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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团体筹备组申报材料及范文

    如何写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参考式样

    关于筹备成立 (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 的申请 阜阳市民政局: 申请书正文内容包括: 1、拟成立社团名称解释、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4、拟成立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5、拟成立社会团体会员及分布情况;6、注册资金和活动经费来源渠道、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解决办法;7、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申请筹备成立 (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请予以批准。 筹备发起单位:(筹备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筹备发起人:(筹备发起人本人签字)。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求答案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领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9)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在筹备(核名)期内,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如不够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在筹备(核名)期内,要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参加联合党组织。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9)《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

    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向民政厅提出申请,申请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必要性;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解释、主要业务内容、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或者《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原件一式二份): (1)《关于 成立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公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泉州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材料需要哪些?

    1、由5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筹备成立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办公住所证明:办公场所地址、使用面积、期限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使用权证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发起人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或发起单位简介、执照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拟任负责人(秘书长以上)基本情况表及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查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花名册。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求答案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领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9)符合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在筹备(核名)期内,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如不够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在筹备(核名)期内,要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参加联合党组织。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

    (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9)《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

    如何写协会筹备申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丰台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AMZ002-1-2002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社团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丰台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丰台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丰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一般情况下,凭《社会团体名称预核通知书》开立临时账户后,到社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 限进行审批。

    (6)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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