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论述题范文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计划,非法本
您好!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队为您解答。
5月——6月底:教材(讲义)记忆一遍(不管用哪个机构,我们推荐厚大司考)。毕竟,司法考试有那么多的部门法,课堂上老师只能提点你哪些内容是比较重要的,司考会涉足的,对于难理解的知识点,才会在课堂上给出详细的讲解以及相关真题和案例的分析,很多时候,对于内容本身而言,老师都是一带而过,翻书的速度相当快,这点肯定大家都有同感。
因此,对教材(讲义)的自我复习相当重要,最好是能边看边记忆,因为白天课堂的时候你已经过了一遍了,晚上或是其他属于自己复习时间的记忆是必要的。 在这一轮复习中也应该看一看,尤其是卷一涉及的知识点,很多真题就是源自于三大本,不要觉得没时间,三大本并不需要全部吃透,而且将近两个月的安排时间已经足够充裕了。
切记:这一轮的复习,你身边最好有法条,尤其是在看诉讼法的时候,教材上的知识,毕竟是提炼过的,是对法条的理解,法条和理解对应着记忆,效果应该会更好。天星三校法条或是指南针法条不错,很详细,司法解释也是一一对应的(其实很多时候司法考试考的并不是法条本身,而是关于法条的司法解释)。
另外,这一轮的复习持续时间长,切忌浮躁,每天给自己规定多少页的任务量,尽量完成,不要把今天的复习任务移到明天,不然肯定拖得越来越多。 7月——8月中旬 消化讲义辅以真题的记忆(有时间可以参加我们的暑期集训班)。
天星三校的《法律法规汇编+真题演练》的那套厚厚的真题不错,是分部门法编的,有详解,正好可以用于这阶段的复习,也差不多能和课堂同步。这轮复习真题,你已经记忆过教材了,所以看答案之前,自己心里要先有答案。
做对的,也要有自己的分析和理解,司法考试很多题都是问正确的选项是或者错误的选项是什么,你要能对错误的选项进行更正,然后看详解,加强记忆;做错的,也不要灰心,别心急,从来没有人司法考试能得满分的,重点是你在看详解的过程中把记忆已经模糊不清的,或是记忆理解错误的内容更正了,下次碰到类似的题印象肯定深刻。切记:在一道真题中可能涉及到很多相关联的知识点,它们是发散性,,一定不要吝啬你的时间,不能偷懒,回过头去,查阅一下教材或者法条,有利于加强记忆的系统性。
8月20——8月31号:加强卷一和卷四的提分 建议在这段时间是加强卷一和卷四的提分,还有就是三大诉讼法的整理和对比记忆。特别是宪法和法制史这一块,放在考前几天来突击记忆背诵效果是最明显的;三国法就拿着天星三校老师的讲义记忆背诵就基本搞定了;诉讼法是是一个分值大块,三大诉讼法都有自己的体系,我们把这个体系(天星三校老师给同学们整理的)对比记忆效果是很显而易见的。
卷四虽然我们每个部门法的老师都会讲,怎么做,怎么写,但最后还是要我们付诸行动,所以这段时间我们一定要抽时间来练习卷四的答题,每天花半个小时写一道题目,特别是第一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背的同时要学会如何理论结合实际把框架写好,不管什么题往里套就是。论述题就更加要练习了,不会写我们可以先看看一些模板和范文,写论述最忌不用法言法语,法言法语和法学家的经典语句是我们论述得高分的保障。
这些是平时练习和整理就可以做到的。 9月1号——司考前1天(2天):回想自己前面几个月的复习体系和内容,查漏补缺,突击卷四的论述题。
卷四主要是案例分析和论述,案例看一下真题给出的参考答案是如何抓住要点的,心里要有数,做到简明扼要就行,至于它们所涉及的知识点,你之前已经复习过了,不必再花大代价。卷四的论述题是两道,第一道和最后一道,主要是法理、宪法、行政法等领域的,复习仍然是抓真题,大纲里纳入的知识点要引起注意,有时间自己要总结一下,或者尝试写一写,卷四虽然有3个半小时,但是要真正做好也并不充裕,毕竟题量很大,第一道论述题相对简单,不要花太多时间想要写得完美,抓住要点阐释就行,其他的要合理分配时间。
切记:如果在查漏补缺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多知识点记忆不清了,也不要急,能补上来的,考试考到这个知识点了,做对肯定是没问题的,没补上来的,只要你接触过,经过几轮的复习,做题的时候还是会有印象的,也没大问题。 考试前的晚上不要再尝试最后的突击了,除非你能清晰的记起来有那么几个知识点的具体细节确实需要落实一下,如果是全局性的,就不需要了。
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复习备考,你努力做了这么多,应该对自己有信心,抱定我这么辛苦,这么努力都不行,那没人能过了。考前的睡眠休息和良好的应考心态是很重要的,对这两者要有保证。
最后,司法考试之前最好抽时间去查看考场,最好考试时中午能有休息的地方,保证继续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去应付下午的考试。祝你考试顺利。
求论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法制理念为题的司法考试论述范文
我今年也要考司法考试,不过个人还是很不喜欢这个题目,司法考试如果考这样的题目,就太政治化了。
。汗。
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142868行政法司法考试论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法制理念(行政法和法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因此,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要掌握它的内容,既缺一不可的五个要件;而且要了解它的逻辑建构,即每个要件在整体中发挥的特殊作用及五个要件共同组成的逻辑链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深刻地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从而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略项: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回答法治建设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什么地位。
法律在国家出现的遥远古代就已经产生,但法治社会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建立。在封建社会中,皇帝、国王或教皇是“替天行道”者,是“天意”或“神意”的人间代表,因而具有无上的权力,而法律不过是他们手中的工具,处于权力的从属地位。
这样的社会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是从反对封建特权的基点上出发的。
