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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最新征地补偿的通知》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扩展资料 具体标准的制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参考资料:郑州市土地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村民可以了解到哪些信息? -

    为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利,顺利推进征地工作进行,法律规定县或市级国 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 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 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 体措施。下面我们以安徽省合肥市的一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例进行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合国土经开案〔2012〕x x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2011〕x x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将征 收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 x村、x x村境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x x公顷,用子城 镇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的通知》(皖政〔2009〕x x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合 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x x号)以及《关于合肥市城市房 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合政秘 〔2006〕x x号)的规定执行。

    (一)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与使用 单位:万元、亩 X X村征收面积征收区片地价X X万元土地补偿费X X万元安置补助费X X万元 (二) 被征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1.实行货币安置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不满16周岁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 x x万元;16岁以上(含16周岁)人员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并一次 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x x万元。 2.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 (1)对征地需安置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且征地前没有享受 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 次月按照每人每月x x元的标准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三) 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二、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小组和农户持相关土地 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证),到当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社居委)办理被征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 三、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转户 后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转户后,劳动部门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未就 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各区、开发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一次性 职业培训补贴。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给予一 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 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者, 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社居委集中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征拨土地事 务处以及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 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提 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 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及《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皖政办 〔2004〕x x号)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五、 自征地方案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征地方案修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30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部门核定征 地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安置人员个人银行卡;将用于建立被征 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统一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六、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公告时间二〇一二年X X月X X曰 从这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中,村民们可以获知补偿内容、补偿金额、保 障措施等与民众利益最相关的内容与规定,很容易进行查找对照。

    如果村民们对 相关规定有意见或者建议,公告也指出了反映的渠道和方法。可以这么说,村民们 通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较充分地了解到与征地有关的具体事项,为维护 自身与征地相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1)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2)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3)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4)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单价5)土地使用权单价6)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7)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坐落位置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网上的资料。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期限为多少天?

    公告期限由公告机关确定,一般为45日内,在特定条件下可后延10日(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的)。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第49号)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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