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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

    烟草案件勘验笔录范本

    *年*月*日*时*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三(执法证号**)李四(执法证号**)等**人,依法对赵五(许可证号***)位于**市**县**街**号的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在地进行检查,经查,(描述具体检查情况,如:在经营场所左侧角落一黄色货柜下的蓝带啤酒箱内发现用黑色食品袋装着的硬盒中华贰条,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的客户编码不符。)

    检查于*年*月*日*时*分结束,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当事人赵五一直在场。检查结束后,除上述两条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带回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外,该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放地内的所有物品均完好无损。

    烟草案件勘验笔录范本

    *年*月*日*时*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三(执法证号**)李四(执法证号**)等**人,依法对赵五(许可证号***)位于**市**县**街**号的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在地进行检查,经查,(描述具体检查情况,如:在经营场所左侧角落一黄色货柜下的蓝带啤酒箱内发现用黑色食品袋装着的硬盒中华贰条,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的客户编码不符。)

    检查于*年*月*日*时*分结束,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当事人赵五一直在场。检查结束后,除上述两条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带回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外,该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放地内的所有物品均完好无损。

    如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第七项是勘验笔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在国家局下发的执法文书格式中规定了采取检查(勘验)笔录的形式,在《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日常的专卖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提取的也是检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

    这实际上是把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与行政程序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合二为一。 检查笔录强调的是专卖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过程中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勘验笔录侧重的是对违法活动的现场和物品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检查和勘验密不可分,在检查中我们常用勘验方式来反映物品和场所的物理状况,所以在烟草专卖执法中我们又称之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其特点都是以文字形式固定工作情况和现场情况。 在有些国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是对其它证据的固定再现(前苏联民诉法就明确规定,勘验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在我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些办案人员把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当成一种简单的询问笔录,这是对检查(勘验)笔录的误解。其实,检查(勘验)笔录不是当事人的陈述,而是以事实说话,它就好比一台无形摄像机,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某个特定场景用文字记录的方式固定在检查(勘验)笔录中。

    检查(勘验)笔录起到了体现当场查获、人赃俱在的作用。至于其他详细情况、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对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时体现出来。

    首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而询问笔录可以是现场询问,也可以是事后的询问,这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另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在检查勘验,并对检查勘验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它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形式。

    询问笔录重在询问,常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分,对当事人的询问属于当事人陈述,对证人的询问属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本身不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形式。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现场检查(勘验)(勘验)笔录比询问笔录更具有证据意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从证据学上来说,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是有明显区别的。鉴定结论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是专家借助于一定设备和专业知识而得出的一种结论(也有人称之为专家证言),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忠实地记录案件现场情况,不能搀杂主观性的东西。

    比如我们在检查(勘验)现场时发现没有打码的软中华烟2条,我们只能记载该烟摆放位置,外观情况,而不能记载“发现假软中华烟两条”,否则就是先得出结论后调查,有程序违法的嫌疑。因此,检查(勘验)人员制作勘验检查(勘验)笔录不在于当时能作出什么结论,而在于固定保全现场。

    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应该尽力固定检材,信息记录得越充分越好,此后才需要专家作出鉴定。

    如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第七项是勘验笔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在国家局下发的执法文书格式中规定了采取检查(勘验)笔录的形式,在《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日常的专卖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提取的也是检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

    这实际上是把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与行政程序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合二为一。 检查笔录强调的是专卖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过程中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勘验笔录侧重的是对违法活动的现场和物品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检查和勘验密不可分,在检查中我们常用勘验方式来反映物品和场所的物理状况,所以在烟草专卖执法中我们又称之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其特点都是以文字形式固定工作情况和现场情况。 在有些国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是对其它证据的固定再现(前苏联民诉法就明确规定,勘验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在我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些办案人员把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当成一种简单的询问笔录,这是对检查(勘验)笔录的误解。其实,检查(勘验)笔录不是当事人的陈述,而是以事实说话,它就好比一台无形摄像机,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某个特定场景用文字记录的方式固定在检查(勘验)笔录中。

    检查(勘验)笔录起到了体现当场查获、人赃俱在的作用。至于其他详细情况、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对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时体现出来。

    首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而询问笔录可以是现场询问,也可以是事后的询问,这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另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在检查勘验,并对检查勘验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它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形式。

    询问笔录重在询问,常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分,对当事人的询问属于当事人陈述,对证人的询问属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本身不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形式。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现场检查(勘验)(勘验)笔录比询问笔录更具有证据意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从证据学上来说,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是有明显区别的。鉴定结论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是专家借助于一定设备和专业知识而得出的一种结论(也有人称之为专家证言),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忠实地记录案件现场情况,不能搀杂主观性的东西。

    比如我们在检查(勘验)现场时发现没有打码的软中华烟2条,我们只能记载该烟摆放位置,外观情况,而不能记载“发现假软中华烟两条”,否则就是先得出结论后调查,有程序违法的嫌疑。因此,检查(勘验)人员制作勘验检查(勘验)笔录不在于当时能作出什么结论,而在于固定保全现场。

    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应该尽力固定检材,信息记录得越充分越好,此后才需要专家作出鉴定。

    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实验笔录。

    对勘验、检查活动的规定如下: 第101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0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103条 侦查人员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04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6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0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108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烟草勘验笔录是什么证据

    提问者所述的烟草勘验笔录是指检查(勘验)笔录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共有8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记录哪些内容

    现场勘验笔录与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的内容: 一、现场勘验笔录。

    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

    (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二、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工具,试验的目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人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

    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 三、检查笔录。

    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以及见证人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检查时,侦查人员与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

    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最后,无论如何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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