所以资产阶级提了“天赋人权”的观念,实质上是取消了“天意”的人间代表,把人生而具有的自然权利归还给了民众。这样的“天赋人权”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实现,所以法权取代了王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就是“法治社会”本质的特征。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对“法治”的地位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法律制度建设本身的滞后性,权大于法的状况长期存在,至今尚没有彻底改变。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方略写进了宪法。
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基本方略的地位,实质是否定法律以外的所有特权,要求任何个人、组织和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从而确立了法律无可挑战的尊严。按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治理机制,最终建设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之所以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因为法治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其一,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的意志只有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其二,法治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有效手段,只有把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性的科学认识上升为法律,才能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其三,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社会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将长期存在,要使矛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解决,必须依靠法律进行调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项: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确立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地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
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了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法制建设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于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盾的若干情况。
执法为民就是在努力兼顾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向公民利益倾斜的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者必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执法者的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执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面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坚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
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行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价值项: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执法活动产生的前提,没有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就没有法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法,在中国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代表一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神兽。“法”在古汉语中与“常”、“理”通用,指“道理”、“常理”、“天理”;。
求论侵权或人格权为题的司法考试论述范文
论述人格权趋势宪法上人格权及民法上司法上人格权,现在整个人格权法上从比较法来看,人格权不仅是民法上、司法上一个民事权利,现在也成为一个宪法上的基本的权利。
将人格权当做基本权利的时候,就赋予他两种功能,就是基本权的双重功能,一个是防御功能,就是抵抗国家公权利侵害,另外是保护的功能。在防御功能方面如果立法有违反人格权的,他就可以宣告无效,不管是法院的判例或者行政命令。
第一个防范和保护的功能,是国家负有保护基本权利,也就是国家具有保护权定义,无论在立法、司法、行政上都可以。今天要说这种把人格权当做一种宪法权利的时候,对司法上人格权到底有什么影响呢?我想第一个影响是如果把人格权当做基本权利而具有保护功能,国家有立法保护人格权的义务,有继续观察立法和继续修整的义务。
第二,如果把人格权定位是一种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就会发挥对民法的规范效力,到底是直接效力,还是间接效力有争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在民法上面能够实践。
第三,创设一种符合基本权利,也就是符合人格权的解释。解释人格权的时候要符合宪法保障人格权的意志。
这里面就是表见自由和人格权,这里面牵扯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表见自由和人格权都是尊重人的尊严两个权利。这两个权利到底是什么关系? 人格权跟司法上人格权,让人格权作为宪法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跟人尊严、自由、人格发展有关系,让民法跟民事权利跟宪法上基本权利可以结合,对整个人格权的发展和跟宪法的结合会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
司法考试论述题为什么这么难
每当考试结束,网络上抱怨最多的问题就是第四卷;每当考生抱怨第四卷中的问题,焦点又主要集中在论述题。
