 建议以后随身携带身份证,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信访纪委

    信访不会出处理意见书的,因为信访程序中的受理机构并不一定是行使职权的机关,只能就信访事项给予信访人的答复。

    《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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