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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募基金股权变更范文

    私募基金管理人哪些变更事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重大事项变更的内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基金业协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任一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核查内容1、控股股东变更 就该项变更,需要就下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 A、控股股东变更的合法性 就该点内容,需要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基础性资料,并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网的查询,按照“穿透”的原则,对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进行完整的披露和说明。

    其中,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B、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点内容是基金业协会就控股股东变更专项中十分常见的反馈内容。

    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也需就该要点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并结合申请机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予以论述。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则需按照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标准,进一步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等。

    C、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 该点也是基金业协会在控股股东变更中关注的内容之一。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申请机构产生了新的关联方,还需就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已经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且基金业协会还会在反馈中要求申请机构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方信息。 2、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需要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不再赘述。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该项内容的核查较为简单,核心要点就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其诚信情况,具体可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核查相关资料并发表法律意见。 4、重大变更的完整披露情况 在申请机构发生前述任何一项重大变更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都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因此,法律意见书中还需对该等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就该点内容,主要是核查申请机构是否按其所签署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包括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完成了该项义务。

    私募备案法人和股东都变了重大事项好变更么

    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重点内容1、变更缘由说明,律师需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就重大事项的变更理由进行详细陈述,主要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的整个过程,不能简单指向变更结果。

    2、核查资料,律师需要就变更事项详细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资料。3、现场谈话,律师需要对变更事项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并留存访谈照片、录音及制作《访谈笔录》。

    4、征信查询,律师需要通过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以及根据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进行征信查询。5、人员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变更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详细的履历信息、毕业证书以及基金从业资格等文件资料。

    6、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尚未备案产品,应当承诺将在产品筹备及介绍说明文件中,准确披露变更后的基本信息,不存在虚假、隐瞒的情形;如已备案产品,应当已通过公示、通告、直接联络等方式向投资者完整披露。7、新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存在新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需要列明关联方基本信息、工商登记等基本资料,并说明该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8、变更控股股东,律师还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列明变更后完整的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同时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9、变更实际控制人,律师还需要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10、变更法定代表人,律师还需要核查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对其取得的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需详细描述法定代表人的履历信息及工作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哪些变更事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重大事项变更的内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基金业协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任一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核查内容

    1、控股股东变更

    就该项变更,需要就下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

    A、控股股东变更的合法性

    就该点内容,需要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基础性资料,并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网的查询,按照“穿透”的原则,对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进行完整的披露和说明。其中,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B、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点内容是基金业协会就控股股东变更专项中十分常见的反馈内容。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也需就该要点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并结合申请机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予以论述。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则需按照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标准,进一步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等。

    C、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

    该点也是基金业协会在控股股东变更中关注的内容之一。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申请机构产生了新的关联方,还需就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已经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且基金业协会还会在反馈中要求申请机构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方信息。

    2、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需要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不再赘述。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该项内容的核查较为简单,核心要点就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其诚信情况,具体可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核查相关资料并发表法律意见。

    4、重大变更的完整披露情况

    在申请机构发生前述任何一项重大变更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都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因此,法律意见书中还需对该等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就该点内容,主要是核查申请机构是否按其所签署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包括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完成了该项义务。

    私募股权公司变更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股权变更,不同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可能会有些差异,大致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准备资料如下:

    一、所有股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

    二、准备工商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三、工商局会经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备案

    四、工商变更好以后如涉及法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

    五、变更税务登记证(注:变更股权前要进行税务核算,看看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是否有,如有数字让会计在下个月做账时充掉,要不然缴纳个人所得税25%)

    可到当地工商局税务局或工商局税务局网站下载领取样本,可做参照。

    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自查报告怎么写

    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的类型据被投资企业发展阶段划分,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可分为创业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并购资本、夹层投资、Pre-IPO投资以及上市后私募投资。1.创业风险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主要投资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型初创企业,从最初的一个想法到形成概念体系,再到产品的成型,最后将产品推向市场。

    提供通过对初创的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企业从研发阶段充分发展并得以壮大。由于创业企业的发展存在着财务、市场、营运以及技术等诸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而具有很大的风险,这种投资能够持续的理由是投资利润丰厚,能够弥补其他项目的损失。

    2.成长资本成长期投资针对的是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至成长期的企业,其经营项目已从研发阶段过渡到市场推广阶段并产生一定的收益。成长期企业的商业模式已经得到证实而且仍然具有良好的成长潜力,通常是用2~3年的投资期寻求4~6倍的回报,一般投资已经有一定规模的营收和正现金流,通常投资规模为500 万~2000万美元,具有可控的风险和可观的回报。

