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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文

    《路政管理规定》中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路政管理规定》中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名义代替其参加行政程序。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社会团体或者公民。

    通常情况下,申请的形式包括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两种。 1、口头申请。

    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

    2、书面形式。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

    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

    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扩展资料: 行政许可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否有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只有书面申请一种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路证许可申请书

    办理临时占用道路业务主要是对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的审核,但大型复杂且占道时间较长项目的交通疏解方案需增加初步审核阶段。

    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2、身份证明材料:(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人或责任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责任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正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3、建设主管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4、属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的,需提供我局对交通工程的专业审查意见;5、《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和《道路交通疏解图》两份(一份交辖区大队,一份交我局行政服务窗口);方案内容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工程期限;施工时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道路交通疏解图的绘制要求:(1)必须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绘制;(2)需明确标注施工前、施工期间、施工结束后恢复的道路线性及附属交通设施(标志、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监控设施等);6、对于片区或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出相应的交通评估报告;二、办事程序:1、大型复杂且占道时间较长的项目,需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工程项目的方案和图纸报送我局审核,取得我局的审核意见;2、登陆我局网站下载或到我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和《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并认真填写;3、持《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和上述申请材料到辖区交警大队(联系电话和地址见该表背面)征求意见,取得辖区交警大队的同意意见;4、涉及信号灯、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的损坏或拆迁的,需持《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和申请材料到我局科技处征求意见(联系电话和地址见该表背面);5、将填写好的表格和上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行政服务窗口办理,同时领取办文回执;6、大型复杂且占道时间较长,我局认为需进行现场勘查的项目,申请单位主动配合我局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7、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或对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前进行公告,公告由我局代拟,申请单位配合;8、十五个工作日内凭办文回执到我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9、施工期间,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自觉服从交警管理,确保施工期的交通安全;10、施工完毕后做好善后工作,清除障碍物,修复道路标志标线、护栏、信号灯等相关交通设施,按照道路安全通行技术要求和标准恢复路面,及时报告辖区交警大队,验收合格后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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