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事搜查笔录范文
搜查笔录怎么写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其结构包括标题、案由、搜查的简要情况。签署四项。
标题写为“搜查笔录”,标题右下方写年、月、日。案由写明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居住在何处的何人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搜查。
搜查情况项,简要写明在被搜查人的身体、住所等处搜出了什么。住所搜查,应说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动,未损坏任何物品。
并写明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笔录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副本已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收执。结尾签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见证人、搜查人签字,凡属女性者要注明。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后,当场开列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规格、样式、质量、数量以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正本存入卷内,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收留。
搜查笔录怎么写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其结构包括标题、案由、搜查的简要情况。签署四项。
标题写为“搜查笔录”,标题右下方写年、月、日。案由写明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居住在何处的何人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搜查。
搜查情况项,简要写明在被搜查人的身体、住所等处搜出了什么。住所搜查,应说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动,未损坏任何物品。
并写明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笔录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副本已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收执。结尾签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见证人、搜查人签字,凡属女性者要注明。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后,当场开列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规格、样式、质量、数量以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正本存入卷内,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收留。
现场勘查和搜查同步进行是否规范?发现违法证据时,现场检查笔录物证
首先,无论是现场勘查和搜查,都是在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以内的,具体两者是否同步进行,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决定,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但是,当事人要注意,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我国对搜查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进行搜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示搜查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作了具体规定: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以上几种紧急情况下,公安人员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在以上几种紧急情况下,公民以无搜查证或者其他原因拒绝公安人员的搜查,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该公民的行为则属违法,已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其次,关于笔录和涉案物品记载的问题,工作人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当事人应该知道一点,工作人员在记录后会让当事人进行核对,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办理刑事案件的搜查是什么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搜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07 条的规定,紧急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依法强制提取。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
公安询问笔录范文格式是怎样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 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 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 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 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 记清情况来源;
2. 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 体情况及根据;
3. 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 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 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 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 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 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 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