    成长资本也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中比例最大的部分,从2008年的数据看,成长资本占到了60%以上。3.并购资本并购资本主要专注于并购目标企业,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提升企业价值,必要的时候可能更换企业管理层,成功之后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

    并购资本相当大比例投资于相对成熟的企业,这类投资包括帮助新股东融资以收购某企业、帮助企业融资以扩大规模或者是帮助企业进行资本重组以改善其营运的灵活性。并购资本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大,常达10亿美元左右,甚至更多。

    4.夹层投资夹层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已经完成初步股权融资的企业。它是一种兼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双重性质的投资方式,其实质是一种附有权益认购权的无担保长期债权。

    这种债权总是伴随相应的认股权证,投资人可依据事先约定的期限或触发条件,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或者将债权转换成股权。夹层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低于股权投资,高于优先债权。

    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夹层投资也处于底层的股权资本和上层的优先债(高级债)之问,因而称为“夹层”。与风险投资不同的是,夹层投资很少寻求控股,一般也不愿长期持有股权,更倾向于迅速地退出。

    当企业在两轮融资之间,或者在希望上市之前的最后冲刺阶段,资金处于青黄不接的时刻,夹层投资者往往就会从天而降,带给企业最需要的现金,然后在企业进入新的发展期后全身而退。这也是它被称为“夹层”投资的另一个原因。

    夹层投资的操作模式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寻求的回报率也低一些,一般在18%~28%左右。5.Pre-IPO投资Pre-IPO投资主要投资于企业上市前阶段,或者预期企业近期上市的企业规模与盈利已达到可上市水平的企业,其退出方式一般为上市后从公开资本市场上出售股票。

    一般而言,Pre-IPO投资者主要有投行型投资基金和战略型投资基金两类。(1)投行型的投资基金如高盛、摩根斯坦利等投资基金,它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私募股权投资者,又是投资银行家。

    作为投资银行家,他们能够为企业的IPO提供直接的帮助;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身份则为企业的股票进行了价值“背书”,有助于提升公开市场上投资者对企业股票的信心,因此投行型投资基金的引入往往有助于企业股票的成功发行。(2)战略型投资基金,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管理、客户、技术等资源,协助企业在上市之前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或者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咨询。

    Pre-IPO投资具有风险小、回收快的优点,并且在企业股票受到投资者追崇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6.PIPE投资PIPE是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的缩写,它是指投资于已上市公司股份的私募股权投资,以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扩大公司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

    PIPE投资分为传统型和结构型两种形式,传统型PIPE由发行人以设定价格向PIPE投资人发行优先股或普通股,结构型PIPE则是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或者优先股的可转债。相对于二次发行等传统的融资手段,PIPE融资成本和融资效率相对较高,监管机构的审查较少,而且不需要昂贵的路演成本,这使得获得资本的成本和时间都大大降低。

    PIPE比较适合一些不希望应付传统股权融资复杂程序的快速成长为中型企业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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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框架协议 时间: 本框架协议旨在规定A对B投资事宜的主要合同条款,仅供谈判之用。

    本框架协议不构成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公司后,本协议便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告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投资合同。 排他性条款 排他性条款规定目标企业B于投资者A进行交易的一个独家锁定期。

    在这个期限内,B不能跟其他投资者进行类似的交易谈判。在创业投资业务中,这个锁定期可能只有60天;而在一个并购业务中,锁定期则可以很长。

    保密条款 投资意向书中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规定的是不同的保密内容。该条款下主要规定,在没有各方一致同意下,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向任何人披露框架协议所述的交易内容以及任何当事人的意见。

    对于那些其他当事人事先并不掌握,并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各方都要承诺,仅将这些信息用于交易目的,并且尽力防止这些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各方也要保证,仅向相关的员工和专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并在提供保密信息的同时告知他们保密义务。

    先期工作 在这部分内容中,应该记载双方交易的前提。最重要的就是卖出方是否有权利出卖目标企业的股权。

    如果有权利,应该说明这种权利是如何获取的。 时间表 在框架协议中,应该规定整个交易的时间表。

    通常,时间表主要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A向B注入资金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A与B共同合作,推进B价值提升;第三个阶段是在A退出后,A与B也要共同努力建立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B的进一步发展。