作为试题改革的重要探索,论述题是近年来司法考试改革力度最大,最受考生关注的一种题型。作为一种全新的试题类型,法学界、法律界人士对论述题改革的肯定与赞扬,与考生对论述题解答的困惑与茫然形成鲜明的对比。
以2003年司法考试突然推出“巨无霸”型论述题为标志,司法考试命题正式打开了主观化改革的大门,我想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与教学实践,简要谈谈论述题的难点何在,为大家有针对性的展开论述题的复习,提供一些参考。第一难:考点偏无论是否参加培训班,凡决定报考司法考试的朋友,都会把复习资料准备齐全。
之后开始投入大量的阅读复习和做练习。由于司考试题主要以案例为主,因此阅读和练习中有意无意的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法律和教材的一些具体知识点,而忽略了对各学科,特别是对各实体法学科基本原则的复习。
由于选择题和案例题基本上不涉及学科的原则,因此即使在辅导班上,各学科的老师也很少专门讲授基本原则。所以当论述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学科原则的时候,考生会感觉比较陌生。
我在05年考试后发现,部门法基本原则比较容易成为论述题的考点,因此讲课的时候特别把各学科的原则做了简要讲解,并且在讲课提纲中专门有一小节:“论述题常考知识点”,专门讲的就是几个大学科的基本原则。为了学员记忆深刻,我还说了一些过分的话,例如“只要涉及行政法的论述题,一定会考合法行政原则;只要涉及刑法的论述题,一定会考罪行法定原则”。
现在还能回忆起2006年论述题考题的朋友,应该可以感受到这两句话的价值。对策:注意加强对各学科基本原则的学习。
(民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行政法)除了喜欢考几个大学科的基本原则之外,论述题的知识点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经常超纲。例如06年的“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公法”的概念,“私法”的概念等知识点;05年的“案例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知识点。
对于超纲问题,很少有人注意,也少有人因此批评命题机构。超纲的法律性质很复杂(也许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是信赖保护原则,也许是一种违约行为)。
一旦考点超纲,就要看考生平时的积累或者法学素养了。我不主张因为论述题因为容易考点超纲,就因此而复习超纲。
司法考试大纲本身就庞杂无比,复习一旦脱离大纲,就会彻底进入无边的知识海洋。因此紧扣大纲,是复习必须坚守的底线。
关于超纲问题,如果有空闲,我将另外写一个小文章,把一些司法考试论述题可能涉及的问题简要列举出来,供大家复习参考。第二难:要求玄命题机构对论述题答题要求的表述抽象而模糊,只有诸如是考察考生法律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一些抽象的表述。
这些抽象的表述,无法使考生明确论述题到底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因此网络上关于论述题的性质表述也五花八门。
比较典型的表述是:法言法语,自圆其说。因为没有人知道标准,所以有些考生答完以后盲目乐观,有些考生答完以后茫然无措。
到命题机构公布答案时才发现,命题机构既没有公布参考要点,也没有公布评卷原则。解题技巧论述题主要测试考生运用法律和法学知识,发现、概括、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依据论述题性质,并结合2003年以来的四次论述题的考试情况,我把论述题解答的一般要求概括为两点:(一)内容要求:专业化。这里的专业化,指的是法律专业化。
这是由论述题的法律专业性质决定的。具体到考题当中,就是要运用掌握的法律概念分析解决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论述题解答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概念要及时下定义。论述题的得分点主要就蕴涵在定义及其分析之中。
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题是一行政法论述题,通过审题可以发现主要涉及两个行政法概念。一个是合法行政原则;另一个是信赖保护原则。
此时就要及时对这两个概念下定义,并且结合题干的素材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上内容基本上囊括了本论述题在法律专业要求上的得分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许多考生对论述题的解答要求泛泛的理解界定在,只要运用法言法语就可以了。这是一些考生对论述题答题要求的认识误区。
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题,该题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合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极其关系。因此只能运用行政法的知识解答。
如果抛开行政法知识点,从宪法或者法理学的角度做答,虽然使用了所谓法言法语,但是由于不符合该题的解答要求,因此就无法获得该知识点的分数。类似的错误属于典型的跑题现象。
以上分析说明,论述题的答题要求有明显的案例化趋势。司法考试第四卷案例题的每一个得分点,都是明确的,无可替代的。
论述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各具体学科中。除非论述题有明确的要求,否则一般不能只从法理学的角度做答。
法理学的知识主要在论述题结尾时“提升主题”或者“引深主题”的时候才会用到。(二)形式要求:准作文化。
论述题毕竟不是案例分析,因此在答题要求上除了有一些案例化的特点外,。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怎么复习?要重点背些什么?
卷四的内容 在前三卷上都能找到相应的点
换句话说 你把前三卷的内容掌握差不多了
卷四应该不成什么问题
但 主观和客观题目是有区别的
如果说前三卷客观题上的知识点是重复记忆的话
那卷四就得勤动手了 说的可能抽象
具体一点: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最好能放到最后一个月再看 看看背背默写默写 但记住 不需要全背 只需关键的句子和关键的词就足够了(因为改卷就只看关键句和关键词)
2 后面的几道大法的案例 一是看你平时的复习 再一个就是每次做到真题或者是模拟题时 一定先自己考虑 自己动手写写 不能看看题目就翻答案 那样的话 你会在最后一个月看卷四的时候 手忙脚错
3 最后一道论述题 先找找一些老师讲的答题模版 然后结合答题模版把历年真题仔细动手写写
其实卷四没想象中的那么难 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 卷四基本拉不开分数 09年过的卷四最少也82分 所以还是前三卷 还是平时的积累
最后 祝你10年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