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请产假范文
男人怎么向单位请产假
在职女性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分类授乳时间哺乳假: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产假相关规定1、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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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90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各地还有地方出台的规定,我们这如果婴儿出生三个月内去办理独生子女证还多给50天假。
关于产假的工资我于2007年4月下旬请的产假,但时写的请假条没有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的生育期,《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条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如果你休假的情况符合以上规定,则工厂的做法就是违法的,已经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
由于《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你应该趁还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向工厂主张补发产假工资的时间就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的有利时机,要求工厂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产假工资,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
否则,你有权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
政府聘请人员产假
带薪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达到规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
其中,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转业(复原)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关于机关单位哺乳假的有关规定
如有疑问您可以继续补充,我会随时关注的。
到了法定的产假可以拿全额的工资,但如果单位实行绩效奖金的话,那么很可能不发放奖金给你。另外如果买了医保的话,分娩费用可以凭医院发票和清单到社保局报销。
祝母子平安! 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所谓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期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4.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6.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8.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9.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后期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文件卫妇发(1993)第11号,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中,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 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发〔1994〕 504号1995年1月1日试行)中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武器,善于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l、行政程序。
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行政诉讼。
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女职工利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民事诉讼。
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
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5、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
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法定产假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延期至一
1、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法定产假具体参考如下:没有延期的说法,如果不能上班的,可以请病假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