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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范文

    如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第七项是勘验笔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在国家局下发的执法文书格式中规定了采取检查(勘验)笔录的形式,在《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日常的专卖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提取的也是检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

    这实际上是把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与行政程序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合二为一。 检查笔录强调的是专卖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过程中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勘验笔录侧重的是对违法活动的现场和物品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检查和勘验密不可分,在检查中我们常用勘验方式来反映物品和场所的物理状况,所以在烟草专卖执法中我们又称之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其特点都是以文字形式固定工作情况和现场情况。 在有些国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是对其它证据的固定再现(前苏联民诉法就明确规定,勘验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在我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些办案人员把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当成一种简单的询问笔录,这是对检查(勘验)笔录的误解。其实,检查(勘验)笔录不是当事人的陈述,而是以事实说话,它就好比一台无形摄像机,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某个特定场景用文字记录的方式固定在检查(勘验)笔录中。

    检查(勘验)笔录起到了体现当场查获、人赃俱在的作用。至于其他详细情况、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对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时体现出来。

    首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而询问笔录可以是现场询问,也可以是事后的询问,这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另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在检查勘验,并对检查勘验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它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形式。

    询问笔录重在询问,常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分,对当事人的询问属于当事人陈述,对证人的询问属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本身不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形式。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现场检查(勘验)(勘验)笔录比询问笔录更具有证据意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从证据学上来说,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是有明显区别的。鉴定结论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是专家借助于一定设备和专业知识而得出的一种结论(也有人称之为专家证言),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忠实地记录案件现场情况,不能搀杂主观性的东西。

    比如我们在检查(勘验)现场时发现没有打码的软中华烟2条,我们只能记载该烟摆放位置,外观情况,而不能记载“发现假软中华烟两条”,否则就是先得出结论后调查,有程序违法的嫌疑。因此,检查(勘验)人员制作勘验检查(勘验)笔录不在于当时能作出什么结论,而在于固定保全现场。

    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应该尽力固定检材,信息记录得越充分越好,此后才需要专家作出鉴定。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记录哪些内容

    一.现场勘验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二.检查笔录。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以及见证人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检查时,侦查人员与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谈谈现场勘察检查的三个步骤

    1. 实地勘查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2. 调查访问

    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3. 资料整理

    勘查结束后,勘查指挥人员要就地召开临场会议,由参加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的人员汇报勘查所见和访问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作出初步的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见现场分析)。还应研究对现场的善后处理意见。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征得事主同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可通知事主处理;对提取的物品,应给事主出具收据;对犯罪痕迹、物证应妥善包装、加封运送;现场勘查应制作勘查记录,记录包括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时还可以进行录象。

    刑事诉讼法中“勘验、检查笔录”是什么意思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

    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实验笔录。

    对勘验、检查活动的规定如下: 第101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0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103条 侦查人员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04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6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0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108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入室盗窃案勘验检查情况如何写?

    一、入室盗窃案勘验检查情况按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各式和要求填写即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时间:____年____月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时___分

    天气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验地址和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场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邀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验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验情况和结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有关案件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使用。

    二、勘验时,如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应将情况记入笔录。

    三、“被邀见证人”一栏,是指公安机关邀请的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人员。笔录中应写明被邀参加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四、本笔录尾部应当由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和被邀见证人等分别签名或盖章。

    勘验情况要把握“六何”要素,即:(1)何人;(2)何时;(3)何地;(4)基于何种动机、目的;(5)采用何种方法、手段;(6)造成何种危害后果。

    二、现场勘验的对象:犯罪场所;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

    尸块、尸体;相关的人身检查。

    三、现场勘验的步骤:

    ⑴整体巡视;⑵初步勘验;

    ⑶详细勘验;⑷结束勘验。

    四、现场勘验的常采取顺序

    ⑴、由中心向外围勘验;

    ⑵、由外围向中心勘验;

    ⑶、沿着作案人的行走路线勘验;

    ⑷、从犯罪的出入口处进行勘验;

    ⑸、分片、分段、分层勘验;

    ⑹、从某个特定部位开始勘验

    五、个体勘验的原则:

    ⑴、先静观后动手;⑵、先固定后提取;

    ⑶、先地面后高处;⑷、先外表后内部;

    ⑸、先重点后一般;⑹、先易逝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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