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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检监察函询范文

    纪委下函询通知给个人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纪委要先寻人去调查,调查后再通知下达处分给本人。

    收到纪委函询领导干部该怎么做: 1、首先确认该函询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加盖公章等。 2、如果该函询确实是依法作出,则按照该函询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书面答复。

    具体如下:领导干部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发出的函询通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领导干部须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同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3、需要注意的是, 对不按规定对待组织函询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将承担产生的后果。

    而且,对回复问题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综合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再次发函询问。 对不如实回复函询问题的欺骗组织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被函询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扩展资料: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如何 谈话函询 纪检监察报 四必谈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

    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

    纪委收到反映问题线索如何处理?"谈话函询"是什么?

    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指纪检机关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监督执纪问责,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党风廉政的函询制度

    百度上查的

    **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函询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函询程序

    1.办公室、总支办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存在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2.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答复。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回复。

    3.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办公室、总支办提出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函询的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四、有关要求

    1.对诫勉人员谈话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热情关心诫勉谈话对象,鼓励其端正态度,努力改正错误,提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2.被诫勉谈话人员要端正思想、深刻反思,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帮助。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整改或整改不认真、整改效果不明显,群众继续有反映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直至纪律处分。

    3.诫勉谈话对象和被函询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或猜测,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谈话,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区别,纪委谈话函询格式

    通报指出,谈话函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处置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之一。认真做好谈话函询工作,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纠正、教育挽救,给予其向党组织说清问题的机会,充分体现了组织上的关心爱护。但是有的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对党组织的关爱不以为然、心存侥幸,不如实向党组织说明情况,甚至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是典型的对组织不忠诚的表现,必须严肃处理。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规党纪,以对党忠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态度对待组织的谈话函询。接受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珍视党组织的信任关爱,按要求如实说明情况,决不能不当回事,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审阅党员干部对函询事项作出的说明,对说明回复材料按规定负责任地签字背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做好谈话函询工作,进一步严格程序,对谈话函询回复情况认真审核,加大核查力度,对那些心存侥幸、隐瞒实情、欺骗组织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什么叫谈话函询案件

    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干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小、提醒帮助的手段。

    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2、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决不能走过场。3、自己不主动交代,等组织通过深入了解把问题核实清楚,那样性质完全不同,就会是不一样的处理方式。

    扩展资料 谈话函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如下:一、存在问题 谈话函询是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也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四类问题线索处置中用得最多的一种方式,目前,谈话函询工作理论研究较少,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靠经验排查,哪些问题线索作谈话函询处置难以精准把握 当前,市级以上纪委一般由执纪监督部门承办问题线索的排查,对什么样的对象,什么样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谈话函询,现行的规定中没有给予明确定义。

    《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宜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六类问题线索,采用排除法的方式规定了不能进行谈话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现实中谈话函询往往由承办部门根据经验进行分析研判以后提出意见,对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大多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现实中存在把握不精准的情况时常出现。

    (二)轻描淡写,谈话函询难以了解真实情况 谈话谈什么,函询问什么,在实践中还在进行探索。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不涉及具体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较为明确的指出、提醒,并要求对象进行说明。

    但是对于一些较为具体的问题,在谈话函询过程中可能被对象轻描淡写的带过去 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方可能会及时进行补救,谈话函询反而变相告诉了对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一些什么问题线索,导致后续的调查核实工作难以开展。现实中,很多被反映人谈话回函中仍然存在对反映的问题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只谈成绩、谈客观因素,不谈主观、谈具体问题等情况,导致谈话函询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同时,凭借函询书面材料或者谈话材料进行了结,过多依赖和相信被反映人,导致谈话函询的执纪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三)过程涉及工作人员众多,案件保密度存在问题 谈话函询工作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线索的信访、案管部门,发函通过办公室发给被反映人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然后背书签字后发回纪检监察机关,这样过多的经办人员,难以保证在此过程中问题线索及被反映人回函的保密,会导致问题线索扩散和谈话函询工作难以正常有效的开展。

    如果通过谈话函询后转为初步核实,案件办理难度将大大增加。(四)老好人思想突出,签字背书流于形式 谈话函询的目的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治病救人”的理念传递给谈话函询对象,从而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在这一过程中把被谈话函询党委、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明确、担当强化,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性循环,把“两个责任”的压力传导下去。在谈话函询过程中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按照所列问题进行说明的同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必须认真进审核背书签字,并按照时间要求回复纪委。

    但实际工作中,背书签字的党组织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负责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老好人”思想,觉得问题不是特别严重就能够应付过去就可以了的思想,没有认真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没有切实发挥好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二、对策分析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谈话函询相关工作 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执纪规则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把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梳理,从制度上程序上严密规范谈话函询相关工作。

    这既防止小题大作、无中生有,又防止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最大限度发挥谈话函询在线索处置中的提醒作用和警示作用。(二)强化宣传引导,让谈话函询对象正确理解组织的良苦用心 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对谈话函询执纪监督方式进行学习和宣传,营造一种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作出的谈话函询决定,坦诚向组织作出说明。

    即使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出入,也要让其相信组织能够审慎调查、甄别问题、公正处置。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阻碍或对抗调查的行为,要从反面进行教育宣传,真正体现出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发挥“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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