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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再审庭审程序范文

    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被告人是无权直接发动再审程序的,只有向检察院申诉。

    如果被受理(几乎不可能)(这时判决生效两年内是只要有错误就可以受理,两年外则只有无罪判有罪才可以)。再审的程序根据生效之判决、裁决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而定。

    原来是一审终审的,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对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决,当事人仍可上诉;原来是二审终审的,再审按二审程序审理,对再审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再审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对再审之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在再审程序中,有一些特别规定应引起当事人注意:①决定再审后,法院将发出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②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不得加入新组成的合议庭。

    ③因检察院抗诉而发生的再审,法院再审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④刑事案件再审,应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在决定申请再审后,要严格根据“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写好申诉状。一般应呈交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或该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

    如果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在申请再审期限内向驳回申诉的上一级法院或驳回申诉的法院以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再申诉,如果无新事实和理由,法院可不再处理。

    法院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是否开庭

    法院审理刑事再审案件不一定需要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流程为:(一)庭前准备。

    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二)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哪些?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进行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都必须作出裁定,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再审案件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来确定,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再审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原判决;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作出新的判决,重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如果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负责再审的第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如果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以依法改判;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可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

    法院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是否开庭

    法院审理刑事再审案件不一定需要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刑事审判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程序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控辨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基矗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再审案件的程序是什么样的,还开庭吗?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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