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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函询问题的认识回复范文

    怎样理解领导干部该如何对待谈话函询 心得

    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有问题的,要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要珍惜把握这种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改过悔错。对没问题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在谈话函询中,对组织的态度,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犯了错误后,是不是相信组织,有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就是在关键时刻对党性的检验。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主动交代问题,同党交心,真心向党忏悔,说明还有党的观念,还能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如何 谈话函询 纪检监察报 四必谈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百度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扩展资料 具体是选择谈话还是函询,可以结合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1、反映问题性质。

    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如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2、内容笼统的程度。

    建议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3、被反映人情况。

    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4、反映线索数量。

    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5、当地政治生态。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谈话,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区别,纪委谈话函询格式

    通报指出,谈话函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处置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之一。

    认真做好谈话函询工作,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纠正、教育挽救,给予其向党组织说清问题的机会,充分体现了组织上的关心爱护。但是有的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对党组织的关爱不以为然、心存侥幸,不如实向党组织说明情况,甚至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是典型的对组织不忠诚的表现,必须严肃处理。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规党纪,以对党忠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态度对待组织的谈话函询。接受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珍视党组织的信任关爱,按要求如实说明情况,决不能不当回事,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审阅党员干部对函询事项作出的说明,对说明回复材料按规定负责任地签字背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做好谈话函询工作,进一步严格程序,对谈话函询回复情况认真审核,加大核查力度,对那些心存侥幸、隐瞒实情、欺骗组织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急求!向上级单位回复,关于xx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回复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使用报告:一种是汇报工作属于汇报性的;一种是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属于反映性的;一种是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属于回复性的。

    报告的标题:机关名称+报告事由+文种。主送机关:顶格写。

    开头:回复性的-- 根据**指示或要求,我们怎么处理的,结果如何,现将**报告如下。反映性的-- 简述基本情况(最近一段时间)、提出写作目的。

    汇报性的-- 先简述基本情况,说明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报告的内容主体:一般为四部分:1.基本情况。

    不论是汇报工作、还是反映情况,答复上级的询问,均应实事求是地将具体情况交代清楚,以便上级了解下情,并以此作为依据,妥善地予以处理和指导。2.存在问题(或具体意见)。

    呈报性报告写存在问题,以便于上级了解工作进展的情况,同时为报告的下一部分内容(提出要求)打下基础;呈转性报告也要根据基本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解决办法,以供上级机关参考。3.具体要求或措施。

    即对今后工作的设想,提出要求或准备采取的措施。4.结语。

    报告的结语,要根据报告的性质和内容而定,不能千篇一律。报告的结语一般用“特此报告”、“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以上报告,请审阅”等字样。

    但也有的报告结尾不写这些用语。回复性的-- 处理好的、效果会令上级领导满意的,就主要写处理的经过,在其中流露出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对待工作的态度、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以及工作能力;如果是没有处理好的,效果上级不满意的,则除了写处理情况、表示重视和认真对待以外,又要写意见,即分情况、问题及问题分析两部分,让上级了解全面情况和问题的复杂。

    反映性的-- 如果是发展变化快的,急于上报的,就以写情况为主。如一些恶性事件,要报告起因、经过、事态现状;有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则归纳为几个方面,分项细说现象和实质。

    如果是发展变化缓慢的,需要写情况、原因、意见或建议。汇报性的-- 先写工作成绩、工作体会,然后写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安排。

    纪委收到反映问题线索如何处理?"谈话函询"是什么?

    处理:

    1.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2.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

    1. “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2. 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3. 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4.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党内谈话与函询的区别

    一、处置环节不同

    “谈话函询”在问题线索处置环节根据情况可提出处置,“谈话提醒”在“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的结束环节根据情况可提出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此处明确了“谈话函询”是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后,进行线索处置时四类方式中的一种。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此处“谈话提醒”为在“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根据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作出的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此处指出“谈话提醒”是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后提出处置建议。

    二、规范要求不同

    “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单设一章进行规定,通过一章内容对“谈话函询”进行严格规范的要求,体现出其在执纪工作中的重要性。而“谈话提醒”只是作为一种处理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出现,没有细致具体的要求。

    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谈话函询”的报批程序,以及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都有明确要求。严密的程序避免了谈话函询的随意性。这说明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

    “谈话提醒”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三、实质内涵不同

    “谈话函询”——指通过谈话、发函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适用谈话函询的线索,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谈话函询,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

    “谈话提醒”——指在党内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接到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将问题制止、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从两者含义来看,“谈话函询”更注重其操作性,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谈话提醒”在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更注重预防性,旨在“敲响警钟、防微杜渐”。

    纪委下函询通知给个人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纪委要先寻人去调查,调查后再通知下达处分给本人。

    收到纪委函询领导干部该怎么做: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须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扩展资料 纪委下函询通知给个人的性质 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重要方式,并非接受调查,其核心是了解情况和提醒教育。

    随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构建,这种方式用得也越来越多。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

    如果函询对象是党员,那么需要将通知书分别送本级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查签字,如果不是党员,那么需要将通知书送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再将函询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实施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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