    其中第三个阶段的内容主要是为日后进一步合作铺路,比较虚幻。但前两个阶段对于A、B双方很重要。

    投资条款 这一类条款主要规定投资总额、价格等内容,通常要包括以下条款。 1、投资金额。

    该条款规定投资者投资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这部分股份占稀释后总股数的比例。此外,这一条款中应该指明获得股份的形式。

    因为投资者并不一定能够总是以购买普通股的方式注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工具也可以是优先股、可转债或者仅仅是贷款。即使是普通股,也可能是有限制条件的普通股,这些情况都应该作出说明。

    由于普通股拥有的权利最广泛,所以,在这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主要以普通股投资为例,来设立这个框架协议。 2、购买价。

    在这条款中,应指出投资者每股股票的购买价格,并且分别指出投资前后B的股票价格。 3、价值调整条款。

    这一条款将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B能能够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那么A将奖励B的初始所有者一定比例的股权;如果B不能达到,那么B将以一个象征性的价格或者无偿地向A转移一定比例的股权。 4、交割条件 这一条款规定双方交割的条件。

    投资者应该根据A和B都能接受的投资协议进行,除了由B做出的适当和通用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外,还可能包括其他的内容。 5、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A通过必要的工商登记,正式成了B股东的日期。 投资者权利条款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投资者通常会在协议里为自已获取一定的权利。

    1、增资权 这一条款主要赋予了投资者A这样一个权利;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投资者A有权利向企业B以一个约定的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是一个权利,所以,A有权执行也有权不执行。

    2、股息分配权 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B过度分配利润而对A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者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B在未经过A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清算权 这一条款旨在当B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A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时,A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

    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A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投资者A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A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4、赎回权 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若干年后无法退出的问题。这一条规定,当交割完成的一定年限后,投资者A随时有权将其持有股份按照一定的价格卖给B。

    通常,这个价格是下列两种情况下价值较高的那个:第一种情况,最近B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种情况,A对B投资总额加上A对B增资额加上上述投资到赎回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5%~20%)计算的利息总额。 如果B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那么B有义务尽快支付这一金额。

    如果B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那么,A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一年到期的商业票据(利息可以规定)。 而且在B完成赎回前,A仍有权利保持其在B董事会中的董事。

    5、反稀释条款 这一条款将保护投资者A不会因为B增发股票时估值低于A对B投资时的估值而造成损失。通常会在这一条款中规定:当B增发时,对公司的估值低于A对应的公司估值,A有权从企业B或者B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何正确处置重大事项变更?

    作者:华德高律师 本文经公众号华说PE授权转载,更多新鲜干货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作为监管层的重点监管内容,一直以来都为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重点关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登记公告”)等相关监管文件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作出了规范要求。基于前述规定,结合实务实践,本文主要围绕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的认定、重大事项变更后的正确处置等问题进行研究,以资形成有益的结论供阅读者参考。

    一、重大事项的认定范围 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范围,进行了肯定式列举,具体包括:(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然而仅依据前述多为原则性规定的列举,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认定问题。

    以第四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例,就哪些违规情形及违规程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仅指私募操作违法违规,还是具体涵括了刑事、民事及行政方面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见解就不一而足。另一方面,由于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为兜底性规定,可知前述列举并未穷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范围,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产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慎认定,均可能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

    因协会对于重大事项的认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作为管理人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合理推断哪些事项系重大事项就显得相当重要。虽然登记办法中关于重大事项的列举存在一定的实践障碍,但值得一提的是,登记办法的内容仍然为重大事项的认定提供了基本思路:以“损害或影响投资者利益”为判断基准。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等)应及时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事项的规定,以及备案系统中关于变更事项的填报内容也提供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认定的另一参考思路。一方面,根据信披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均需及时披露。

    相应地管理人发生前述事项时,应认定为重大事项。另一方面,参考备案系统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信息填报事项的分类,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管变更及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变更情况均需报送更新。

    若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项与前述内容相关,也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报告程序。(按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机构类型”不能变更。

    若要改变机构类型,需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笔者提供服务的公司中,协会对基金管理人高管变更比例过高的,在反馈意见中也提及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二、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正确处置方法 (一)信息披露与系统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按照信披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即使相关合同未就披露事项做明确约定,管理人也应最大限度的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邮件告知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变更情况。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私募管理人须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五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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