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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信已构成欺诈的诉讼范文

    电信诈骗起诉标准

    电信诈骗,是指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定诈骗罪。

    具体的立案标准由最高院司法解释确定,达到“数额较大”时即应立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立案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处罚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诈骗罪的认定

    电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起诉电信,求相关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

    1、虽然是个屁大的事,还是顶你吧,反霸王垄断是得有些声音。

    2、你的关键证据是2010年续费时的单据,和当时的活动宣传单,证明当时约定的宽带服务时限及活动确实存在。没有这个证据而单凭后面的录音你很难打赢这官司。录音可证明他们已经单方面违约。

    3、有上述证据的话,不仅适用你说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适用《价格法》,可告他们价格欺诈,构成价格欺诈的话,物价部门对他们的处罚都够他们受的了,几十万哦。

    4、官司能打赢的话,诉讼和律师费用都能让对方支付,不用有压力。

    5、你要的法律条文……实在懒得去翻书翻资料啊……所以上述这些算是对你的支持好了,分就不用给我了。

    电信诈骗作文怎么写?

    《电信诈骗》观后感

    星期一的班队活动课,我们全班同学认真地观看了《电信诈骗》节目,那一个个因受骗而痛苦流涕,伤心欲绝的人们,深深地触动着我的内心。同时也知道了原来生活中有这么多的陷阱,有这么多的骗子,还有这么高明的欺骗技术,并且这些事例就在我们身边,时时都有可能发生。因此,从现在起,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防范于未然。

    《电信诈骗》节目向我们介绍了敲诈信诈骗;婚介、招聘诈骗;冒充亲朋熟人诈骗;中奖诈骗等事例,也让我知道了电信诈骗就是诈骗份子通过电话或短信来骗取钱财。通过这些事例来提醒我们别上当受骗,我们就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防范。针对这些骗术,我们班还一一的讨论了应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方法,并将这些方法运用到生活实际中。例如:在家中,我接到疑似诈骗电话,说你中奖叫你汇钱时,我首先就要核实对方的身份,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家中的银行存储信息,更不会汇款,我会尽快告诉家人与他们进行商量解决。我更不会轻信好事,不贪图便宜,及时拨打110举报。

    《电信诈骗》不但和自己有关系,而且和家人关系更大。我们一定要当好宣传小使者,把我们知道的有关诈骗的事例以及防范措施一并给家长们讲。当遇到类似的事的时候,家长们就不会因慌张想不出办法而上当受骗。

    《电信诈骗》这样的节目的作用真大,除了我们小学生观看外,更应积极推荐给广大群众,同时张贴宣传防电信诈骗的警示语和宣传语。这样,那些电信诈骗份子就无缝可入了。

    如何才算构成电信诈骗罪

    电信诈骗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电信诈骗。

    中国电信的欺诈行为

    如果因为电信确实存在欺诈性质(事故类型决定处理方式),可以与电信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报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欺诈必须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有利于社会、他人,善意欺诈,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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